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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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工程保险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地域广,并且包含较多的露天、高空作业,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出险会造成工程成本提高、质量安全、工期延误等损失,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为工程建设解除后顾之忧,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于2008年主动引入了工程保险机制。投保工程险4年多来,计划合同部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投保审慎、系统管理、防范未然、索赔及时”,着力提升保障能力。通过经常深入一线组织召开培训会、请保险专家讲解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细致周到的保险知识普及等方面的服务,受到参建各方的欢迎和好评。工程建设管理者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建设各方共同识别风险、转移风险的能力得到了切实的提高,有效防范了重、特大工程事故的发生,及时避免了重大性的损失和伤害的出现,保险安排与工程项目安排和进展均采用无缝连接方式,确保工程项目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为南水北调工程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为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截至2013年6月,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段所有主体工程项目皆已完成了投保工作,累计投保额约70亿元,保费2200多万元。保险险种主要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施工单位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施工单位机械设备险,做到了全方位、全过程覆盖。

一、精心筹备,敢为人先,工程保险急工程所急应运而生

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党委和各级领导一贯高度重视工程风险管理工作,投保工程险当时在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史上还属新生事物,根据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的实际和特点,如何保证工程在建设的各个环节万无一失,投保工程险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同时,因为要如期实现通水目标不能改变的“硬指标”,投保工程险就显得尤为迫切。但是,由于是创新之举,山东省内的水利工程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经验拿来我用。为了能够高起点、顺利地开展此项工作,必须在不断地探索中学习,在发展中提高。

首先,2008年,罗辉副局长带领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部分同志赴中线建管局进行了业务考察,特别就有关工程保险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和学习。其次,注重与保险业内人士加强沟通和交流,多次与山东省保险协会和国内多家著名保险公司的专家进行了座谈,了解工程保险的最新动态,虚心求教相关业务知识,使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了很快提升。第三,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的领导多次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成立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保险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的工程保险工作。第四,建章立制,制定了《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工程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对工程保险工作实行统一投保、集中管理、分层审核、分项目实施的管理体制和保险范围、保险主体、管理运行办法等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机制先进,精挑细选,工程保险严把招投标第一关

可以说,这一做法开创了山东南水北调工程保险工作的先河。在此之前,由于山东省水利工程尚未开展过工程保险方面的工作,因此也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为了科学、有效地投保工程险,弥补业主方面保险知识的不足,切实制定对业主方有利的保险方案,加强资料管理及理赔谈判能力,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采用了符合实际、有的放矢的先进管理机制:一是经过招标先选择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二是由经纪公司作为业主的专业咨询和辅助机构,提出具体的工程风险评价、保险方案、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等有关资料,交由业主方进行参考及评审;三是由工程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业主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精挑细选,严格审查,确定保险公司,把综合实力强、运行管理成熟、服务效率高信誉好的保险公司选进来。实践证明,采用这样的管理机制使工程保险的专业性、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得到了有效提升,为工程投保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已完成了穿黄河工程及鲁北段工程、济南市区段工程济洛路至洪家园桥输水暗涵工程、南四湖至东平湖段输水与航运结合工程(另附加韩庄泵站和二级坝泵站工程)、济南至引黄济青剩余段工程、调度运行管理系统工程等两批次保险经纪公司招标和五批次保险公司招标工作。所有招标项目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从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严格层层把关,有效地确保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合法”,确保在工作上不出任何一点纰漏。所有中标公司均实力雄厚,业绩突出,服务能力强,处理问题效率高,得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三、强化培训,系统规范,工程保险管理严谨成效显著

招投标工作仅仅是工程保险工作的第一步,随后的缴费投保、保险培训、建立系统服务网络等工作同样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为前提,严谨的工作态度做保障。计划合同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十分注重严控每个环节,力求技艺求精,做细做实,进行系统、规范管理,为工程建设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在完成每次工程保险招标后,山东省南水北调局计划合同部都及时地对相应设计单元工程办理了交费投保工作,并对保单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先后多次组织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资深专家深入施工一线为参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各方参建单位,包括现场建设管理、监理、施工等各有关方面,进行了专业的工程保险知识讲座和培训,先后共组织举办了7次工程保险培训班,共有4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通过学习,使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及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所有现场建设管理局,以及参加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本掌握了工程保险基本知识、工程保险风险识别与管理及保险风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加强了对工程项目风险识别及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了防损防灾工作,明确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后哪些属于保险范围,且如何进行快速索赔,将损失降到最小。保证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又快又好顺利推进。

