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产权法律制度对湿地保护起重要作用。我国湿地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其构建进路应当是:在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和确权的试点改革的基础上,确立独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湿地”类别,明确湿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以湿地使用权为基本权利基础,区别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湿地使用权,建立作为生态补偿权利基础的湿地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