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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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宠物药物的基本知识及给药方法

【案例分析】

某8月龄比格犬,患大肠杆菌病,宠物医生采用肌内注射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剂量为每千克体重20mg磺胺嘧啶钠和4mg甲氧苄啶的用药方案,请问这两种药物是否能够一起使用?如何用药才能更加合理?

【任务目标】

1.了解药物的基本概念、药物的来源。

2.掌握药物的制剂与剂型、药物管理的一般知识和给药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科学合理地对药物进行保管与贮存,正确判断给药方法。

【知识准备】

(一)药物的基本概念

1.药物

药物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化学物质。但随着科学的发展,药物的概念应该更加扩大和深入。从理论上说,凡能通过化学反应影响生命活动过程的化学物质都属于药物范畴。此外,药物还包括能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生产性能的各种物质,如动物保健品和饲料添加剂等。

2.毒物

能对宠物体产生损害作用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或用法不当,对宠物也能产生毒害作用,所以,中毒剂量的药物也属于毒物。利用毒物可以治疗一些疾病,如治疗宠物体内外寄生虫病。药物使用超过一定剂量或使用方法不当,也会对动物体产生损害,药物与毒物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如维生素类过量使用也可引起中毒。

3.普通药

在治疗剂量时一般不产生明显毒性的药物称为普通药,如青霉素、磺胺嘧啶等。

4.毒药

毒药指毒性很大,极量与致死量很接近,稍大剂量即可引起宠物中毒甚至死亡的药物,如硝酸士的宁、毛果芸香碱等。

5.剧药

剧药指毒性较大,极量与致死量较接近,超过极量也可引起宠物中毒或死亡的药物。其中,国家对某些毒性较强的药物,要求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产、销售,限制使用条件的剧药,又称为限剧药,如安钠咖、巴比妥类等。

6.麻醉品

麻醉品指能成瘾的毒、剧药品,如吗啡、可待因等。它与麻醉药不同,麻醉药不具有成瘾性。

(二)药物的来源

药物的种类虽然很多,大体可分成三大类。

1.天然药物

天然药物是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等,经过加工而作药用者。

(1)来源于植物的各种中草药,如黄连、龙胆。

(2)来源于动物的生化药物,如胰岛素、胃蛋白酶,血液制品如血清、抗血清等。

(3)来源于矿物的无机药物,如硫酸钠、硫酸镁等。

(4)来源于微生物的抗生素,如各种抗生素、生物制品如各种疫苗。

2.人工合成和半合成药物

人工合成药物是用化学方法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如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或根据天然药物的化学结构,用化学方法制备的药物,如肾上腺素、麻黄碱等。

半合成药物是在原有天然药物的化学结构基础上引入不同的化学基团,制得的一系列化学药物,如半合成抗生素。

3.生物技术药物

生物技术药物是通过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等新技术生产的药物,如干扰素、细胞因子等。

(三)药物的制剂与剂型

无论药物来源于何处,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有些不能直接使用,而且直接使用也不方便。为了使用安全有效、便于保存运输,将原料药加工成一定形态、一定规格药品的过程,就称“制剂”。药物经过加工后所呈现的各种物理形态就称剂型,如土霉素片为片剂、固体剂型。

1.液体剂型

液体剂型指一种或多种溶质溶解或分散在溶媒中所制成的澄清或混悬的液态剂型,供内服、外用或注射使用,可分为以下类型。

(1)溶液剂 溶液剂指非挥发性药物的澄清水溶液。供内服或外用,如高锰酸钾溶液。

(2)合剂 合剂指含有数种药物的呈混悬状态的液体剂型。主要供内服,如复方甘草合剂。

(3)乳剂 乳剂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相混合或部分混合的液体,通过乳化剂的乳化作用,形成不均匀分散液体的制剂。主要供内服或外用,如鱼肝油乳剂、松节油乳剂等。

