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卫南运河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5 管理机构和沿革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漳卫南运河的管理

历史上,漳卫南运河漕运重于河防,明代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成化七年(1471年)设总理河道,主持黄河、运河河道修守。此后逐步形成由中央派出的机构:总河(或总漕)—都水司—分司,与地方管理机构:省—州—县,或卫—所—千户构成的河道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一直延续到清朝末期。管理职能主要为漕运、保证运河水源、工程管理、组织防洪和河道治理。

民国17年(1928年),直隶省设南运河分局。民国18年(1929年)改为南运河河务局,隶属河北省建设厅,下设6个工巡段。民国21年(1932年),河南省按流域设淮、白、汝洪、丹卫、漳淇等水利局,卫河属丹卫,经费由沿河各县分摊。民国22年(1933年)春,将原十一水利局裁并为4个水利局,其中丹卫、漳淇二局合并为第四水利局,驻防新乡市,负责卫河水利。同年8月又将4个水利局并入河南省建设厅,设水利处。民国26年(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华北沦陷,各河务局随之解散。1946年以后,解放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漳卫南运河防汛及航运事务的管理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漳卫南运河系各河道堤防工程由所在省负责管理。

2.5.2 漳卫南运河统一管理体制的形成

目前,漳卫南运河的主要河段和重要工程由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局”)和漳河上游局管理,漳河上游由山西省管理、卫河上游由河南省管理,南运河第三店以下由河北省管理。

2.5.2.1 漳卫南局建立(1958年3月—1967年12月)

1958年3月24日,为了统一运用漳卫南运河灌溉防洪工程,水利电力部、农业部决定成立“农业部、水利电力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人员编制48人,驻山东省德州市。1958年4月30日,农业部、水利电力部漳卫南局正式启用印章,开始办公。自此开始,漳卫南运河的管理逐渐由沿岸地方政府管理转为由中央机构统一管理的模式。

漳卫南局建局初期,漳卫南运河系各河道堤防工程由所在省负责管理。漳卫南局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分水协议统一掌握引黄济卫、漳河水量调配,协调各省年度引水计划,掌握雨情、水情,协商研究洪水蓄泄安排,协助有关各省合理拟定河道堤防、涵闸岁修标准,对工程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枢纽水闸的启闭调度。由于边界水利问题突出,1963年2月,水利电力部决定将漳卫南运河和四女寺减河沿岸冀、鲁、豫三省边界水利问题交由漳卫南局管理。1964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冀、鲁、豫、皖、苏有关边界水利问题的协商意见做出批示:“漳河、卫河目前还未根治,……为了统一管理这个河系的防洪工作,决定漳河岳城水库及其以下的河道,卫河淇河口以下的河道,刘庄闸及其以下的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及四女寺减河的堤防和有关涵闸枢纽,统一由水利电力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省在这些河段上的现有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全部移交给漳卫南运河管理局。”1963年10月,漳卫南局先后接管卫运河、漳卫新河(四女寺减河)。

1965年4月20日,为加强河道管理和进一步发挥地方管理河道的积极性,经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研究并经各省专代表讨论通过,报水利电力部批准,根据河道管理区划和行政区划协调一致的原则,漳卫南局就建立和调整管理机构问题发出通知,对河道管理机构设置再次做出调整,基本完成了漳卫南运河统一管理后机构建立、调整任务,初步形成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格局。

2.5.2.2 漳卫南局撤销(1970年6月—1980年8月)

1970年6月20日,水利电力部军管会下文“责成(水利电力部)第十三工程局革命委员会对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1970年6月26日,水利电力部第十三工程局正式接管漳卫南运河管理局。

水利电力部第十三工程局接管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后,于1970年11月7日就漳卫南运河管理体制问题行文上报水利电力部,其中在机构设置中提出:“漳卫南局撤销,在十三工程局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设立河道组,由10~15人组成。保留四女寺枢纽工程管理处,各修防管理处、段下放沿河各地区、县(市),属地方建制,今后河道管理、岁修、防汛等任务均由地方负责。”

体制改革后,围绕漳卫南运河的管理工作,水利电力部第十三工程局在漳卫南运河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是:统一负责全河系的勘测设计和规划工作;统一掌握堤防标准和防洪标准;协调三省沿河地区水利矛盾;编制全河年度岁修计划供部作为审批地方计划的依据;掌握与传递水情,为防汛、灌溉和航运服务。

2.5.2.3 漳卫南局恢复

1979年11月6日,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成立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报告》,1980年10月1日,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在天津正式成立,隶属水利部。

1980年8月27日,为加强漳卫河系的统一管理工作,经与有关省、市协商,水利部决定恢复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恢复后的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为地师级机构,全称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驻山东德州市。行政、技术、业务、人事等工作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领导,党的关系由山东省委领导。1980年10月15日,漳卫南局正式恢复办公。

