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整治档案概论
第一节 土地整治档案的构成
一、档案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今统一称作“档案”。至于“档案”一词,最初可能使用于明末清初,而见于文字材料则始于清代。“档案”作为一个词语而出现,始见于《清太宗皇帝实录》崇德三年(1638年)正月甲午日记载中。对于“档案”一词的最早解释,其文字记载是约成书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的杨宾的《柳边纪略》。
从语义学意义上来看,“档案”一词具有形象的和内在的意义。“档”,《康熙字典》解释为“横木框档”,即木架框格的意思;“案”,《说文解字》解释为“几属”,即小桌一类的东西。由此引申,又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件叫作一案,并通称收存的官方文件为“案”“卷案”“案卷”。“档”字和“案”字连用,就是存入档架收贮起来的案卷,而把放置档案的架子称作档架,把一格称为一档。这些叫法有的一直沿用下来,但是其含义已经得到了深化和发展。
(一)档案的定义
中国档案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一直在不断地探讨档案的定义,直到1987年9月5日公布、198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诞生,才对档案的定义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定义可从以下5个方面加以理解:
(1)档案产生主体的多元性。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
(2)档案来源渠道的广泛性。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
(3)档案的本质属性即原始记录性。原始性指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记录性指:从内容上来看,档案所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和发现的事物及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
(4)档案保存的目的即价值性。档案是知识储存的一种方式,是人类智慧的一种物态结晶,具有凭证和情报价值。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档案不同于或优于其他各种资料的最基本的特点。档案是确凿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是真实可靠的,它可以成为查考、研究、争辩和处理问题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档案是事实、知识和经验的记录,它的这种可靠的、广泛的、可资参考的特征,构成了档案的又一基本价值——情报价值。
(5)档案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从记录方式来看,有文字书写(刻铸)、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制作;从阅读方式来看,有直读、机读;从载体形式来看,古今中外形式多样,如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羊皮纸、纸张、胶片、磁介质、金属片等。
(二)档案与文件的关系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性批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在档案界里普遍认可的较经典的表述为:“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细胞,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文件与档案的关系之所以如此复杂,文件转换为档案的条件也是原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文件在处理完毕之后都会转化为档案,只有那些具有凭证、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人们才把它作为档案保存。此外,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并不会自动转换为档案,只有按照一定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才能最后成为档案。于是在档案概念的基础上,有了文件转化为档案的三条件说,即:一是原始历史记录的文件;二是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三是人们有意识保存下来的文件。
(三)档案与资料的关系
档案和资料都是记录了各种信息和知识的载体以及人们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记录,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资料是为工作、生产、学习和科学研究等参考需要而收集或编写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材料,包括书刊、报纸、小册子、简报、公报、汇编、地图、图表以及音像制品等文字和非文字的记录材料。
1.共性
档案和资料的外延有大面积交叉、重合,两者有着许多的共同之处。档案与资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档案经加工可编印成资料,如政策法规汇编等;资料如被某一个单位采用,也可以转化为该单位的档案,例如,单位购入的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当这个单位开始使用这些仪器设备时,这些随机文件便成了该单位使用维修这些仪器设备的依据,也就转化为该单位的档案。某些档案与资料之间又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如某些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可在档案研究和提供利用方面用作参考,对档案起辅助和补充作用。
2.区别
只要对人们研究解决某一问题有信息支持、参考借鉴价值,无论其具体是什么,均可视为资料,资料的基本属性是知识性,主要是起参考作用。档案具有原始性和记录性两者于一体的特点,主要起到原始记录和凭证作用,是它区别于资料的本质特征。此外,档案与资料还有其他区别。
(1)形成过程不同。档案是在持有者的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从形成到保管有一定的规律;资料则是因工作而定,因人而定,没有一定的准则和特定的要求。
(2)作用不同。档案是本单位活动的直接记录,是随着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活动自然形成的,是人们处理事物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副产品”,不是事后编写和购买来的纯粹人为的结果。档案的形成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历史的查考作用、凭证依据作用和法律效力。而资料一般是供人们工作、学习参考的,对本单位的活动不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
(3)机密程度不同。档案具有一定的机密性,特别是现行文书档案和尖端科技档案中机密度高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在一定年限内是不公开的。而资料一般可以公开交流,机密程度较低。
二、土地整治档案
(一)定义
1.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指依法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目的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是对城市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有效的补充。
2.土地整治档案
土地整治档案是指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类别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编制的《土地整治档案管理指南》中,根据不同土地整治项目的性质,将土地整治档案划分为13个类别。
(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
(2)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3)农村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项目档案。
(4)高标准农田项目档案。
(5)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档案。
(6)省级以下土地整治项目档案。
(7)土地复垦方案档案。
(8)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档案。
(9)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档案。
(10)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与监测档案。
(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档案。
(12)土地整治规划档案。
(13)土地整治科技档案。
以上13个类别的土地整治档案基本涉及了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所有类型的土地整治项目,本书主要以土地整治工程类档案管理为重点,其他类别的土地整治档案将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