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法治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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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突出的功能价值,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法律确证为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青少年体育参与水平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其纳入公共健康体系,优先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系统干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国内外众多研究者以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不同视角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有价值的成果,为本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 国外研究综述

(一)青少年体育权利研究

体育活动促进在儿童和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日益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学者们以此为对象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Nicholas Dixon(2007)认为,许多父母都将体育视为一项有益于健康的活动,可以塑造孩子良好的品德。一般而言,批评父母们根据他们自己的价值标准抚养孩子似乎是一种冒犯,甚至可能是荒谬的。但是也应该看到,父母养育孩子的自主权也不是绝对的,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必须要考虑体育对孩子们未来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们已经看到了对“体育可以保护和促进儿童未来选择”价值取向的积极尊重:体育运动能够促进他们的健康,使其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并极大地促进孩子们保持一个开放的未来。[10]Mathers C.等(2009)认为,持续中等强度到高强度的体育运动能够带来突出的健康益处,因此需要建立国家指南来引导和鼓励青少年进行科学锻炼。体育活动促进是一个能够促进力量、灵敏、骨骼发育的有效运动模式(要求每天至少锻炼30—60分钟)。定期参加体育健康促进活动(超过基准线活动)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包括能够预防和减少很多疾病,如冠心病、中风、糖尿病、高血压、结肠癌、乳腺癌和抑郁症等。[11]Gottzén L.、Kremer-Sadlik T.(2012)认为:有组织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因为其具有鲜明的包容性和竞争性而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领域;体育运动应该向所有的孩子开放,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家庭经济水平以及运动能力如何,这对孩子们早期的身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育活动能够潜移默化地促进青少年在其他方面取得成功。[12]

随着体育文化和体育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日益要求体育采取与其他主要社会制度(如教育、公共卫生)一样公平和多样化的标准。[13]体育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拓展了体育权利的形态和类型,不断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社会权利和实体权利转化,[14]儿童和青少年体育权利也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Davey C.、Lundy L.(2009)认为,体育参与是孩子们的一项基本权利,运动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发展历程看,这一权利经常被遗忘,直到19世纪末情况才出现了转折。孩子与体育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天性喜欢运动,如果在体育运动中施加过多的限制就会剥夺他们玩耍和体育参与的权利。[15]Brackenridge C. H.、Rhind D.(2014)认为,儿童体育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各类体育组织关注的主要议题,在国家政策和实践中产生了重要影响。体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制度,具有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的风险和保护功能,这一制度塑造了体育运动的声誉,使其成为保护儿童权利的典范。[16]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一项整体性权利,但是各国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不尽相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给予高度的关注。Pratt M.等(2004)认为,体育活动能够有效改善健康和生活质量,其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体育活动促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公共权利);有规律的体育锻炼与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健康需要科学的体育运动(量、强度、方法等);体育运动受到个人、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有效的干预策略和措施可以提高体育活动参与水平;需要制定专门的国家政策和标准,建立全社会协同实施制度。[17]Michael W.、Austin(2007)认为,权利与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儿童而言,他们享有体育参与的基本权利,体育能够提供一种显著的、独特的方式来实现其根本利益(如生理、心理、幸福、亲密关系等),但是这一体育权利需要各类条件保障,否则,就很有可能实现不了。[18]联合国的《体育活动促进发展与和平研究报告》(2003)认为,很多国家都将法律价值增值归因于把体育视为了一项基本人权。然而,尽管很多国际公约规定了青少年应享有的体育权利,但实际中这些权利在很多国家往往被否认,经常出现性别和能力的歧视;同时由于政治上没有认识到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体育权利也经常被忽视。因此,只有将体育权利纳入保障和实施人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才能自由行使这一权利。[19]Coakley J.等(2011)认为,国际人权法是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各种自然权利表达的总和,各个国家必须联合起来将体育人权转化为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能够适用具体国际管辖权的积极权利。[20]McDowell J.(2016)研究认为:“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法案通过,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在美国没有人会因为性别而被排除在联邦财政资助的教育和体育之外。而40多年后,我们制定了一部旨在保护更多人权益的法律,但却很少关注那些参加不同层次和水平学校体育活动的青少年群体。”[21]Mirzeoğlu N.、Sadik R.(2016)提出,总的来说权力只有在承认个体权利是一项实体权利时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会引起质疑。在很多国家,体育权利已经被法律确证为一项基本人权,因此需要不断推进其实体化进程,如果没有一个有组织的、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这种权利自由就无法实现。[22]

(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研究

1.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的研制

政策研制的实质是进行科学顶层设计,实现资源的充分整合和利用,其决定着体育活动促进治理的方向,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进行了探讨。“需要”构成了权利和自治权核心的内在价值来源。需要的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分配,因此需要针对性地研制不同的政策和标准,以限制和约束多方主体的行为。Coakley J.等(2011)研究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体育运动的价值有着高度的共识,它能够促进个人、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这种共识是建立在双重假设基础上的:体育不同于其他社会活动,它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积极的、纯粹的内在本质,能够使从事(包括消费)体育的个人和团体产生积极的变化。这一假设的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决策者必须要在各级权力中心中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而这决定着地方和整个国家的体育参与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公平地提供体育参与机会,以及积极应对贫困、战争、自然灾害或压迫所带来的挑战。[23]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研究报告提出经由政府和法律授权,成立由非营利性组织构成的国家体育计划联盟,这一建立在公共—私营伙伴关系之上的决策主体的重大变革产生了显著的成效,比如使决策更加灵活、迅速,沟通更加顺畅。[24]

