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规章、规定、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等。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和安全生产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是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律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及其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1) 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 专门法。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简称《消防法》)。
(3) 相关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批准发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4.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以解决本地区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浙江省按照本身的安全生产特点出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5.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第31号,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均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等,制定相关的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安全生产法律的划分
安全生产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安全生产法律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但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两者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看作一个整体,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