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供水工程总体规划
第一节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概述
一、农村供水工程总体规划的任务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是在相关水利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对象和供水范围,根据当地的水源、资金、技术等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村居住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等作出一定时期内建设与管理的计划安排。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合理选择水源,进行村镇水源规划和水资源利用平衡工作,确定村镇自来水厂等给水设施的规模、数量等,科学地进行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系统布局,满足村镇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制定水源和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农业供水工程规划分为宏观的区域规划和具体的供水工程规划两个层次。
区域规划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县级(县级区、市)规划。省级规划以全国规划为指导,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县级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县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因此,县级农村供水规划是我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基础。区域规划是指导本区域农村供水工作和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计划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供水的现状、解决农村供水问题的必要性、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与分区规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工程管理与水源保护、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工程规划是针对具体工程的农村供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需水量预测、确定供水规模、水源选择、确定供水工艺流程和水厂平面布置以及输配水管网系统规划等,要根据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资金状况、工程效益等对工程建设分批做出安排。在可行性研究中,对现状的调查要深入、系统、全面,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增长、用水标准的预测,要力求准确,并要做好水质分析,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取水方式、结构型式等,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做出合理规划方案。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应在收集充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的依据,遵循规划的程序和原则等,拟订规划方案。因此,合理选择基础资料,确定规划依据、规划程序和规划原则等,对科学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原则与思路
1.规划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深化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让农民群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安全的饮用水,维护生命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统筹规划。农村供水工程是地区性的水利建设工程,它应以该地区的农业区划、水利规划为依据,并列入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内,其骨干工程由地方政府水利部门统筹安排基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在兴建农村供水工程中,应注意兴利除害,全面治理的原则,有灌有排,并与道路、林带、供电系统,以及居民点规划相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使各项建设合理分布和协调发展。
(2)防治兼顾。水质问题是饮水安全的主要问题。首先要保护好饮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防护,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正确处理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的矛盾,优先满足生活用水需要;发动群众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防止废水、垃圾、粪便等造成水源污染。其次,根据不同水源水质、工程类型等具体情况,在工程建设中采用适宜的水处理措施。建立水质检验、监测、监督体系,确保供水安全。
(3)因地制宜。总体规划阶段要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水资源等条件以及发展需要,合理选择饮用水水源、工程型式、供水范围和规模、供水方式和水处理措施,做好区域供水工程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制水成本较高的地区,实行分质供水。
(4)建管并重。农村供水工程要把建设和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克服重建轻管的弊病。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强化项目建设中的管理。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按成本确定水价,计量收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2.规划思路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防治兼顾、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等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水质较好的水库蓄水、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三、规划的基础资料
收集地形、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1)1:5000~1:25000地形图(根据规划区域),根据地形、地貌、地面标高,考虑取水点、水厂及输配水管的铺设等规划用图。
(2)1:200~1:500地形图,水厂、净水与取水构筑物等规划用图。
(3)气象资料:根据年降水量和年最大降雨量判断地表水源的补给来源是否可靠和充足,洪水时取水口、泵站等有无必要采取防洪措施;根据年平均气温、月平均气温、全年最低气温、最大冻土深度等考虑处理构筑物的防冻措施和输配水管道的埋设深度。
(4)地下水水文地质资料:了解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含水层厚度、地下水蕴藏量及开采量、补给来源等。
(5)地表水水文资料:根据地表水的流量、最高洪水位、最低枯水位、冰凌情况等,确定取水口位置、取水构筑物型式及取水量。
(6)土壤性质:用来估算土壤承载能力及透水性能,以便考虑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和实施上的可靠性。
(7)水源水质分析资料: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毒理学、细菌等指标的分析结果,用来确定净化工艺和估算制水成本。
(8)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渔业、航运、灌溉等,以便考虑这些因素对水厂的供水量、取水口位置及取水构筑物的影响。
(9)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
(10)社会经济资料:规划区县(市)的地理位置、面积、所管辖乡(镇)、村(街道委员会)的数量、总人口、农村人口,以及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成因、分布,项目所在地区农村劳动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
四、规划的编制依据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如下: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2)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如《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 11730—8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水利部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如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652号)、水利部《全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4)各地区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新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
(5)《规划设计委托书》和《合同书》。
五、规划的工作流程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包括规划编制流程和规划审批流程两个阶段。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编制和审批流程如图2-1所示。
1.规划的编制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可参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当地农业供水现状、水源、自然地理条件、居住状况、管理水平、发展规划需求、工程建设资金等情况,确定供水工程建设的类型和供水方案。
(2)收集、整理、分析当地多年的水文、地形、地质、气象、水源水质等资料,为初步选择和确定供水工程的可利用水源提供依据,并经现场调查,进一步证实水源的水量水质情况和确定取水方案。
图2-1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工作流程
(3)根据当地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
(4)确定供水人口、用水量组成和各类用水量的取值标准。
(5)计算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和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的制水规模。
(6)选择适宜的净水工艺方案和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设备及消毒方式。
(7)计算和确定单体构筑物和设备的规模。
(8)根据地形资料和实地测量成果,布置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并通过水力计算确定管径、水泵扬程、调节构筑物的设置。
(9)进行工程总平面布置、水厂的平面布置和高程布置。
(10)对有两个以上供水方案和净水工艺方案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原则上以市(县)为单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
工程规划编制单位的考核与资质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关系到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它也是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应据不同性质和内容,采取委托或者招标等方式,由具有相应编制资质单位或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承担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核实基础资料,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注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多个规划方案的比选和综合论证,加强技术把关和成果协调,严格质量控制,确保规划质量。
2.规划的审批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包括明确负责规划审批的机构;规定规划审批的程序和内容。具体为:一是根据规划人口,以县为单位编制本县(市、区)农村供水工程实施规划,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备案;二是依据经济批准的规划,各县(市、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年度可研报告,市发改委、水利局审核后联文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水利厅批复项目立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当扎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涉及流域、区域规划及市际、县际水利关系的,需要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规划的实施及监督
农村供水安全项目实施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一经批准立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建设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安排;组织开展好农村供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施工监理工作;对批准的规划任务及对策措施进行分解落实,推动规划实施;安排好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与监控、竣工工程的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及适应性等进行评估,供规划修订时参考。对于违反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项目建设和工程规划实施的行为,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