2002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与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了一个制定全面性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的框架,即四阶段模型。[25]该模型以可持续性、公信力、公平和创造性的整体愿景为导向,四个阶段主要包括:(1)把经常不运动视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2)全面梳理国家的具体情况,包括体育活动、非传染性疾病、决定因素和障碍,以及目标人群等。(3)在现有政策、计划、实施者和资源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制定有效的干预政策和策略。(4)采取系统的措施和方法实施干预,并进行评估,其特征是从世界范围内成功项目中提取的10个典型的要素。全面体育活动促进政策框架将评估融入每个环节。评估可以是简单的,也可以是复杂的,主要包括形成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影响因素或对实施效果的评价。[26]Harvey H. H.研究认为,良好的评估制度对于维护并不断优化体育公共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体育政策已经纳入公共健康政策体系,因此制定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尤其是在提出新的干预措施时,需要充分考量结果转化,提升政策框架的针对性,其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改变行为是关键。[27]

2.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不同领域的政策研究

青少年体育不同领域政策也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Kahn E.B.等(2002)提出孩子们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体育教育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个参与推荐性体力活动的良好机会,因此其已经被认为是改善公共健康的重要措施。鉴于此,学校应充分发挥自主性,制定健康指南将引入高质量的体育项目作为主要目标;国家运动和体育教育协会也应统筹设计,从时间分配、场地、师资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体育课程设置,同时积极研制和执行课外体育活动参与的标准体系。[28]Virgil V. A.、Reka K.(2012)分析认为,2007年《里斯本条约》将体育纳入了欧盟的职责范畴,其中将体育运动视为青年人的一项固有权利,欧盟必须采取行动支持、协调和补充会员国采取针对性的行动。基于对体育权利的高度共识,欧盟应制定统一的发展政策,协同发展青少年体育运动,以充分保障这一基本人权。[29]Buns、Thomas(2015)研究认为,美国的《儿童营养和WIC授权法案》是第一部要求学校官员确立体育活动目标的联邦立法,核心是青少年和儿童享有均等的体育教育,其中以7个联邦政府授权构成了主要的政策目标。从法案实施情况看,青少年和儿童的体育权利普遍受到重视,体育参与程度比较高,体育教师对学校健康政策具有积极影响,但是也存在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界限不清、体育健康配套法规不完善等问题。[30]

Perna F. M.等(2012)认为体育活动促进是青少年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影响其参与的因素复杂多样,因此需要分类进行法律规定。作者提出从美国的学校(调查了410所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分类系统(PERSPCS)看,其重点是整合体育资源并进行合理分配。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小学阶段,有特定法律要求的州郡,青少年体育参与程度要远超无特定要求的州郡,因此所有的州都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31]Yao C. A.、Rhodes R. E.(2015)认为,青春期以前,父母对体育活动的建模在建立运动社会规范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虽然随着孩子的成长,这种建模的影响逐渐减弱,但在最初阶段,以家庭为基础的引导、支持和代际干预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需要制定以家庭和社区为中心的政策体系。[32]

3.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的运行机制研究

各个国家的情况大相径庭,很多研究者立足本国现实情况,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的运行情况展开了探讨。Masse L.C.等(2007)研究认为,美国各州都有立法权,能够依据国家法律制定针对性的学校法案,这为学校体育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尤其是依据国际政策分类系统建立的州系统具有显著特色,其运用独立的文献和实践审查对州一级法律和学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33]Young D. R.等(2010)进一步研究认为,美国青少年超重和肥胖虽然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但是最为关键的原因仍然是体育活动不足。全国有90%的孩子都享有学校教育,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将学校视为增加体育活动的理想场所。为此,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制定了《健康学校指南》来全面推广和实施,其中包括课堂教学、环境政策和支持、餐饮服务、社区和家庭参与。[34]基于青少年体育活动建议,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于2000年提出了学校体育活动促进的总体运行框架——学校必须与政府机构和社区伙伴积极合作,提供最佳的环境来支持孩子们进行多样体育活动,特别是要为低收入学生提供专门的服务。主要措施包括:(1)制定促进体育活动的政策;(2)加大资源保障,鼓励和支持安全和愉快的体育活动;(3)实施素质教育,强化日常体育活动指导和体育课;(4)实施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行为技能;(5)对从事体育活动指导的人员进行系统充分的培训;(6)提供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和兴趣。[35]澳大利亚卫生部发布的研究报告(2011)分析认为,澳大利亚的联邦制度有许多优点,其中包括实现国家战略的决策与合作能力。在体育和娱乐活动方面,历届政府不断加大公共基金投入。2009年12月,独立运动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澳大利亚体育未来》的报告。其中联邦、州和地区的体育部长一致认为,实现体育强国这一整体发展战略的关键是要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全面提升青少年体育参与程度及运动员精英的竞技水平。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合作式体育体制改革中,体育和娱乐部长委员会决议制定第一个国家体育和娱乐活动政策框架,系统指导澳大利亚体育政策的发展。该政策框架并不是一项政策性的文件,而是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明确各层次治理主体的职责,以及对合作伙伴的期望,从而全面实现体育发展的既定目标。[36]

Lounsbery M. A.等(2013)研制了一个体育政策制定的生态模型,他们将青少年体育教育和体育活动与国家、地区、学校政策,以及学校环境有机联系起来,并将每个层次政策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标准。这个模型展现了典型的政策多层次性,虽然州和地区的政策可能直接影响学校环境(例如,学校规模和地点),但国家政策对它们的影响是显著的,这反过来又影响到学校的体育政策和环境。[37]Kehm R.等(2015)研究认为,为了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和专业资源,学校在制定政策和健康计划时,应纳入地方教育董事会、教师协会、咨询委员会、当地卫生部门、健康和娱乐组织,以及其他家长和社区组织。邀请营养、卫生、健康和体育领域的专家参与这一决策过程不仅会加强学校健康政策的针对性,还能够为青少年创造更健康的运动环境。[38]Underwood J.(2016)分析认为,美国50个州,包括哥伦比亚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青少年脑震荡法案”。一些州提出了非常详细的预防和保护要求,很多法案都是以受伤儿童的名字命名的,其中明确要求学区、州教育部门、地方学区或州校际体育协会制定针对性的指南和条款,以识别与体育运动有关的脑震荡,并让年轻运动员安全地重返体育活动中;同时要求学校制订并实施脑震荡管理计划,协同(告知)家长要求学生(运动员)在脑震荡后重返赛场或参加比赛之前出具书面医疗报告。这些法律(法案)都明确赋予学区、州教育部门、地方学区、州体育协会一定的决策权,并要求它们系统制定青少年体育运动指南和规程,同时建立体育运动可能引发脑震荡的详细目录。[39]

