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1.供用电合同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供用电合同变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依法订立的供用电合同,对供用电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供用电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合同履行中,供用电双方可依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
(3)对尚无条件按电价分类分别装表计费、实行定比定量的电力用户,应每年对各类用电量核对一次,如有变动要重新确定比例,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保存。
(4)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约定的时间内,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终止、修改、补充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按原合同有效期重复履行。
(5)供用电合同可依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6)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约定的时间内,一方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
3.供用电合同变更的形式有哪些?
原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不适应形势的变化,或原合同已到期等都会引起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形式有:①个别条款变更;②多项条款变更。
4.供用电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3)改变供电方式。
4)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
6)电费计算方式、交付方式变更。7)违约责任的调整。
(2)下列事项的变更,以双方用电业务流程中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业务工作单票体现:当事人名称变更、非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改变最大需量申报值、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移动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供电线路变更、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及更换、保护定值的调整。
上述变更的业务书证应由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