水利部《关于恢复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的通知》[(80)水管字第63号]对漳卫南局的管理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漳卫南局的管理范围,仍然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8月15日批示办理。即:‘漳河岳城水库及其以下的河道,卫河淇河口以下的河道,刘庄闸及其以下的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及四女寺减河(漳卫新河)的堤防及有关涵闸枢纽,统一由水利电力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各省在这些河段上的现有管理机构和人事应全部移交给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漳河、卫河等河的河道、堤防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接管后,河道堤防的岁修养护、堵口复堤以及绿化等工作,仍需依靠地方。为此,沿河的县社、队均应建立群众性的护堤组织和设置护堤员,固定专人,分段包干,做好上述各项工作。漳河、卫河等河的防汛工作,仍以地方为主,地方负责民工动员组织,防汛抢险;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应做好技术指导和统一调度指挥工作。”“沿漳卫河的涵闸、排灌泵站原由地方管理的,其岁修、养护、防汛工作,仍由地方负责,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技术指导。原有引水涵闸应向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报送全年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新建引、排水涵闸,必须经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批准,排水涵闸泵站排水时应服从河道防洪,并受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指挥。”“刘庄闸和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上的拦河闸均由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管理。”

漳卫南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水政监察和检查,执行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库、河道、提防工程实施管理,并按照流域规划搞好本河系的规划管理;负责管辖区域的水利综合治理、经营管理、防汛调度等监督、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对水资源实施监测和保护并负责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按照海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标准,实施防洪调度及水量调配,编制洪水预报方案,为防汛提供洪水预报和水文情报,并予以实施;协调管辖范围内的边界水事矛盾和纠纷;利用水土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综合经营,促进水利经济发展,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承担海委授予与交办的其他事宜。

1980年10月8日,水利部批准漳卫南局总编制1000人,机关编制120人,下设:岳城水库管理处、四女寺枢纽管理处、安阳地区卫河管理处、邯邢衡地区漳河卫河管理处、聊城地区漳卫河管理处、德州地区漳卫河管理处、沧州地区漳卫河管理处、无棣县漳卫新河堤闸管理所、工程维修总队9个单位。漳卫新河已建成祝官屯、袁桥、吴桥、王营盘、庆云的五座拦河闸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区管理处管理。漳卫南运河统一管理的体制得到恢复。

2.5.2.4 漳河上游管理局的成立

1991年8月28日,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42号文件精神,实施漳河水量分配方案,加强漳河上游水政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水利部批准成立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漳河水政水资源管理处,驻河北省邯郸市。

为加强水事纠纷协调的协调力度和管理,1993年3月2日,经水利部批准,海委在河北省邯郸市成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统一管理漳河侯壁水电站以下至岳城水库间河道,统一管理红旗渠、跃进渠、白芟渠(一、二道渠)、大跃峰渠、小跃峰渠的拦河坝和渠首节制闸及石城电站引水渠节制闸、马塔电站尾水渠节制闸(主要的取水工程),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漳河水政水资源管理处成建制划归漳河上游管理局。

至此,漳卫南运河主要河段和跨省工程由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和漳河上游局统一管理、省内河道和工程由各省分别管理的格局。

2.5.3 机构改革

2.5.3.1 2002年机构改革

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海委2002年批准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职能如下:

(1)在管辖范围内负责《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并执行流域性的有关政策。

(2)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堤防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按照规定或授权建设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

(3)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负责取水许可的管理,实行水量统一调度;负责本河系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及落实,对水资源实施监测,负责本水系污染源调查,例行水质监测任务。

(4)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调处省际间边界水事矛盾和纠纷。

(5)指导、协调、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和防洪抢险预案;按照规定和授权实施本河系防洪调度;对本河系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本河系水文情报预报、气象和通信等工作。

(6)编制管理范围内水利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

(7)参与拟订直管工程的水价以及其他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水利资金的使用、检查和监督。

(8)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运营,利用水土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综合经营工作。

2.5.3.2 依照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

2010年,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事〔2009〕64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委印发《关于印发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人教〔2010〕51号),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隶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辖范围包括岳城水库及其以下漳河、淇门以下卫河、刘庄闸及其以下共产主义渠、卫运河、漳卫新河、南运河(四女寺至第三店)。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拟定管辖范围内水利发展规划,负责相关规划的监督实施;根据授权,负责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论证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开展直属水利工程及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水利综合统计工作;协助移民管理有关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编制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3)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保护工作。参与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监督工作;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水源地保护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管辖工程洪水预报方案、防洪调度及抢险预案的编制,对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指导;按照规定或授权,对管辖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管辖范围内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6)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河流、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所辖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授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流域性水利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与调处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建议,指导监督收费工作。

(9)承担海河水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