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有什么用?(日常人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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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拥有的权利我都有了,难道不是吗?

琼加拉‖纽伍斯

人们常常认为人权涵盖了女性权利,但实际并非如此。由于妇女具有生育能力,她们对权利有着特别的需要——而这些权利通常被认为过于具体,而无法被纳入人权立法之中,以致常常遭到忽视或者省略。另一方面,由于妇女是成年人,所有人权立法机构都假定,它们已经包括妇女所需要的所有权利。女性主义者则坚持认为,无视性别差异的立法会给女性带来危险的后果,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女性权利的探讨显示出来。

在女性主义运动的早期阶段,有那么一个深刻的问题:女性是愿意被看作和男性一样,还是愿意被看作两种不同性别之一,让两者之间的差别得到所有人的尊重?这里存在的危险在于:如果女性与男性一样,又有什么女性问题可言呢?她们只需要比男性更努力地工作,打破无形的职业障碍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如果女性坚持她们与男性不同,她们会被视为偏离“标准”或正轨——这个标准或正轨都是男性的——所以,女性就是低劣的。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巴西女性主义者多米蒂拉·巴里奥斯·德·琼加拉(Domitila Barrios de Chungara,1937—2012)的讲话更直接地表达了上述观点。她说,她能看到两种解放。其一认为只有当女人的行为举止跟男人的一模一样,而不论这些行为的对错,女人才能获得解放。但是,她接着说:“同志们,难道我们真的想抽烟吗?……如果男人有十个情妇,是否意味着我们也得跟他们一样拥有十个情夫?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这样只会有损人的尊严。”

作为一位生于玻利维亚安第斯山脉的土著女性,琼加拉度过了贫穷、受人欺凌的童年,成长为一个坚强的社区组织者。她针对食品价格高涨、文盲率高和医疗救助不足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抗议,最终成功竞选公职。她说,那些希望跟男人完全一样的人,都是“拥有一切的富有女性”,她们采用的方法对于劳动妇女是没有意义的。她说,我们希望“自己像个堂堂正正的人一样得到尊重,我们希望我们能参与问题解决和各类活动——文化、艺术、文学、政治和工会活动——解放意味着无论在家中还是在外界,我们的观点都能得到尊重!”

重点思考题

如果女性不再为她们的权利而斗争,将会发生什么?

女性长期以来一直被等同于私有财产。1707年,英国大法官约翰·霍尔特勋爵把一个男人与另一个男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描述为“对他人财产的最大侵犯”

琼加拉想要的不只是观念上的认可,而且是真正的改变,她点出了女性权利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一,女性权利是否已经被庄严地载入“人权”法案了?第二,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有没有贯彻这些权利的具体措施?第三,许多女性问题都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它们是否因此被排除在庄严的司法权利之外?

琼加拉提醒她的听众,在1948年,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制定并通过了一套由联合国规定的人权法案,规定女性拥有“参与一切活动的人权”。她说,因此在已签署协议的各国(包括玻利维亚),女性都已经拥有自己所需的所有权利。但是,即使玻利维亚女性可以参加任何活动,政治家是否开展工作,教育、培训和鼓励女性参与活动呢?立法者这么做是不是为了劝说女性给某个政党投票,然后又将她们抛弃在一边呢?

女性权利是否有所不同?

有些女性主义者认为,仅根据人权立法承认女性是完整的人,这是不够的。女性的生活和日常体验引发出各种不同的问题,其中包括女性的身体主权等重要权利,它们始终都没得到考虑。从女性割礼(割除部分女性生殖器官)到“荣誉处决”,再到童养媳婚姻(有些国家的女孩十岁就被迫结婚),许多宗教习俗和文化惯例常常宣称自己拥有凌驾于女性的权利,尤其是拥有处置女性身体的权利。2014年,一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报告指出,以尼日尔为例,在四十九岁以下的成年妇女中,77%的人在十八岁前成婚,而相比之下,该年龄段的成年男性于十八岁前成婚的比例只有5%。至于怀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人信誓旦旦地认为,甚至从怀孕那一刻起,男人对胎儿的权利或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权就凌驾于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涵盖了儿童的生命权问题,然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却并未涵盖女性的生命权问题。

人权立法并不涉及这类女性权利,即使是任何下辖此类权利的法案,其补充条款也往往会取消此类女性权利。例如,阿尔及利亚虽然正式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却附加了一项保留条件,即公约不得与《阿尔及利亚家庭法》相抵触。这就使得在这部为保护女性而起草的文件当中,女性权利完全遭到了排斥。正如国际组织“立刻平等”的创始人杰西卡·纽伍斯(Jessica Neuwirth)指出的那样:“事实上,阿尔及利亚表示,只要该国无须采取任何措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就愿意执行这部公约。”这与琼加拉在玻利维亚目睹的情况如出一辙。

神圣婚姻的束缚

女性身体之所以在“人权”方面问题重重,在于女性具有生育的能力。因此在涉及性(生育控制和生育同意)、家庭规划的信息权和服务权,以及生育所引起的各类医疗问题方面,女性的个人权利都很容易受到侵犯。正是信息和医疗的匮乏,导致与怀孕相关的死亡成为世界各地十五至十九岁女孩的首要死因。在塞拉利昂,由于割礼会带来额外的风险,加上难产被视为女性不贞的标志(女性在被急诊救助之前,必须对所谓的不忠行为做出“忏悔”),每八位女性就有一人死于怀孕或生产。

相比手握绝对权力之人的仁慈,还是权利更可靠。

——丽贝卡·索尔尼特

女性需要掌握自己的身体权和人生选择权,但它们往往因为法律不敢跨越家庭的雷池而无法得到实现。事实上,恰恰是在家中,成年和未成年女性最需要此方面的法律保护。19世纪女性主义者在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同时,也要求女性对婚内性生活拥有话语权,但是这方面的要求被悄悄忽视了。根据联合国的《世界妇女进步报告》(2011),只有52个国家修订了相关法案,使婚内强奸成为犯罪行为;还有127个国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女性也仍然在为争取同工同酬等公共权利而斗争。同时,她们的战场还包括家庭虐待和暴力、非自愿性接触、买办婚姻或非自愿怀孕。用新泽西州女性全球领导中心创建者夏洛特·班奇的话来说,如果把当今被用于抵债的妇女儿童、家庭奴隶和性奴的数目相加,你会发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哪个时代有这么多的奴隶。而奴隶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抉择时刻

“男性拥有的权利我都有了,难道不是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答复是:事态并不乐观。你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各类机构(从跨国公司到警察)对权利的执行与否,都取决于你生活的地方,你拥有的财富,你的肤色,你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你周围的宗教信仰氛围。女性必须不断努力,改善这些权利,这不仅仅是为了她们自己,也是因为正如法国政治家夏尔·傅立叶在1808年所说的那样:“女性权利的延伸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看来成败未定,还有许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