同时,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程保险工作,计划合同部专门在各设计单元工程的现场建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均明确了专职的工程保险联络人和负责人,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经纪公司及险公司专职负责人组成了一个完备的系统管理网络,确保了工程保险工作缜密、高效、有序的开展。

四、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工程保险关口前移保证安全

在各单元工程建设前,计划合同部都积极组织水利和工程保险方面的专家专门搜集地质、水文、施工措施等有关资料,并经常深入现场一线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因素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通过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评价,把可能存在的风险均列入施工注意范围,并通过保险知识讲座和专业培训等方式详尽告知现场一线的参建各方。同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次发布恶劣天气预警通知,以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做好防护工作。还采取了去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等诸多手段和方式,不断在工程建设中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及时索赔,服务到位,工程保险保驾护航卓有成效

工程投保工程险后,近几年内发生了大小险情20余批次,主要集中在因暴雨造成工程施工开挖的基坑涌水,岸坡滑坡塌方,淤泥流灌,还有其他事故等。每次出险后计划合同部都立即组织了现场建管局、出险各个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派出人员第一时间到出险现场查勘,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测量等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之后,多次组织工作联络会议,确定了在现场查勘过程中,查勘报告由现场建设管理局代表、监理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经纪公司代表、保险公司代表五方共同签字的制度和五方保险责任人员名单,明确了报损资料提供流程,损失查勘流程,损失的理赔流程。每次出险都能准确、合理、高效地完成理赔工作。

截至2013年6月,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已向保险公司索赔出险款项600余万元,这些赔款已经全部及时拨付给受损单位,保护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提高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受到他们的一致好评。每次工程出险后,施工单位都积极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并在险情发生后期,马上抢修恢复工作面,节约了施工时间,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快速进行。

保险工作利国利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的保险工作更是在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及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做得有声有色,开创了山东省水利事业工程保险的先河,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附件一

关于印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调水企字〔2007〕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文件管理,维护合同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性,使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合同文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三条 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合同文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管理、归口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合同文件管理体系,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计划合同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文件作为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各部门为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金属结构及电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技术服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合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第八条 合同文件的编制应坚持全面、严谨、准确、简练、合法、风险分摊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文件由专业归口部门负责起草,计划合同部和其他各部配合。

第十条 合同文件的编制,应采用国家或行业规范性合同范本,没有范本的,参照行业通用性文本或其他类似工程编制。

第十一条 合同文件草稿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应进行审查会签,填写合同拟稿会签表(见附件二,略)并签署意见,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有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表述的准确性、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对应性、内容的完备性,和合同形式和本工程的适应性,预付款、工期等合同参数的合理性,特别应注意工程计量等条款的准确性,应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并全面反应责权利的统一、公平和公正和风险分摊尽量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专业性较强或国际招标项目应由专业归口部门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最后修改,并报送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领导审定。

第三章 合同文件的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文件签订由专业归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商谈合同条款时,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南水北调局派员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监督,对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

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授权委托可采用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略)。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公章或合同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并做好用章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文件一般签署正本二份,副本八份。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签订后,由计划合同部负责管理及归档。我方存一正五副,对方存一正三副。计划合同部按照局档案室正、副本各一份;计划合同部副本一份;财务部副本一份;现场建管机构副本一份;合同签订部门副本一份的合同文本留存数量分送,并建立签收制度。其他相关部门如需要,可复印留存。

第十九条 计划合同部和合同执行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建立合同文件的借阅制度,以保证合同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招投标文件、分包合同以及合同履行中形成的协议文件均应及时保存归档。

第五章 合同文件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禁止履行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本规定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准确、全面地履行,严格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有效管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要以合同为准绳。现场建管机构、监理、设计代表、施工等单位,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进行,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计划合同部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在2日内报告计划合同部。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无规定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书面提请南水北调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直接提出仲裁或提请法院裁决。承办人应及时向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负责人或合同签署人汇报,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发现重大合同缺陷,避免合同纠纷或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的;

2.未经授权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3.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经济损失的;

4.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损失的;

5.未依法律及本规定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

6.丢失合同文本或有关重要文件的,造成损失的;

7.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8.合同管理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收受贿赂的;

9.伪造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合同诈骗的;

10.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

11.合同管理中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关于印发《委托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调水企合字〔2010〕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调委发〔2004〕5号)、《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9号)、《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06〕60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等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各委托建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的要求。

第四条 委托建管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上报项目法人所组建的现场建管机构(以下简称“现场建管机构”),由现场建管机构组织审查。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现场建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现场建管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批复后,涉及南水北调建设的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和规模

