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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早在1995年10月30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法涉及环境安全管理的职业健康相关条款如下。
一、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部分)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部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第一百零二条(部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霍乱
(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伤寒和副伤寒
(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活动性肺结核
(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