(三)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协同管理和实施研究

《国际体育运动宪章》明确提出参与体育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奥林匹克宪章》也提出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活动。2002年5月,为了应对全球性的身体活动缺乏,以及肥胖和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的不断攀升,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制定了一项合理饮食、体育活动促进和健康的全球战略,致力于推动各国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40]协同管理与实施是体育治理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政策的执行程度,以及整体利益实现的效果。协同管理与实施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其在强调社会优质资源有机融合的基础上,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并以提升体育参与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体育需求为最终目标。西方国家的研究者立足协同管理与实施的有机运行,呈现出解决现实问题的动态。

1.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与社会资源的有机融合研究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需要借助于广泛的社会资源,从发展趋势看,西方国家日益重视对公共和私人资源的整合,为其协同管理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社会环境资源整合。顶层设计指导下的协同管理与实施是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整体利益实现的程度,因此需要纳入公共健康事务框架下,广泛寻求社会资源的支持。Sallis J. F.等(1998)研究提出政策和环境干预是建立在行为生态模型基础上的,并有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态模型尤其适用于体育活动,因为其必须在特定的场地中进行。大量的数据表明,政策和环境的变量与年轻人体育行为密切相关,能够提升他们的参与程度。目前很多国家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政策干预,确立了一种政策和环境复合干预体育发展的生态模型。[41]Sallis J. F.等(2000)提出为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参与程度和身体活动水平,必须要将其纳入公共健康体系依法进行协同干预和治理。[42]Bauman A. E.等(2002)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分析认为,社会人口、文化、价值观、环境,以及个体的生理、心理、认知等因素能够对人们参与体育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变量对采取有效的干预策略,改善公共健康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应给予重点考虑。[43]Love -Koh J.等(2017)使用经济模型评估了环境资源干预体育活动的成本效益,他们提出哪怕是青少年体育参与平均值的小幅度增加也能够产生成本效益;通过环境干预来增加青少年体育活动是非常划算的,能够有效减少过高的管理成本投入。[44]Tuñón I.等(2014)认为,体育促进作为一种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将人的发展本质从权利途径转化为具体实践,以及在竞技体育和休闲体育领域覆盖、构建和实施教育方面,都有其局限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行创新性项目,不断实现体育社会资源的有机融合。[45]

Kahlmeier S.等(2015)认为,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仍然是一个相当年轻的领域,世卫组织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支持世界各国制定全面有效的国家政策和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同时要求将其纳入公共事务框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管理者、实施者汇聚一堂,全面执行国家政策和相关项目基准。[46]Tuñón I.等(2014)提出体育、竞技体育和休闲活动能够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时有助于确立不同法律活动中的人权。《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1989年)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权利。体育促进作为一种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将人的发展本质从权利途径转化为具体实践,以及在竞技体育和休闲体育领域覆盖、构建和实施教育方面,都有其局限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行创新性项目,不断实现体育的社会融合。Halbert C. H.等(2014)认为,青少年体育有助于不同法律活动中人权的确立,因此应该纳入更加宽泛的健康促进治理体系,实现各种资源变量的有机融合,即通过签订联合治理和使用协议,建立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共享社区资源的平台。[47]Suglia S. F.等(2016)提出青少年健康与社会资源的关系密切,其中涉及因素包括社会凝聚力、社会资本、社会规范、集体效能、社区犯罪与安全、经济发展情况等。[48]Panter J.等(2017)综合公共健康、社会学、行为科学和交通运输领域提出了青少年体育活动干预的资源整合模型,他们认为体育活动是一项根植于社会实践的行为,资源环境干预是一种结构性的变化,应建立与体育活动变化密切相关的监测机制。[49]

第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与环境资源变量之间的关系。各种环境资源的变化能够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产生不同的影响。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健康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的研究报告提出,由于运动和健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建立积极的生活方式,建设良好的体育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家庭、工作、学校、旅游和休闲有关的很多建筑环境中都能够有效增加体育活动机会,今后的制定政策应侧重于提供更多方便体育运动的环境。[50]Neiman A. B.、Jacoby E. R.(2003)认为,决定是否参加体育运动的因素是多样的,会因为个人、环境和文化而发生变化。有效的时间、设施和其他物质资源安排有助于提高受过教育及较富裕阶层的体育参与程度。为了帮助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对其不参与体育活动的决定性社会因素进行充分的了解。最新的研究表明,环境变量,比如休闲空间、社区环境设计、天气、公共安全等都有可能导致不参加体育运动。针对这些问题,应将城市宏观和微观环境资源与公共健康有机结合,同时将富裕家庭和社区作为优先开展对象。[51]Davison K. K.、Lawson C. T.(2006)认为,儿童参加体育活动与公共娱乐设施(如使用康乐设施、学校设施等)和交通基础设施(如人行道、十字路口、公共交通等)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交通道路的数量和车辆的密度/速度,以及当地的犯罪和贫困状况与儿童体育活动参与程度呈负相关。因此,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系统评估和分析中介变量,为当地政府科学决策,优化儿童体育参与的社会环境资源提供有力支持。[52]Ferreira I.等(2007)研究认为,致胖环境是导致肥胖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充分了解与体育活动参与相关的各种环境因素,以便制定有效的干预策略。家庭和学校的环境变量尤其与青少年儿童体育参与密切相关,其中家庭收入、父母的教育水平、体育价值观、户外活动时间安排、学校体育活动政策、社区体育环境等与他们的体育参与呈现高度正相关。作者提出基于定量和定性研究,应该从纵向、横向设置干预目标,并针对影响体育活动潜在的因素采取更客观和有效的措施。[53]

