第五节 水环境标准
一、水质指标
各种天然水体是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源。作为一种资源来说,水质、水量和水能是度量水资源可利用价值的三个重要指标,其中与水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则是水质指标。在水的社会循环中,天然水体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源,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净化处理,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用水的相应的水质标准;当水体作为人类社会产生的污水的受纳水体时,为降低对天然水体的污染,排放的污水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使水质指标达到排放标准。
水质指标是指水中除去水分子外所含杂质的种类和数量,它是描述水质状况的一系列指标,可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有些指标用某一物质的浓度来表示,如溶解氧、铁等;而有些指标则是根据某一类物质的共同特性来间接反映其含量,称为综合指标,如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硬度等[1,4,15]。
1.物理指标
(1)水温。
水的物理化学性质与水温密切相关。水中的溶解性气体(如氧、二氧化碳等)的溶解度、水中生物和微生物的活动、非离子态氨、盐度、pH值以及碳酸钙饱和度等都受水温变化的影响。
温度为现场监测项目之一,常用的测量仪器有水温计和颠倒温度计,前者用于地表水、污水等浅层水温的测量,后者用于湖泊、水库、海洋等深层水温的测量。此外,还有热敏电阻温度计等。
(2)臭。
臭是一种感官性指标,是检验原水和处理水质的必测指标之一,可借以判断某些杂质或者有害成分是否存在。水体产生臭的一些有机物和无机物,主要是由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和天然物质的分解或细菌活动的结果。某些物质的浓度只要达到零点几微克/升时即可察觉。然而,很难鉴定臭物质的组成。
臭一般是依靠检查人员的嗅觉进行检测,目前尚无标准单位。可以采用文字描述法和臭阈值法对臭的测定结果进行描述和分类。文字描述法的臭强度等级见表3-4。臭阈值是指用无臭水将水样稀释至可闻出最低可辨别臭气的浓度时的稀释倍数,如水样最低取25mL稀释至200mL时,可闻到臭气,其臭阈值为8。臭阈值与稀释倍数的关系见表3-5。
表3-4 臭强度等级[16]
表3-5 水样不同臭强度的稀释情况[16]
(3)色度。
色度是反映水体外观的指标。纯水为无色透明,天然水中存在腐殖酸、泥土、浮游植物、铁和锰等金属离子能够使水体呈现一定的颜色。纺织、印染、造纸、食品、有机合成等工业废水中,常含有大量的染料、生物色素和有色悬浮微粒等,通常是环境水体颜色的主要来源。有色废水排入环境水体后,使天然水体着色,降低水体的透光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
水的颜色定义为改变透射可见光光谱组成的光学性质。水中呈色的物质可处于悬浮态、胶体和溶解态,水体的颜色可以真色和表色来描述。真色是指水体中悬浮物质完全移去后水体所呈现的颜色。水质分析中所表示的颜色是指水的真色,即水的色度是对水的真色进行测定的一项水质指标。表色是指没有去除悬浮物质时水体所呈现的颜色,包括悬浮态、胶体和溶解态物质所产生的颜色,只能用文字定性描述,如工业废水或受污染的地表水呈现黄色、灰色等,并以稀释倍数法测定颜色的强度。
我国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规定色度小于15度,工业用水对水的色度要求更严格,如染色用水色度小于5度,纺织用水色度小于10~12度等。水的颜色的测定方法有铂钴标准比色法、稀释倍数法、分光光度法。水的颜色受pH值的影响,因此测定时需要注明水样的pH值[15,17]。
(4)浊度。
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性物质和胶体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是天然水和饮用水的一个重要水质指标。浊度是由于水中含有泥土、粉砂、有机物、无机物、浮游生物和其他微生物等悬浮物和胶体物质所造成的。我国饮用水标准规定浊度不超过1度,特殊情况不超过3度。测定浊度的方法有分光光度法、目视比浊法、浊度计法。
(5)残渣。
残渣分为总残渣(总固体)、可滤残渣(溶解性总固体)和不可滤残渣(悬浮物)3种。它们是表征水中溶解性物质、不溶性物质含量的指标[16]。
残渣在许多方面对水和排出水的水质有不利影响。残渣高的水不适于饮用,高矿化度的水对许多工业用水也不适用。我国饮用水中规定总可滤残渣不得大于1000mg/L。含有大量不可滤残渣的水,外观上也不能满足洗浴等使用。残渣采用重量法测定,适用于饮用水、地面水、盐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测定。
总残渣是将混合均匀的水样,在称至恒重的蒸发皿中置于水浴上,蒸干并于103~105℃烘干至恒重的残留物质,它是可滤残渣和不可滤残渣的总和。可滤残渣(可溶性固体)指过滤后的滤液于蒸发皿中蒸发,并在103~105℃或180±2℃烘干至恒重的固体,包括103~105℃烘干的可滤残渣和180℃烘干的可滤残渣两种。不可滤残渣又称悬浮物,不可滤残渣含量一般可表示废水污染的程度。将充分混合均匀的水样过滤后,截留在标准玻璃纤维滤膜(0.45μm)上的物质,在103~105℃烘干至恒重。如果悬浮物堵塞滤膜并难于过滤,不可滤残渣可由总残渣与可滤残渣之差计算。
