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与纺织品环保指标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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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

1. 欧盟地区

欧盟是我国纺织品及皮革制品的重要出口市场。由于欧盟是近代化学的发源地,因此欧盟核心国家(德国、法国)早就意识到纺织及皮革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酸、碱、重金属、染料及表面活性剂等化学物质对人体及环境产生的明显或潜在危害,因此欧盟也是最先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的地区。

迄今,欧盟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凡是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欧盟技术法规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依据基础条约授权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欧盟技术法规一直处于动态发展完善之中,影响到我国纺织品及皮革产品出口的欧盟法律文件主要有4种形式:法规(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其中,建议和意见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影响很大。该四类技术法规的法律效力如下:

① 法规:生效后,各成员国直接适用、必须执行,无须变更成本国法律。

② 指令: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各国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转化为本国法律。

③ 决议:有明确的针对目标、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④ 建议或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对有关国家和舆论有一定影响。

2007年6月1日,欧盟发布实施了针对化学品管理的REACH法规,该法规基于化学品的生态、安全要求而制定,其内容覆盖了含有化学品的所有物品,成为目前影响最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内容在本书第十四章中进行介绍。

2. 美国

美国作为当今全球最发达的经济体,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制定了一套体系完备、规格严格的标准体系。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超过5万项,民间机构如协会、学会等制定的标准超过4万项,此外还有许多约定俗成的行业标准。美国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但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很多与贸易相关的标准笼罩上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同时美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严格限制商品的进口。

美国涉及纺织品方面的技术法规主要体现在产品标识和燃烧性能方面,皮革通常参照纺织品的要求执行。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文件为《纺织产品标识法令》(16 CFR 303)、《羊毛产品标签法》(16 CFR Part 300和16 CFR Part 1303)、《服用织物易燃性标准》(16 CFR Part 1610)、《涂料/涂层中铅含量的限定》等。

在生态指标要求方面,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制定的《美国服装和鞋类产品协会限用物质表》(AAFA-RSL)最全面、权威。AAFA-RSL内容中,引用了世界各国政府以法律或法规形式所限制的化学品和在鞋服类产品中含有的化学品,其中既包括了目前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的有害物质,如甲醛、重金属、石棉,也包括最新被欧盟禁用的物质(如富马酸二甲酯),所涉及的最终产品主要为家用纺织品、服装和鞋等。AAFA-RSL第1版于2007年6月发布,之后每6个月更新一次,至2016年12月已经进行了17次修订。该文本向美国服装和鞋类公司提供世界各地关于限制或禁止在家纺、服装和鞋类成品中使用某些化学品和物质的法律法规信息,也为美国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我国纺织品及皮革产品的出口提供了最可靠的参照。

3. 日本

日本的纺织品市场中,约70%的产品由中国生产。日本对纺织品的要求以“极端挑剔”而闻名,由于日本消费者对纺织服装的要求接近苛刻程度,因而日本贸易商对纺织服装的品质要求也非常苛刻。日本贸易商在采购产品时,会有一套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审核依据,一般可分为日本工业标准(JISL)、产品责任法(P/L)与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三种规范。

日本关于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法规有《消费品安全法》(112法令)及《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日本厚生省34号令),其中以112法规最具有权威性。该法规于1973年发布,成为后来系列欧盟指令及美国AAFA-RSL制定时的重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