(4)擦剂 擦剂指由刺激性药物制成的油性或醇性液体制剂,有溶液型、混悬型或乳剂型等。专供外用,如松节油擦剂、四三一擦剂等。

(5)酊剂 酊剂指用不同浓度的乙醇浸泡药材或溶解化学药物所得的液体制剂。供内服或外用,如龙胆酊、碘酊等。

(6)醑剂 醑剂指挥发性的药物溶于乙醇溶液。可供外用或内服,如芳香氨醑和樟脑醑等。醑剂禁忌与水剂混合,易发生混浊。

(7)流浸膏剂 流浸膏剂指中草药中的有效成分用醇或水的浸出液,经低温浓缩而得的液体制剂,如益母草流浸膏。

(8)煎剂和浸剂 煎剂和浸剂指将中草药放入陶瓷容器内加水煎或浸一定时间,去渣使用的液体剂型,如槟榔煎剂和大黄浸剂等。

2.半固体剂型

半固体剂型是指由药物与适当的基质均匀混合的剂型。供外用或内服。

(1)软膏剂 软膏剂指将药物加入适宜的基质中,制成一定稠度的膏状外用制剂,易于粘敷涂布在皮肤、黏膜等处,如磺胺软膏等。

(2)舔剂 舔剂指由一种或多种药物与基质混合制成的糊状制剂,供病畜自由舔食或涂抹在病畜舌根部任其吞食。

(3)糊剂 糊剂是含药物粉末较多的半固体制剂(一般药物粉末含量为25%~70%)。甘油、液体石蜡多为其液体部分,有的也用水。

(4)浸膏剂 浸膏剂是在经浓缩后的中草药浸出液中,加入适量的固体稀释剂,调制成规定标准的半固体或粉状制剂。每克浸膏相当于2~5g原药。

3.固体剂型

固体剂型是指药物或药物与基质均匀混合的剂型。

(1)散剂 散剂指由一种或多种药物经粉碎、过筛、均匀混合而制成的固体剂型。供内服和外用,如健胃散、消食散等。

①水溶性粉:将水溶性药物与赋形剂葡萄糖或乳糖相混合而成的可溶于水的散剂。可加入饮水中饮用(混饮),又称饮水剂。

②预混剂:将药物与赋形剂淀粉或轻质碳酸钙等混合制成的散剂。不溶于水,可加入饲料中使用(混饲)。

(2)片剂 片剂指将一种或多种药物与赋形剂混合后,经压片机压制成不同剂量的圆片剂型。主要供内服,如安乃近片等。

(3)丸剂 丸剂指将一种或多种药物与赋形剂混合后制成的干燥或湿润的圆形或椭圆形的固体制剂。供内服,如六味地黄丸。

(4)胶囊剂 胶囊剂指药物盛装于特制的胶囊内的一种固体制剂。供内服,如速效感冒胶囊。

(5)微囊剂 微囊剂指将固体药物或液体药物用天然的或合成的高分子材料包裹成的微型胶囊,以提高药物的稳定性、延长药效、掩盖气味等。如容易被氧化破坏的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C等,气味异臭的杆菌肽锌等。

4.注射剂

注射剂指灌封于特殊容器中的灭菌溶液、乳浊液或粉末,以供注入组织、体腔或血管中的一种剂型,也称针剂。如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青霉素粉针剂等。

(1)溶液型安瓿 安瓿是用来盛装注射用药物的玻璃密封小瓶,将药物的溶液装入其中,密封。使用时打开抽取即可。

①水剂安瓿(水针):药物为水溶性的,溶剂为水,药物吸收快,可作皮下、肌肉、静脉等使用。

②油剂安瓿:药物为脂溶性的,溶剂为油(麻油、花生油等),药物吸收较慢,药效持续时间长,只能作肌内注射。

(2)混悬型注射剂 某些在水中溶解度较小的药物与水制成的混悬液制剂。只作肌内注射使用,使用时要摇匀。

(3)粉剂型安瓿剂(粉针)将水溶液不稳定的、易失效的药物装入已灭菌的安瓿中,使用时用注射用水溶解即可。

(4)大型输液剂 补充体液用的制剂是将药物溶于注射用水中。量大多为大的盐水瓶,现在已用软的塑料制品做包装。

5.气雾剂

气雾剂指将药物与抛射剂一同装入特制的雾化器中,使用时压下按钮,雾化器将药物变成微粒状态喷出。供吸入或空间消毒、除臭和杀虫等用。

(四)药物的保管与贮存

妥善地保管与贮存药物,是防止药物变质、药效降低、毒性增加和发生意外的重要环节。

1.药物的保管

药物的保管应实行“三专”,即专人、专账、专柜(室),并按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对毒、剧药品,麻醉品和危险品,更应严格进行管理。

2.药物的贮存

药物在贮存不当时,可发生变质。药物的变质不仅造成药品的浪费,还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因毒性增加而发生意外,所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空气的湿度 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能超过70%,若超过70%,在包装封口不严时易发生霉变。

(2)温度 某些液体药物在零度以下易结冻,而损坏包装。

(3)光线 光线中的紫外线能使许多药物发生变色、氧化、还原和分解等化学反应,所以药物应避光贮存。

(4)时间 药物不宜长期贮存,有些药物因理化性质不太稳定,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贮存一定的时间后,会使药效降低或毒性增强。为了保证药物安全有效,对药物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