(6)电导率。
电导率是表示水溶液传导电流的能力。因为电导率与溶液中离子含量大致呈比例地变化,电导率的测定可以间接地推测离解物质总浓度。电导率用电导率仪测定,通常用于检验蒸馏水、去离子水或高纯水的纯度、监测水质受污染情况以及用于锅炉水和纯水制备中的自动控制等。
2.化学指标
(1)pH值。
pH值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负对数,。pH值是最常用的水质指标之一。由于pH值受水温影响而变化,测定时应在规定的温度下进行,或者校正温度。通常采用玻璃电极法和比色法测定pH值。天然水的pH值多在6~9范围内,这也是我国污水排放标准中的pH值控制范围。饮用水的pH值规定在6.5~8.5范围内,锅炉用水的pH值要求大于7。
(2)酸度和碱度。
酸度和碱度是水质综合性特征指标之一,水中酸度和碱度的测定在评价水环境中污染物质的迁移转化规律和研究水体的缓冲容量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水体的酸度是水中给出质子物质的总量,水的碱度是水中接受质子物质的总量。只有当水样中的化学成分已知时,它才被解释为具体的物质。酸度和碱度均采用酸碱指示剂滴定法或电位滴定法测定。
地表水中由于溶入二氧化碳或由于机械、选矿、电镀、农药、印染、化工等行业排放的含酸废水的进入,致使水体的pH值降低。由于酸的腐蚀性,破坏了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和农作物的正常生存条件,造成鱼类及农作物等死亡。含酸废水可腐蚀管道,破坏建筑物。因此,酸度是衡量水体变化的一项重要指标。
水体碱度的来源较多,地表水的碱度主要由碳酸盐和重碳酸盐以及氢氧化物组成,所以总碱度被当作这些成分浓度的总和。当水中含有硼酸盐、磷酸盐或硅酸盐等时,则总碱度的测定值也包含它们所起的作用。废水及其他复杂体系的水体中,还含有有机碱类、金属水解性盐等,均为碱度组成部分。在这些情况下,碱度就成为一种水体的综合性指标,代表能被强酸滴定物质的总和。
(3)硬度。
总硬度指水体中Ca2+、Mg2+离子的总量。水的硬度分为碳酸盐硬度和非碳酸盐硬度两类,总硬度即为二者之和。碳酸盐硬度也称暂时硬度。钙、镁以碳酸盐和重碳酸盐的形式存在,一般通过加热煮沸生成沉淀而除去。非碳酸盐硬度也称永久硬度。钙、镁以硫酸盐、氯化物或硝酸盐的形式存在时,该硬度不能用加热的方法除去,只能采用蒸馏、离子交换等方法处理,才能使其软化。
水中硬度的测定是一项重要的水质分析指标,与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关系十分密切。如长期饮用硬度过大的水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引发各种疾病;含有硬度的水洗衣服会造成肥皂浪费,锅炉若长期使用高硬度的水,会形成水垢,既浪费燃料还可能引起锅炉爆炸等。因此对各种用途的水的硬度做了规定,如饮用水的硬度规定不大于450mg/L(以CaCO3计)。
硬度的单位除以mg/L(以CaCO3计)表示以外,还常用mmol/L、德国度、法国度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mmol/L硬度=100.1mg CaCO3/L=5.61德国度=10法国度
1德国度=10mg CaO/L
1法国度=10mg CaCO3/L
我国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习惯采用的是德国度,简称度。
(4)总含盐量。
总含量盐又称矿化度,表示水中全部阴阳离子总量,是农田灌溉用水适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一般只用于天然水的测定,常用的测定方法为重量法。
(5)有机污染物综合指标。
因为水中的有机物质种类繁多、组成复杂、分子量范围大、环境中的含量较低,所以分别测定比较困难。常用综合指标来间接测定水中的有机物总量。有机污染物综合指标主要有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生物化学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总需氧量(TOD)和氯仿萃取物等。这些综合指标可作为水中有机物总量的水质指标,在水质分析中有着重要意义。
3.生物指标
水中微生物学指标主要有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等。
(1)细菌总数。
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37℃培养24h后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主要作为判断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地表水等的污染程度。我国规定生活饮用水中细菌总数≤100 CFU/mL。
(2)总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指那些能在37℃、48h内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兼性厌氧、无芽孢的革兰氏阴性菌。总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有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水中存在病原菌的可能性很小,其他各种细菌的种类却很多,要排除一切细菌而单独直接检出某种病原菌来,在培养技术上较为复杂,需要较多的人力和较长的时间。大肠菌群作为肠道正常菌的代表其在水中的存活时间和对氯的抵抗力与肠道致病菌相似,将其作为间接指标判断水体受粪便污染的程度。我国饮用水中规定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3)游离性余氯。
