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涉及双方或者多方经济利益时,如商品采购、设备安装、融资租赁、技术转让、货物仓储、物流运输、财产保险、商务代理、劳动用工等,都需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形式予以规范和固定。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实现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若出现争议,合同也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证据。
合同运用的范围广泛,因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本章节所述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具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等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案例链接】 国际采购合同纠纷
2018年8月15日,中国华中地区某配送中心与韩国的电器公司达成一批冬季取暖家电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 300万元,约定电器生产企业应于同年10月交货。由于气象预测当年为暖冬,会导致该取暖家电滞销。9月20日,配送中心向电器公司打电话,要求将原合同采购货物的数量削减50%,电器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同年10月,配送中心仍然收到了韩国方发送的价值4 300万元的货物。中方提出了异议,拒收多交的货物。对于双方的合同纠纷,韩方申请国际贸易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关于合同变更一事,韩方不予承可,中方缺乏有效证据,仲裁委员会裁决配送中心败诉,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合同立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合同的最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规定,自然成为民事合同的基础法律制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民法典》以“合同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个分编的形式进行立法,构成合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民法典》对物权担保的规定,对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规定,构成特殊合同的特别法律制度。
我国还有许多单行法规对特定事项合同做出了特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海洋运输合同等,这些单行法律规范构成合同特别法律制度。
二、民事合同基本原则
民事合同基本原则是指民事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法律精神。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交易秩序,《民法典》确立了作为民法活动的民事合同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贯穿合同的全部过程,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出于内心真实想法而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意愿的绝对自由和放任,它应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愿。
(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有等值性。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的,受害人可以对合同主张撤销或变更。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由道德准则演化而来的法律原则,它主张民事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等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被遵从。
(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信守原则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当事人依协议或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严格信守合同约定,并按照合同所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链接】 一房二卖纠纷案
2018年5月,王某购买深圳市兴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了该房屋的位置、户型和面积等。在合同签订时,王某按约定预付房款30万元,兴达公司出具了收款专用收据。在约定交房日期到来时,王某发现兴达公司已于2018年10月将该房屋以超出王某合同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并与第三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情形下,王某将兴达公司起诉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除返还预付款外,王某还要求兴达公司承担5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2019年8月,法院做出了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不同类型,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合同的生效条件。《民法典》对合同有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之分。实践生活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对价来划分的。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是无偿合同。前者如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各自获得的合同利益均以各方承担合同义务为条件。后者如赠与合同,受赠方获得赠与标的物而无须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来划分的。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他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
这是根据成立的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作为生效条件来划分的。诺成合同是一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践成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社会经济生活中,诺成合同存在非常广泛,只有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少数合同属于践成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成立的合同是否需要符合特殊要求作为生效条件来划分的。要式合同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必须以其符合形式或程序的特别要求为条件。而非要式合同是只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无其他特别要求即可生效的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关联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来划分的。在两个关联合同均存在的情形下,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同。
(六)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谁的利益来划分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叫利己合同;而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叫利他合同。
(七)定式合同与非定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内容由单方还是双方拟定为标准来划分的。定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非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
(八)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项下标的物不同来划分的。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为标的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完成工作合同是指以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标的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服务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
【法律链接】 典型合同与准合同
《民法典》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准合同。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理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准合同是指带有先决条件形成债权关系,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形成的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