3.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因储藏不当影响药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养护操作的方法,定期对销售和使用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防治药品变质。

(3)配备保管养护人员,保管养护人员经专业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药房药品应定位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4)药品贮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5)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贮存要求,按规定分类贮存、分类摆放药品。

(6)在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药品、贮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7)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9)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记载药品进、存、出状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10)建立健全重点药品保管防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4.药品的贮存方法

原料药主要用于配制各种制剂,它是一切制剂的基础,其中呈固态者为固体原料药,呈液态者称为液体原料药。由于大部分原料药用于配制各种制剂,因此做好它们的保管养护工作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一般原料药都应当密闭保存,在保管中要注意清洁卫生和包装完好,严防灰尘等异物的污染。

对于易受外界因素如光线、空气、湿气、温度、霉菌等影响的药品,或具有特殊性质的药品,除应密闭保存外,还要根据药品的不同特性考虑不同的保养方法。现分别列举如下。

(1)凡吸潮能发生变化的药品,贮存时应注意防潮。如阿司匹林、碳酸氢钠能吸潮水解;葡萄糖吸潮易发霉;溴化钠、醋酸钾易吸湿潮解;甘油能吸收水分而被稀释;药用炭受潮后吸附力降低等。这类药品要求包装密封,于干燥处保存。

(2)含有结晶水的药品,如硫酸镁、硼砂、咖啡因等均易风化。贮藏时应注意包装严密,不要放在过于干燥或通风的地方。硫酸钠除有风化性外,当温度较高时,即使在密封的情况下,还会发生溶化现象,所以还要在凉处保存。

(3)遇光易变质的药品,在保管养护中均应注意避光。如磺胺类、甘汞、硝酸银、氨基比林、氨基盐酸普鲁卡因、苯酚等遇光易变色,甚至毒性增加。这类药品都应放置避光容器内,密闭暗处保存。

(4)有挥发性的药品,如薄荷脑、樟脑以及挥发油类等,温度过高可加速挥发而减量。这类药品在保管时,应密封于凉处保存。

(5)具有特殊臭味的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尤其要与吸附力强的药品分开存放,以防串味。如碘仿、樟脑、薄荷脑等有特殊气味,应与矽碳银、药用炭、淀粉、葡萄糖、乳糖、氢氧化铝等药品分开存放。

(6)露置空气中易吸收二氧化碳的药品,如氧化锌、氧化镁、茶碱和磺胺类钠盐等,保管时要注意密封,以避免与空气接触。

(7)抗菌素类药品,绝大部分都有有效期规定,干燥品一般在室温下尚稳定,但吸潮受热后极易分解失效。这类药品保管时应在干燥处保存,并注意期限,掌握“先产先出,近期先出”。

(8)生化制品,如胃蛋白酶、甲状腺粉等,大多含有蛋白质或多肽,易受温度、光线、水分和微生物等的影响,而引起腐败、霉变、生虫、有效成分破坏或发生异臭。这类药品在保管中须注意密封,在凉爽处避光保存;有“效期”规定的,应掌握“先产先出,近期先出”。

(9)危险药品,保养和运输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制度办理。易燃烧爆炸的药品(如乙醚等)应贮存在危险品仓库或与一般库房远离的专库,在凉暗处注意防火保管;强氧化剂(如高锰酸钾等)遇甘油、糖等还原剂经摩擦撞击能引起燃烧爆炸,在储藏运输中应与还原剂远离;毒害药品应专柜加锁保管;腐蚀性药品应放置专门货区、专门货架进行保管。

(10)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双人双锁保管,仓库需有安全设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毒性药必须贮存于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单独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双人双锁保管。

应指出,药品的性质和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保养中应全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注意某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如强蛋白银、弱蛋白银除对光敏感外,还有引湿性,保管中既要避光又要防潮;又如碘仿在常温下能挥发。遇光又易变质,所以要在凉处避光保存,并与其他药品隔离保管以防串味。因此,原料药品的保养工作应根据其全面性质,结合各种外界因素,采用适宜方法妥善保管。

(五)药物管理的一般知识

药物是特殊的商品,既要保证疗效,又要保证安全。所以必须对药物的研制、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等依法进行严格管理。

1.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研制管理

主要法律规章有《兽药管理条例》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新兽药研究,包括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两大内容。临床前研究包括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临床试验分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前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即通过系列毒理学研究评估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风险。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2.兽药注册管理

主要法律规章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分“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和“兽药变更注册”三种情况。

新兽药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应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兽药注册,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注册时应当提交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注册,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已经注册的兽药拟改变原批准事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兽药变更注册。

