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 建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一、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即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业主
业主是指既有开发某项工程单项或多项功能的需求,同时必须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和办理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建设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达到其投资目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他们可以是学校、医院、工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或是政府及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个人。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常将业主称为建设单位、甲方、发包人或项目法人。
市场主体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各类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生活中,不论哪类自然人和法人,总是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同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其中,企业是最重要的一类市场主体。因为企业既是各种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购买者。
2.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3.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持有从事相关业务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或代理,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
建筑市场的各主体(业主、承包商、各类中介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建筑市场的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指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即建筑产品,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如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劳务等;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如各种咨询、监理等智力型服务。
市场客体是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以及各种商品化的资源要素,如资金、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若没有交换客体,就不存在市场,具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是市场存在的物质条件。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它凝聚着承包商的劳动,业主以投入资金的方式取得它的使用价值。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它可以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可以是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勘察报告,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非标准预制构件等产品,也可以是施工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即各种各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组织形式和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①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②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④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①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②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可以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监理制度;《建筑法》也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5)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