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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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成立的两个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起决策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作用是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很多工作需要各部门或多人协调才能完成,必须成立一个跨单位、部门的安委会来行使协调、领导职责,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安委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单位一把手担任,其成员一般由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组成,也可包括基层单位领导,必要时还应有职工代表,人员变化后应及时调整公布。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整体规划,发布单位各人员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并组织实施。

(3)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5)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制度,负责工程运行和生产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全面监督和控制。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可设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处理工程运行和生产安全有关日常管理实务。

(2)负责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3)组织召开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以及重要的安全生产活动。

(4)负责监督各单位、部门对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5)负责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汇总与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有下列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组织并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7)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在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必须达到一定的学历。

(2)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所服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艺、设备、作业人员和经营管理情况。

(3)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4)身心健康状况应良好,不得有妨碍其履行职责的生理和心理疾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形成从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覆盖至各部门以至基层组织的纵横向管理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

二、安全职责明确与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每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体现。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组织、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1)纵向:从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直到每个岗位职工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做出规定。

(2)横向: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做出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岗位实际制定,符合法规要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辅以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确保制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建议采取下列程序:

(1)成立编制机构,专人实施编制。

(2)根据机构编制,核实机构职能、岗位及人员配置。

(3)对本单位各所属机构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4)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大纲,指导编制工作。

(5)组织人员编制。

(6)下发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7)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草案。

(8)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二)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1.安委会职责的落实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统一领导,其落实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定期(每季度)召开会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按要求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本单位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因权限不够无法解决的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上次会议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

(2)本季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下季度主要工作安排。

(4)安全管理要求或措施。

(5)附件:会议签到表。

2.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的落实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级单位、各岗位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成果应保留工作记录和痕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相关要求,定期对各级、各人员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质上是安全生产检查中对软件系统的检查内容(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检查可以是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事项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以促进责任制真正的落实和管理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