(1)输水工程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保证率、调度运行原则发生变化。

(2)水库工程(包括调蓄湖泊)任务、库容、调度运行方式、特征水位(正常蓄水位、死水位等)发生变化。

(3)输水工程省际间、重要建筑物衔接点等关键节点控制水位发生变化。

(4)输水工程分水口门和退水闸数量、分水和退水流量发生变化。

(5)输水明渠(河道)、管涵、各类建筑物输水流量发生变化。

(6)泵站或电站工程功能、机组型式、装机容量、装机台数发生变化。

2.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

(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发生变化。

(2)工程防洪或排涝标准发生变化。

(3)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发生变化。

3.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输水工程各类河渠及渠道交叉建筑物、控制建筑物、输水隧(涵)洞的数量、断面或水位、水位差发生变化。

(2)跨渠公路桥、铁路桥、生产桥数量发生变化,或对渠道水面线产生不利影响。

(3)水库、泵站(或电站)和输水枢纽总体布置格局或主要建筑物轴线发生重大变化。

(4)水库、泵站、电站,以及输水明渠(河道)、管涵、各类建筑物的类型、控制高程发生变化。

4.工程概算投资

设计单元工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增加超出国家批准的该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第七条 变更的内容主要有: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7.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提出及程序

第八条 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委托建管单位和现场建管机构皆可根据合同约定、有关规范、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时,如隧洞安全处理、汛期防洪抢险等,设计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委托建管单位应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项目法人,并及时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程序

1.有关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委托建管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

3.现场建管机构组织审查;

4.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

第十一条 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设计变更也可采取会审形式,由委托建管单位负责组织有项目法人、现场建管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和专家参加的会审会议,对设计变更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对已同意变更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报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设计变更报告的内容和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报告应有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各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等,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项目名称;

2.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3.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5.变更引起的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

6.变更引起合同工期的变化;

7.其他必须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过程等资料,属于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在设计范围内的错漏修改除外。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查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1.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变更后不应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

3.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4.设计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5.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6.设计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变更单价的审查

1.变更单价确认的前提

(1)设计变更申请已由承包人、监理、设计、委托建管单位或设计变更会审会议签署,并符合合同有关计量支付规定的项目;

(2)施工图纸已明确标示属于新增的项目;

(3)变更项目必须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计划。

2.变更单价的审查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如合同有规定,执行合同规定。如合同无规定,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并报委托建管单位批准;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报委托建管单位批准;

(4)额外工程应签订新的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单价和合同价。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才能执行;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后,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委托建管单位将设计变更处理后的情况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章 设计变更中参建各方的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提出变更或建议,同时提供相关的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监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应及时、明确地提出审查意见。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公正的履行监理的职责。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忠实的履行职责,对设计变更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委托建管单位对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认真复核、提出明确意见并组织编写设计变更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建管机构对设计变更报告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在现场建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的7日内对设计变更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对现场建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认真审核,并在14日内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调水企合函字〔2011〕159号)

一、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直管项目

(一)有关设计变更的规定仍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现有文件,即:《关于印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字〔2007〕106号)和《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调水企财字〔2009〕34号)。

(二)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强调如下:

1.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计划合同部为公司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

2.重大设计变更由局计财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后,工程相应现场建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计划合同部组织审查确认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3.一般设计变更中投资额≥30万元的较大设计变更经相关现场建管局审核后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计划合同部审批,其中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在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后,计划合同部审批。

4.一般设计变更中投资额<30万元的较小设计变更由相关现场建管局审批后实施,并在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三)地方来文提出的设计变更

1.相关现场建管局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针对地方来文,提出现场建管局意见。

2.相关现场建管局意见中明确表示可以考虑地方来文要求或地方来文内容需设计单位作进一步说明时,设计单位从南水北调工程的整体设计考虑,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3.计划合同部、总工办、相关现场建管局针对设计单位意见从投资、技术和现场建管的角度分别提出意见。

4.计划合同部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或南水北调局的名义,给地方回复意见,同时抄送相关现场建管局及设计单位。

5.回复意见中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

6.相关现场建管局和总工办收到计划合同部分发出的设计变更文件后,4个工作日提出经协商后的最终书面审查意见。

7.计划合同部综合分析后,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要求仍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关于印发<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字〔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

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委托建设管理项目

(一)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的设计变更首先按建设管理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办理。

(二)建设管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变更事项的,执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关于印发<委托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合字〔2010〕40号)和《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调水企财字〔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现场建管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各局的设计变更,对现场目前已实施但未上报变更材料或批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于2011年11月25日前,分类上报进行补办。

附件四

已经发生的、批复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