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2.1.1 施工质量控制的过程与依据
1.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如图2-1所示。
图2-1 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2.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
概括说来,施工质量控制的技术法规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以及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
(2)有关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控制方面的专门技术法规性依据。
(3)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例如电焊操作规程、砌砖操作规程、混凝土施工操作规程等。
(4)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事先应进行试验,并应有权威性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
2.1.2 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1.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核查
(1)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分类。施工企业按照其承包工程能力,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按专业类别共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一个资质类别又分成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专业类别共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一个资质类别又分为一、二、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承包企业有13个资质类别,如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架线作业等。有的资质类别分成若干级,有的则不分级,如木工、砌筑、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油漆、架线等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则不分级。
(2)查对承包单位近期承建工程。实地参观考核工程质量情况及现场管理水平。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与拟建工程类型、规模和特点相似或接近的工程。优先选取创出名牌优质工程的企业。
(3)对中标进场从事项目施工的承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
2.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审查
(1)质量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与现行施工管理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有相同的地方,又存在着差别:
1)对象相同。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都是针对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提出的。
2)形式相同。二者均为文件形式。
3)作用既相同又存在区别。投标时,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质量计划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对建设单位作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承诺;施工期间承包单位编制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供内部使用,用于具体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而质量计划的主要作用是向建设单位作出保证。
4)编制的原理不同。质量计划的编制是以质量管理标准为基础的,从质量职能上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进行控制;而施工组织设计则是从施工部署的角度,着重于技术质量形成规律来编制全面施工管理的计划文件。
5)在内容上各有侧重点。质量计划的内容按其功能包括:质量目标、组织结构和人员培训、采购、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而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立在对这些手段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具体而灵活运用的基础上。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的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5)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掌握的原则。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条件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3)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
4)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承包单位是否有能力执行并保证工期和质量目标;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先进适用,技术是否成熟。
6)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健全且切实可行。
7)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8)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3.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共包括八项工作:①工程定位及标高基准控制;②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③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的控制;④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⑤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核确认;⑥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纸的现场核对;⑦严把开工关;⑧监理组织内部的监控准备工作。
(1)工程定位及标高基准控制。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是建设工程产品由设计转化为实物的第一步。监理工程师应将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在监理工作中,应由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测量的复核控制工作。
(2)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
(3)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的控制。凡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在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有些材料则要求供货单位提交理化试验单(如预应力钢筋的硫、磷含量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
对于半成品和构配件的采购、订货,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检测项目及标准;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质量文件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权威性的质量认证等。
(4)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
1)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
除应考虑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可靠性及维修难易、能源消耗,以及安全、灵活等方面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外,还应考虑其数量配置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条件。
2)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是否足够。
3)审查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已批准的计划备妥;所准备的机械设备是否与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中所列者相一致;所准备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都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等。
(5)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
1)分包单位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总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单位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2)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3)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核实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分包单位情况是否属实。
(6)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纸的现场核对。施工图是工程施工的直接依据,为了使施工承包单位充分了解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减少图纸的差错,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图的现场核对工作。
施工图纸现场核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图纸合法性的认定:施工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是否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2)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如分期出图,图纸供应是否满足需要。
3)地下构筑物、障碍物、管线是否探明并标注清楚。
4)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例如:漏画螺栓孔、漏列钢筋明细表;尺寸标注有错误等)。图纸的表示方法是否清楚和符合标准等等。
5)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地形、地貌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6)所需材料的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新材料、新技术的采用有无问题。
7)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之处,能否保证质量要求。
8)施工图或说明书中所涉及的各种标准、图册、规范、规程等,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或确认后,才能进行施工。
2.1.3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
所谓作业技术准备状态——在正式开展作业技术活动前,各项施工准备是否按预先计划的安排落实到位的状况。
(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
设置质量控制点是保证达到施工质量要求的必要前提。具体做法是承包单位事先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对策,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预控。
(2)选择质量控制点的一般原则。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例如预应力结构的张拉工序,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架立。
2)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例如地下防水层施工。
3)对后续工程施工或对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例如预应力结构中的预应力钢筋质量、模板的支撑与固定等。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5)施工上无足够把握的、施工条件困难的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例如复杂曲线模板的放样等。
是否设置为质量控制点,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性影响的大小、危害程度以及其质量保证的难度大小而定。
2.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
作业技术交底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化。项目经理部中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
技术交底的内容有: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交底中要明确的问题: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作业标准和要求、什么时间完成等。
关键部位,或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的技术交底书(作业指导书)要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如技术交底书不能保证作业活动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要进行修改补充。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不得进入正式实施。
(1)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文件: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2)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
3)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2)环境状态的控制。
1)施工作业环境的控制。作业环境条件包括水、电或动力供应、施工照明、安全防护设备、施工场地空间条件和通道以及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等。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检查承包单位是否已做好安排和准备妥当;当确认其准备可靠、有效后,方准许其进行施工。