2.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协同管理与实施机制研究

西方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青少年体育协同管理与实施制度,学者们围绕家庭(父母)、学校、社区,以及公共部门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合作展开了广泛的研究。Gutiérrez K. D.等(2010)研究认为,家庭对确立儿童典型的生活方式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社区虽然没有家庭的影响大,但也能够影响他们世界观的形成。规律性的体育运动可以给孩子们带来很多益处,对维持、改善健康水平,提高学业成绩都能够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到了青少年时期,持续的体育锻炼能够使他们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家庭(父亲)起着关键作用,能够推动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使他们不断掌握新的技能,从而为成年生活做好准备。[54]家庭和社区参与意味着包括家庭成员和社区成员必须参加各类体育活动,这就需要在学校和社区之间建立联系,创造和支持体育活动的机会,并给予场地设施支持。虽然这一观念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家庭和社区的参与是综合性学校体育活动计划(CSPAP)中最不经常实施的一部分。为了建立多方协调运行机制,体育活动认证官员(CDPA)必须要进行更有效的培训,以便更容易和更便利地使家庭和社区参与到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中。[55]Lund S.(2014)研究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瑞典新自由主义改革思潮下,很多本地的学校开始从组织和内容方面推动全面改革。这一轮改革的中心是放松对教育的管制,主要目的是通过社会分化和共同介入来提高教育标准,实现教育均等化。就学校体育而言,相关政策的出台不仅增加了普及性体育项目的数量,而且也促使中学与地方体育俱乐部共同开展竞技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不同于英国和其他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瑞典的中学体育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学校、本地体育俱乐部、社区建立对接合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学生广泛的体育参与。[56]Xie H.等(2017)认为,体育活动、久坐行为和睡眠组合与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密切相关,所有行动计划都要在循证的基础上进行,因此需要建立长期的运动行为监测制度,定期进行科学评价。[57]Dixon A.、Loprinzi p.提出美国国民体育活动计划联盟(2016)要求建立不同群体体育行为变化的协同运行制度和监控机制,为此成立了9个专家工作小组,着重对接主要的工作部门系统开展,并建立了定期对各部门有机联系、协作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58]

3.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协同管理与实施的具体措施研究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尤其是在各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配置中需要采取灵活的干预措施,西方国家的众多研究者针对各类实施主体所采用的措施展开了探讨。Gutiérrez K. D.等(2010)研究认为,家庭对确立儿童典型的生活方式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社区虽然没有家庭的影响大,但也能够影响他们世界观的形成。家庭(父亲)起着关键作用,能够推动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使他们不断掌握新的技能,从而为成年生活做好准备。[59]Haese S. D.(2016)提出在采取干预措施之前,需要深入了解目标行为(促进体育活动,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长时间久坐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目标)因素;在不同的国家,社区环境与青少年体育活动之间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针对高收入社区、低收入社区,以及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实施分类干预。[60]Dixon A.(2016)提出美国人可以在令人惊讶的地方锻炼:做礼拜的场所,有宗教信仰的场所已被列为开展美国体育活动的重要领域。国民体育促进计划由国家体育活动计划联盟制定,旨在通过定期体育活动来预防疾病和改善健康。教堂、教会和其他宗教场所都被列为行动区域,因为它们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结构非常适合实施体育活动计划。[61]Morton K. L.等(2016)提出通过优化学校环境来支持健康行为,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日益受到学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为了建构一个有意义的学校环境,要解决多层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学校体育、社会和政策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塑造学生良好的体育运动习惯。[62]

针对目前青少年因为运动不足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研究者们提出应采取多种多样的灵活举措。Lim S. S.等(2012)认为,更为严重的是,缺乏体育锻炼已成为西欧和欧洲其他高收入地区的第四大危险因素(在全球排名前十位),每年大约有300万人因此死亡;[63]同时患重大非传染性疾病(NCDs)的比例高达6%—10%,如冠心病、Ⅱ型糖尿病、乳腺癌和结肠癌。最近的国际政策框架进一步确证了体育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高度重视,系统实施,尽早让孩子接触科学的体育运动;“非传染性疾病全球监测框架”也确立了一个全球目标,即到2025年底将经常不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减少10%。[64]Ogden C. L.等(2014)研究认为,儿童和青少年的肥胖在美国一直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自1980年以来,12—19岁的肥胖青少年比例从5%上升到21%。[65]其中许多病都与青少年肥胖有关,包括代谢综合征、Ⅱ型糖尿病、心血管畸形和心理问题。[66]此外,青春期的肥胖通常会带入成年期,肥胖青年患心血管疾病、中风、糖尿病、癌症等的风险更高。[67]针对美国青少年因运动不足而引发的严重问题,Kehm R.等(2015)提出在生命的早期阶段就要采取必要的体育干预措施,预防肥胖,并且应该坚持到青春期。只有政府、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努力,才能够扭转目前的状况。家庭和社区在儿童健康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父母能够确保给他们的孩子一个健康环境,并能够对孩子的行为产生持续影响。[68]因此,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长效的合作机制是确保向所有的学生提供最高营养和体育活动标准的重要途径。[69]Hallal P. C.等(2017)研究认为,在欧洲甚至是全球范围内,体育运动越来越被认为是与健康密切相关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目前欧洲各国身体活动不足的情况很普遍,有三分之二的成年人和80%的年轻人没有达到欧洲人建议的最低运动量,需要进一步将青少年体育参与纳入统一的政策框架内,并适当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70]

