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湖基本情况
第一节 概述
一、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中的规定,河流基本情况普查的对象为济宁市境内给定标准以上的河流和湖泊。
普查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数量,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流域面积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
(2)普查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和数量,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
(3)对于有些河流,其干流的不同河段具有专用名称并为社会广泛使用的,在普查时作为区间流域按照河流普查标准要求开展普查工作,但不作为单独河流统计。
(4)对于一些不符合普查标准的湖泊或达不到普查湖泊形态特征标准的特殊湖泊,因其具有特殊意义,在普查时按照给定标准的湖泊普查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二、普查方法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定义及确定方法如下:
(1)河流名称:河流名称以1:5万地形图上标注的河名为准。当一条河流自上而下不同河段有不同的名称时,一般以下游的河名作为整个河流的名称。当河流在地形图上没有标注名称时,采用下列之一方法命名:①查阅当地县志、地方志等资料,确定河流名称;②当河流两岸有城镇、村庄时,以离河口最近的乡镇、村庄名称作为河流名称;③本级河流没有名称,按其上一级河流名称参照命名,如某条河流的上一级河流名称为甲河,则本河流可命名为甲河左支一河、甲河左支二河,甲河右支一河、甲河右支二河等;④用省级行政区简称加河流代码来命名,如鲁河流代码、鄂河流代码等。
(2)河源:河流补给的源头。一般按唯长原则确定。
(3)河口:河流注入海洋、湖泊或上一级河流的终端,分为入海河口、入湖河口及支流河口;对消失于沙漠的内陆河,则为河流的末端。
(4)流域面积:河流地表水集水区内的面积,单位为km2。
(5)河长:河流由河源至河口的中泓长度,单位为km。
(6)河流平均比降:河流河源至河口的平均比降。应用1:5万DEM网格数据(分辨率为25m)直接计算。
(7)多年平均年降水深:用1956—2000年多年平均年降水深等值线图量算。
(8)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用1956—2000年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等值线图量算。
(9)湖泊名称:以1:5万地形图上标注的名称为准。当湖泊在地形图上没有标注名称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命名;①查阅当地县志、地方志等资料,确定湖泊名称;②用省级行政区简称加湖泊代码来命名,如湘湖泊代码、鄂湖泊代码等。
(10)湖泊常年水面面积:本次普查指2003年12月—2009年12月期间多时相遥感影像数据识别的所有湖泊水面面积序列的中值。
(11)咸淡水属性:本次普查按盐度分为淡水湖(含盐度小于1g/L)、咸水湖(含盐度1~35g/L)、盐湖(含盐度大于等于35g/L)。
(12)河流级别:入海、汇入内陆湖和消亡于沙漠的河流干流为0级,流入干流的河流为1级支流,以此类推。
(13)岸别:本级河流位于上一级河流的左岸或右岸。
(14)跨界类型:本次普查分跨国并跨省、跨国、跨省、跨县以及县界内5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