游离性余氯是指饮用水氯消毒后剩余的游离性有效氯。饮用水消毒后为保证对水有持续消毒的效果,我国规定出厂水中的限值为4mg/L,集中式给水厂出水游离性余氯不得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4.放射性指标
水中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放射性物质在核衰变过程中会放射出α、β和γ射线,而这些放射线对人体都是有害的。放射性物质除引起体外照射外,还可以通过呼吸道吸入、消化道摄入、皮肤或黏膜侵入等不同途径进入人体并在体内蓄积,导致放射性损伤、病变甚至死亡。我国饮用水规定总α放射性强度不得大于0.5Bq/L,总β放射性强度不得大于1Bq/L。
二、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或最小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是对各种水质指标作出的定量规范。水质标准实际上是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类健康的最基本卫生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排放标准、饮用水水质标准、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我国颁布并正在执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5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5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5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地表水质量分类指标见附录1。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该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海滨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见附录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根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附录3。
2.污水排放标准
为了控制水体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国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划分为三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的Ⅱ类海域执行一类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的Ⅲ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上述相应的规定。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Ⅰ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同时该标准将污染物按照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见附录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该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见附录5。
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该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保证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水质应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非常规指标的卫生要求(附录6)。该标准项目共计106项,其中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饮用水消毒剂4项,毒理学指标74项,微生物指标6项,放射性指标2项。
4.农业用水与渔业用水
农业用水主要是灌溉用水,要求在农田灌溉后,水中各种盐类被植物吸收后,不会因食用中毒或引起其他影响,并且其含盐量不得过多,否则会导致土壤盐碱化。渔业用水除保证鱼类的正常生存、繁殖以外,还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在水体内积累、转化而导致食用者中毒。相应地,国家制定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以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要求见附录7。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各项水质指标的限值见附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