(四)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监管与评价研究

西方国家注重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监管与评价,研究者们着重围绕着决策、协同治理、体育环境建设等展开了多层次的探讨。

1.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政策的监管与评价

Sallis J. F.等(1988)综合多维度提出了体育活动促进治理监测和评价的概念模型,他们认为由于体育活动促进对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价成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焦点问题。对于人口监测的政策制定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对体育活动促进进行监测和评价是十分重要的。

政策、环境、社区层次等变量是对国家或大规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进行长期评估的重要内容。[71]Henderson K. A.(2009)着重从体育管理的视角分析了评价青少年体育安全风险防范的问题,他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许多体育管理组织的目的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但在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做得不够。儿童和青少年热衷于参加各种游戏和体育活动,但存在潜在的运动风险,需要体育管理组织从设施、场地、体育项目、指导者等多角度制定干预措施,以促进每个人形成健康的身体活动行为。因此,体育组织应将青少年运动安全作为重点考虑的问题,要进行长期监控,这也是对其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72]

Nethe A.等(2012)认为,制定政策、法规或立法都需要确立循证和评价的议程,环境影响因素(如政策、有竞争力的健康促进活动等)都能够导致健康促进法案的成功或失败。[73]这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计划的制度建构情况;没有发起者参与情况下计划的自我维持;降低因不活动导致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条件;提升幸福、生活质量,以及保障体育活动开展的社会资本和环境,如资金投入、公共交通改善、公园建设、城市规划、文明守则、体育价值观。[74]Poitras V. J.等(2016)提出研制青少年体育政策或法案需要建立科学的成果筛选标准,通过各种搜索源系统审视和解读运动行为(体育活动、久坐行为、睡眠、综合行为)与健康指标之间的关系,这是提供最佳循证指导的基础。[75]Williams G.提出识别、干预饮食和生活方式,实现儿童和婴儿健康促进(IDEFICS)的研究成果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密切相关,既要考虑体育干预措施的适用性,也要给决策者提供一个可以实现的模型,同时要根据多个目标针对性考量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76]De Bourdeaudhuij I.等(2016)认为,儿童和青少年体育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应该让家长(父母)、学校(尤其是幼儿园和学前班)、社区等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干预方案,以便使他们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并积极参与其中,这是衡量和评价某一项体育政策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77]

2.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协同管理与实施的监管

协同管理与实施权涉及多种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因此对其监管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分类采取措施,并以“绩效”作为最终考核指标。美国国家运动和体育教育协会的研究报告(2008)提出学校在公共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规律性的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身体、心理,以及社会利益都大有裨益。为了全面实施学校综合体育运动计划,需要建立针对性的监管与评价机制:(1)成立监管委员会。任命一个由体育教师、健康教育教师、行政人员、家长、学生、社区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专项委员会全面监督该计划的实施。(2)制订长效的监控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标准执行评估、达到的目标、需求满足情况、家庭和社区参与情况等。(3)采取多种措施对该学校综合体育运动计划的基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门评估。[78]

Grunbaum J. A.等(2013)着重分析了美国学校体育活动促进的监管和评价制度,他们提出在美国,超过5400万名的学生是待在学校的,每年累积时间大约是180天,他们每天上课6个小时。学校能够利用独特的优势有效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状况。1995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与州和地方的教育、卫生机构合作,建立了学校健康档案制度,全面监测和评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和学校卫生政策的执行效果。该制度每两年实施一次,其中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对初中、高中校长和主要健康教育教师的调查。健康档案制度的核心是学校协同健康计划(CSHP),主要从健康教育、体育教育、学校环境、咨询服务、家庭与社区参与5个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估。[79]Puggina A.等(2017)认为,低水平的体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全球关注的问题,提升参与程度已经成为各国公共卫生政策的优先事项,为了实现总体目标,就需要对青少年体育协同管理与实施中相互依赖的、多层次的因素和变量进行测量和评价,主要维度包括环境政策执行、社会文化经济、心理和行为等,核心评价指标是综合活动行为的改变情况(如体育参与、饮食、睡眠、久坐)。[80]

3.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社会资源与环境资源的评估

Carlin A.等(2017)认为,在社会生态模型框架下,基于广泛的社会人口因素,政策、环境、个体本身、个体之间等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参与的影响程度由近至远、由小及大。体育活动参与(类型、频率、强度、持续时间)与环境因素最为有关,其中主要包括居住地城市化程度,城市形态、交通网络、体育设施、自然环境(如绿道、水域等)。[81]O'Donoghue G.等(2018)提出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的独立性增强,父母对他们体育活动的影响逐渐减弱,环境因素(如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学校环境、同龄人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等)的影响日益加大。[82]