2)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施工质量管理环境主要是指:
a.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
b.系统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检测制度、检测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否完善和明确。
c.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监理工程师做好承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检查,并督促其落实,是保证作业效果的重要前提。
3)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的控制。
1)进场检查。进场前施工单位报送进场设备清单。清单包括机械设备规格、数量、技术性能、设备状况、进场时间。
进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对:是否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内容相符。
2)工作状态的检查。审查机械使用、保养记录、检查工作状态。
3)特殊设备安全运行的审核。对于现场使用的塔吊及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进入现场后在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劳动安全部门鉴定,符合要求并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允许承包单位投入使用。
4)大型临时设备的检查。设备使用前,承包单位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办好相关手续后,监理工程师方可批准投入使用。
(4)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
1)试验室。承包单位应建立试验室,不能建立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试验室作为试验室。
新建的试验室,要经计量部门认证,取得资质;如是中心试验室派出部分,应有委托书。
2)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的检查。
a.工程作业开始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的资质证明文件,列出本试验室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标定证明文件;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等。
b.监理工程师的实地检查。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试验室资质证明文件、试验设备、检测仪器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检查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精度是否符合需要;法定计量部门标定资料,合格证、率定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试验室管理制度是否齐全,符合实际;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资质等。经检查,确认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则予以批准,同意使用,否则,承包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补充,在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之前,试验室不得使用。
c.工地测量仪器的检查。施工测量开始前,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测量仪器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测量工的上岗证明,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测量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了解计量仪器、测量设备的性能、精度状况,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5)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控制。
1)现场劳动组织的控制。劳动组织涉及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者及管理者,以及相应的各种管理制度。
a.操作人员:主要技术工人必须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b.管理人员到位:作业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安全员,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在岗。
c.相关制度要健全。
2)作业人员上岗资格。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检查与核实。
3.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
保证作业活动的效果与质量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1)承包单位自检与专检工作的监控。
1)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承包单位的自检体系表现在以下几点:
a.作业者——自检;
b.不同工序交接、转换——交接检查;
c.专职质检员——专检。
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的保证措施:
a.承包单位必须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
b.具有相应的试验设备及检测仪器;
c.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
2)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就是使承包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
(2)技术复核工作监控。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专人负责的复核性检查。技术复核是承包单位应履行的技术工作责任,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
(3)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a.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承包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b.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c.承包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完成取样过程。
d.完成取样后,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a.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b.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c.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d.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e.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f.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g.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合同要求支付。
h.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4)工程变更的监控。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是要求作某些技术修改或要求作设计变更。
a.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技术修改是在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原则前提下,提出的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某些技术上的修改要求,例如,对某种规格的钢筋采用替代规格的钢筋、对基坑开挖边坡的修改等。
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b.工程变更的要求。工程变更是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如果变更涉及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a.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b.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c.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a.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在提供审查的变更要求中,应列出所有受该变更影响的图纸、文件清单。
b.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
c.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d.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需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图纸修改,都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有关方面研究,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5)见证点的实施控制。见证点是国际上对于重要程度不同及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的一种区分方式。实际上它是质量控制点,只是由于它的重要性或其质量后果影响程度不同于一般质量控制点,所以在实施监督控制的运作程序和监督要求与一般质量控制点有区别。
(6)级配管理质量监控。做好原材料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1)拌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材料配合比的审查。
根据设计要求,承包单位首先进行理论配合比设计,进行试配试验后,确认2~3个能满足要求的理论配合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3)现场作业的质量控制:
a.拌和设备状态及相关拌和料计量装置,称重衡器的检查。
b.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沙、外加剂、水、粉煤灰、粗骨料)的现场检查。
c.现场作业实际配合比是否符合理论配合比。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例如混凝土工程中,雨后开盘生产混凝土,沙的含水率发生了变化,对水灰比是否及时进行调整等。
d.对现场所做的调整应按技术复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e.在现场实际投料拌制时,应做好看板管理。
(7)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a.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控制。
b.从事计量作业人员技术水平资格的审核: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测的试验工。
c.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控制。作业者的实际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作业效果,计量作业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
(8)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现场管理制度、上岗证、图纸审查记录、施工方案。
b.工程材料质量记录:进场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实验检验报告、各种合格证。
c.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质量自检资料、验收资料、各工序作业的原始施工记录。
(9)工地例会的管理。
(10)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a.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b.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c.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a)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b)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c)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d)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e)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f)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g)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4.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
(1)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内容。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是施工过程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质量控制的方式,只有作业活动的中间产品质量都符合要求,才能保证最终单位工程产品的质量,主要内容有:
1)基槽(基坑)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工序交接验收。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5)联动试车或设备的试运转。
6)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7)不合格的处理:
a.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b.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已经进场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记录,指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除出现场;
c.不合格的工序或工程产品不予计价。
(2)作业技术活动结果检验程序。作业技术活动结果检验程序是:施工承包单位竣工自检→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初验→初验合格,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