3.兽药生产管理

主要法律规章有《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建设、生产和管理,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4.兽药经营管理

主要法律规章有《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建设和经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5.兽药使用管理

主要法律规章有《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医使用指南》等。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给药方法

1.口服

难溶于水或不易制成注射液的药物常用于口服给药。口服药物,经胃肠吸收后作用于全身,或停留在胃肠道发挥局部作用。其优点是操作比较简单,适合大多数药物。为了发挥胃肠道的作用,药物也常采用口服给药。缺点是受胃肠道内容物的影响比较大,吸收不规则,显效慢。在病情危急、昏迷、呕吐时不能采用口服给药;刺激性大,可损伤胃肠道黏膜的药物不能口服;能被消化液破坏的药物,也不宜口服。药物在犬、猫饲喂前还是饲喂后服用,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应在饲喂前服用的药物有苦味健胃药、收敛止泻药、胃肠解痉药、肠道抗感染药、利胆药。应空腹或半空腹服用的药物有驱虫药、盐类泻药。刺激性强的药物要在饲喂后服用。

2.注射

注射包括皮下注射、肌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等数种。其优点是吸收快且安全,剂量准确,可避免消化液的破坏。不宜口服的药物,多数进行注射给药。

(1)皮下注射将药物注入颈部或股内侧皮下疏松结缔组织中,经毛细血管吸收,一般10~15min后出现药效。刺激性药物及油类药物不宜皮下注射,否则易造成发炎或硬结。

(2)肌内注射将药物注入富含血管的肌肉内,吸收速度比皮下快,一般经5~10min即可出现药效。油剂、混悬液也可肌注,刺激性较大的药物,可注射于肌肉深部,药量大的应分点注射。

(3)静脉注射将药物注入体表明显的静脉中,作用最快,适用于急救、注射量大或刺激性强的药物;但危险性也大,可能迅速出现剧烈不良反应。药物漏出血管外,可能引起刺激反应或炎症。混悬液、油溶液、易引起溶血或凝血的物质不可静注。

(4)静脉滴注将药物缓慢输入静脉,并用滴数计速时,称为静脉滴注或静脉点滴。一般大量补充体液或使用作用强烈的药物时采用此法。

3.局部用药

主要可引起局部作用,例如涂擦、撒布、喷淋、洗涤、滴入等都属于皮肤、黏膜局部用药。刺激性强的药物不宜用于黏膜。必须指出,灌肠、吸入、植入、塞入肛门或阴道等给药方法,虽将药物用于局部,但目的多在于引起局部吸收作用,不属于局部用药。

4.群体给药

为了预防或治疗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以及促进畜禽发育、生长等,常常对动物群体使用药物。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1)混饲给药将药物均匀混入饲料中,让犬、猫采食时同时吃进药物。此法简单易行,适用于长期投药。不溶于水的药物使用此法更为恰当。但应注意药物与饲料必须混合均匀,并且准确掌握饲料中药物的浓度。

(2)混水给药将药物溶解于水中,让犬、猫自由饮用。此法尤其适用于因病不能吃食,但还能饮水的动物。采用此法必须注意根据犬、猫可能饮水的量,来计算药量与药物的浓度。对于不溶于水或在水中容易破坏变质的药物,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有效。如使用助溶剂使药物能溶于水中,限制时间饮用药液,以防止药物失效或增加毒性等。

(3)气雾给药将药物以气雾剂的形式喷出,使之分散成微粒,让犬、猫经呼吸道吸入而在呼吸道发挥局部作用,或使药物经肺泡吸收进入血液而发挥全身治疗的作用。若喷雾用于皮肤或黏膜表面,则可发挥保护创面、消毒、局麻、止血等局部作用。气雾吸入要求药物对动物呼吸道无刺激性,且药物应能溶解于呼吸道的分泌液中,否则会引起呼吸道炎症。此外,使用喷雾器喷药或烟熏剂熏蒸给药也类似气雾给药。

(4)药浴 采用药浴方法是为了杀灭体表寄生虫或为了防治犬、猫皮肤病。药浴用于药物最好是水溶性的,遇到难溶性药物时,要先用适宜溶媒将药物溶解后再溶于水中。药浴应注意掌握好药浴浓度、温度和浸洗时间。

(5)环境消毒 为了杀灭环境中寄生虫与病原微生物,除采用上述气雾给药方法外,最简单的方法是往犬、猫窝巢或饲养场地喷洒药液,或用药液浸泡、洗刷犬、猫食盆及笼具。消毒环境及用具,要注意掌握药液浓度,对刺激性及毒性强的药物应在消毒后及时除去,以防犬、猫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