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资源,研究者们提出了针对性的评价方法和途径。Brownson R. C.等(2001)研究提出加拿大和美国的调查数据显示,体育健身设施和其他城市设计因素(如交通、照明、人行道维护等)对居民体育活动和参与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83]基于环境资源与体育参与之间的密切关系,Handy S. L.等(2002)着重从城市规划理论视角探究了如何评估建筑环境对体育运动的贡献率,他们认为在城市规划理论中,直接评估建筑环境与体育活动之间有机关系及其对健康影响的研究很少。目前建筑环境、旅游行为和公共健康的有机联系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建筑环境与人类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开发能够预测在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们能够更多参与体育运动的模型。现有证据证明,城市设计、土地利用模式和交通系统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促进徒步和自行车运动的开展,也有利于创建有生气、更健康和更适宜居住的社区环境。[84]Craig C. L.等(2002)提出了一个概念性的方法来理解社区环境设计(消除了收入水平、大学教育、贫困和城市化程度等因素的潜在影响)如何影响人们的体育行为。作者在对加拿大1996年人口普查及27个社区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采用分层线性建模的方法,建立了基于18个社区特征(如目的多样性、环境视觉美感、交通流量等)的环境评分(评估)系统。他们提出环境与体育参与密切相关,其中公共健康、城市规划、交通等的有机协作起着关键性作用,应给予高度重视。[85]Ajja R.等(2014)提出课外活动(辅导)是提升孩子们体育活动参与水平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其政策水平和环境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作者运用健康课外体育活动量表对课外体育政策的典型特征进行了评价,运用测量轮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分别对室内和室外运动环境进行了评估。他们提出对课外活动人员进行高质量的体育培训是政策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全面掌握现行方案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运动环境监测状况,就必须要对青少年中课外活动期间的体育参与水平进行持续评估。为了更好地发挥课外活动在实现体育政策目标方面的作用,在其质量评估标准中必须纳入可以量化的体育活动指标。[86]Donnellan N.M.(2016)首次使用核密度估计的方法系统测量和评估了城市建筑环境、交通、体育活动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对目前建筑环境的认识。主要内容包括测量坡度、路灯、人行道、步道等指标,改进并增强标准步态指标,对社区路况的可骑性(自行车)和无障碍性进行测试和验证。[87]

(五)青少年体育中的伤害防范、暴力规避和侵权责任研究

1.青少年体育中的伤害防范研究

Price R. J.等(2001)对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青少年学院青少年球员运动损伤情况以及损伤的性质、类型进行了审查,并提出足球是一个损伤概率很高的运动项目,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对球员的运动损伤进行预防。研究结果表明:青少年球员的损伤概率为职业球员的一半,并且非接触性伤害率和季前受伤率增加。[88]Le Gall F.等(2006)调查了法国精英青少年球员的伤害发生率,结果表明14岁以下的运动员容易在训练中造成运动损伤,而年龄较大的球员更有可能在比赛中发生运动损伤。[89]Brennan S.(2007)研究认为,持续激烈的体育活动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发展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尽管孩子们都很乐意参加体育运动,但他们太年轻了,还不能自主决定并对参与的后果进行评估,这会造成运动受伤的风险加大,这就需要父母们在合法性的权威(遵循法律)下替他们决策,鼓励和引导孩子们参加体育运动,并积极履行监护的义务,这对低年龄阶段的孩子是至关重要的。[90]Habelt S.、Hasler C. C.(2011)认为,体育运动是青少年受伤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期,长时间的运动(或不科学的体育运动)就极易造成损伤,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从评估青少年运动伤害预防策略有效性的角度看,可以通过系统监控内外部因素予以实现。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体能、素质、运动能力等的监测,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安全政策、防范机制、运动防护等的实施。[91]Amanda Johnson等(2009)调查了英超联赛足球俱乐部注册的292名球员(9—16岁),了解他们骨骼和年龄之间的差异,并且评估成熟度状态,提出明确实际年龄和骨骼年龄之间的差异可以在训练、比赛中预防青少年球员的运动损伤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在采取运动损伤预防干预措施时,应将其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92]Brink M. S.等(2010)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15—18岁年龄梯队的青少年运动损伤和疾病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由于这个年龄阶段的球员承受的身心压力比较大,从而导致运动损伤和疾病的概率增加,而针对该问题作者提出了如何检测和恢复青少年运动损伤的方法。[93]

Finch C. F.等(2011)分析了青少年运动伤害预防的主要因素,他们认为制定国家统一的体育伤害预防政策至关重要,能够确立明确的指导方针。为了预防青少年出现运动损伤,必须要从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三个方面积极整合资源,并针对性研发运动损伤预防系统,建立能够用数据量化的安全行为准则。[94]青少年体育运动中的脑震荡风险防范也是西方国家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Perry K.I.(2014)认为,青少年运动中的头部损伤已经成为公共健康的焦点问题,因此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法案是预防和减少此类伤害的有效办法。根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估计,急诊部门每年对19岁及以下的年轻人累计进行了173000多项与运动有关的创伤性脑损伤治疗,但这一数字也可能被低估了,因为很多受伤是未报告和处理的,而这会增加重复受到损伤的风险。为了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作者结合国家运动与体育教育协会(NASPE)的脑震荡信息表对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脑震荡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建议采取以下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现有法案为依据进一步建立和优化预防执行机制,如体育运动中限制头部接触;为教练、家长、运动员等利益相关者开展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脑震荡预防教育;逐步将这些关键因素完善并纳入国家脑震荡法律法规中,全面指导和改善运动脑震荡损伤的预防、教育和管理。[95]Bachynski K. E.、Goldberg D. S.(2014)认为,运动风险评估根植于一个国家的文化之中,必须放置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评价;每一个运动项目都根深蒂固地与社会文化结构紧密相连,在美国橄榄球和加拿大冰球中,轻度创伤性脑损伤(mTBI)的风险框架对界定运动损伤的范围,以及采取优先补救措施有着巨大的影响;除了政治经济因素之外,美国和加拿大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也可能会影响到体育风险治理框架。[96]Jain N.等(2014)记录了英超联赛在四个赛季内球员的受伤情况,发现脚部和脚踝受伤非常频繁,为此提出要采取细化的措施,尽可能缩短他们恢复的时间,同时建议建设可能在将来用于确定伤害预防领域的评估体系。[97]Renshaw A.、Goodwin P. C.(2016)提出由于高训练负荷对年轻球员有确定的伤害风险,因此识别和监测伤害风险对于预防治理至关重要。该研究团队对2012—2013赛季181名年龄在9—18岁之间的(分为5个年龄段)精英足球学院球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系统研究;记录了他们在比赛和训练期间的伤员的人数、类型和发生率;结果显示年龄为18岁的球员在比赛中受伤比例最高,U12—U14年龄阶段球员在训练中受伤的占比大;而 U16年龄阶段的球员严重受伤的人数最多,U18年龄段球员中等程度受伤人数最多;U15和U18球员最常见的损伤是肌肉损伤,最常见的损伤位置是前大腿,其中大部分伤害发生在训练中。[98]

2.青少年体育中的暴力规避和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近年来,研究者们着重对青少年体育暴力及侵权责任认定展开了研究,涌现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Brackenridge C.等(2010)认为,很难在体育运动中全面掌握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证据,因此非常有必要展开更多有针对性的研究,以便向体育管理机构和专业组织明确体育运动可能带来的暴力风险和危害。各国政府和非政府体育组织没有建立儿童暴力(包括体育暴力)的协调治理机制,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体育发展机构和负责儿童暴力行为机构之间存在职能上的联系。由于各国处理儿童暴力的方式大相径庭,建议制定统一的国际保护和预防标准,并设置专门的监控机构。[99]如何清晰地界定侵权行为中各方的责任,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顺利开展,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Partington N.(2014)研究认为,欧洲体育的一项重要成就是拥有大规模的高水平志愿者教练员,正是由于他们才实现了青少年体育的快速发展。但是应该看到,教练也可能会引发责任法律关系。在英国,法院虽然会对教练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审查,但也反映出这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比如训练时出现损伤,无法对教练员的责任进行清晰认定。鉴于此,积极保护教练员的职业责任已经成为国家体育管理机构的优先事项。2014年制定的《欧盟体育工作计划》将成立体育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小组,旨在解决教练员在指导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责任划分及补偿问题。[100]Coufalová B.、Pinkava J.(2014)提出必须清晰划分侵权责任,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体育作为一个自治的行业系统,有着比较完善的规范、行为准则,以及明确的内部关系。当出现侵权行为时,首先应确认责任主体和性质,如果已经超越了调解范畴,则可以依据民法、行政法提起诉讼,而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据刑法来保护青少年的体育权利与合法权益。[101]

二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界始终关注青少年体育研究,涉及主题和内容宽泛。研究者们主要围绕着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制保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运动伤害预防和归责、发达国家经验借鉴等展开了探讨。

(一)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法制保障

1.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研究

周丛改(2011)认为,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是社会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家庭和社会一起维护和促进健康的一种社会行为,提出了决策、激励、管理、保障、评价与监督五个方面的促进机制。[102]岳保柱(2011)认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服务体系是指能够满足并有益于促进青少年身体和精神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的策略和环境的总和,内容包括管理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评价体系四大体系。[103]薛誉(2014)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行了审视,认为其存在明显的滞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从提高重视程度、加强执法监管、完善评估体系和奖惩机制等方面完善,才能更好地增强条例的时效性。[104]李东斌(2014)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存在执行效率不高、监管措施不力以及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要和现实紧密结合,注重政策体系与配套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与控制。[105]秦婕(2015)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不够完善,滞后于解决现实问题,提出从宏观微观政策、政策配套体系建设及政策的调整等维度加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建议。[106]韩新君等(2015)认为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太过强化依法授权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的行政管理;存在法制化规则的普适性与地方性、创设规则与社会现实以及不同层级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在对行为的责任认定上缺少明确的规定,提出通过强化权利意识,以权利制约权力;重视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统一性等建议。[107]张文鹏、王健(2015)认为,学校体育政策演进中的溢出效应不足在于文化、社会和心理对体育认同的缺失,进而从提升学校体育政策的耦合度和协同效应出发,提出了促进学校体育政策优化的现实路径是加强政策制定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协同作用,关键路径是完善学校体育政策的评估体系,根本路径是从政策上促进人们对学校体育的文化、社会及心理认同。[108]蔡治东等(2015)把我国体育政策研究分为起步探索阶段、缓慢发展阶段、高速发展阶段、繁荣稳定阶段4个阶段;形成了大众体育政策研究、竞技体育政策研究、学校体育政策研究、体育产业政策研究4个研究热点;高等体育院校、师范院校以及体育局是体育政策研究的主要机构和代表人物密集的单位。[109]郭志明、杨成伟(2016)认为,当前多数研究存在内容缺乏深度、研究方法传统单一、缺乏实证性研究等问题,建议从政策评估、政策监控、政策终结等方面进行突破与创新,并充分借鉴国外经验。[110]郇昌店(2016)认为,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实施过于依赖体育领域,对教育、卫生领域略有涉及,营养、休息领域提及较少,建议未来政策体系的发展应多关注跨部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111]李卫东、王健等(2016)认为,当前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督导机制和激励措施;缺乏深度融合的组织形式与长效机制;缺少因地制宜的政策内容和配套措施。相应地提出建立政府与学校的绩效考核和岗位评价机制等建议。[112]万炳军、曾肖肖等(2017)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育问题的研究导向为重塑青少年体育本质特征、培养体育科学素养、塑造生态文明和培育正向文化4项核心使命,当前和未来该领域研究应从健康思想、制度完善、资源供给、健全体育和健全人格5个维度来展开。[113]邓嘉(2017)提出应建立青少年体育宏观调控法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应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当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序运行。[114]李冲、史曙生(2018)对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评估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作者着重从法制化建设、评估过程、评估主体、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反馈5个方面提出了现存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115]钟亚平、蒋立兵(2018)着重对我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所处困境进行剖析发现,社会层面的因素是制约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最高层次的因素,建议结合政府、学校和家庭3个主体的协同作用,破解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困境。[116]刘斌(2018)从学生体育权利入手,重点对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执行机构的创新发展进行了分析,从科学构建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构建良好的政策法规执行环境、建立健全体育政策法规行政问责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117]

2.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的实施

王书彦、周登嵩(2010)建立了由个人执行力、组织执行力、学校体育政策、学校执行资源与环境及执行效力5个1级指标、12个2级指标和35个3级指标组成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118]徐士韦、肖焕禹(2013)对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现状进行反思,并对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执行梗阻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提高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力,以切实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的实现、增强青少年体质出发,提出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执行机制的建构设想。[119]潘凌云等(2015)认为学校体育政策本体的内在限制性因素、治理结构与执行工具单一、目标群体利益、急功近利的教育诉求等,都是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掣肘因素,提出以下建议:形成具有耦合效应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层级性治理、多属性治理与高位推动相结合,形成政策执行的整体性治理效应;推动政策教化常态化。[120]周进国、周爱光(2013)通过中日青少年体质健康管理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体质监测法律制度,提升体质监测科学水平的综合改进措施。[121]王凤仙(2013)分析了2007—2012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与数据,发现了包括测试过程与数据上报存在的诸多虚假问题,提出加强监督、对测试目的正确引导等针对性意见。[122]郭立涛、贾文彤(2013)通过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演进的分析,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的内容较为丰富,形式多元化,但也存在政策强制力保障不够、执行不力等问题,提出其发展应该融入整个青少年政策环境之中。[123]张绰庵(2014)认为青少年体育改革的方向应是综合改革,改革的核心在于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学校体育,建议将青少年体育纳入教育综合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教育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应试教育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只有这样青少年体育才能得到重视和发展,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参与的可能,真正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124]

杨定玉、杨万文等(2014)认为青少年体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尺度失当、执行角度偏离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利益不均衡、政策自身不完善等6个方面,相应地提出从政策自身的质量和水平、政策主体的执行水平和执行能力等6个方面加以完善和优化的建议。[125]陈培友、孙庆祝(2014)认为,有效的管理模式是提高我国青少年健康促进工作效率和有效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的重要途径,着重从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实施机制、改进工作方式3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126]杨成伟、唐炎等(2014)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目标层次偏低、功利性太强、法律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提升政策目标层次、整合政策执行组织机构、丰富政策执行手段、完善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等有效的政策执行优化路径。[127]张文鹏等(2015)对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及《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3个文件进行解读,认为3个文件为打破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政策落地生根。[128]丛灿日、付冬梅(2015)认为高校应处理好共性目标与个性特征、学校强制与制度规范、宏观与微观等关系,配合标准顺利实施,切实推动高校体育工作有序展开。[129]赖锦松、余卫平(2016)认为我国目前青少年体质监测管理存在公正公信度缺失、教育功能弱化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加强教育与服务功能等建议。[130]栾丽霞、康冰心(2016)从政策本身、执行主体、执行过程等7个维度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效力进行综合评价,认为整体执行效力一般,提出在完善政策本身和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师生间的沟通,加大财政资源、人力资源投入力度,以最大化实现政策目标。[131]邰峰、邓鑫等(2017)认为,政府在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应不断提高政府责任意识与职能作用,强化对青少年体育价值观念的引导责任,构筑多元化的青少年体育培养体系与模式,完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和加强体育资源供给与制度保障。[132]张晓林、文烨等(2017)着重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执行偏离的各方面原因,认为主要包括执行主体与客体利益的不均衡、政策执行环境的不佳、政策执行的监督不健全等,提出确立政策法律权威度、提高政策目标层次、提升执行主客体政策认同等纾解路径,作者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有效的政策执行评估机制。[133]

(二)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

1.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王骏、周曰智(2011)认为“补贴—委托—合作参与式模式”是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以及市场化制度安排,创新了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134]任杰、平杰等(2012)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发现,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受7个潜在因子影响,验证了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教育模型的适配性,社区教育落后于学校和家庭教育,建议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对不同年级学生应采用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135]周爱光(2012)在公共服务理论基础上,界定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本质内涵,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并从体育公共服务的立法者、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者等6个方面论述了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136]刘雨(2012)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目标定位模糊、经费投入不足、筹资渠道单一、管理理念滞后,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以人为本,调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目标定位;强化管理和运作能力;打造特色,差异化建设具有地区特色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等。[137]邢金明、陈钢等(2013)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欠完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提出构建社会—学校—家庭联系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网络。[138]高泳(2014)认为影响我国青少年体育参与的动力因素包括体育功能观、自身运动基础、家庭体育观、体育设施及时间保障等10个因素集,提出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139]李伟峰等(2015)认为中小学课外体育活动社会化必须要建构包含管理者、信息管理系统、合作组织与合作方式,以及学生健康基金卡四者合一的结构与功能组合系统,必须要建立系统内部良好的公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运行流程,必须充分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体系是中小学课外体育活动社会化的大前提。[140]

杨晓晨、肖林鹏等(2015)认为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治理存在内部治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缺失、外部治理环境不完善等问题,并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体化运营,以及优化外部治理环境,形成法律—政府—联合会—独立评估机构—舆论多方监督机制两方面,提出改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治理的建议。[141]刘卫民、房建武等(2015)认为场所性健康促进策略是创建健康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最有效的方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责任和机遇成为健康促进的场所,但需要在其战略和实践中强调健康促进的重要元素,创建支持性的健康环境。[142]郑兵、罗炯等(2015)提出了青少年体育健康教育应以学校为中心、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基本工作思路;学校、家庭、社区健康干预的直接效果集中体现在青少年“知觉利益”的改变,并以此引起青少年体育锻炼行为的改变。[143]姜韩、柳鸣毅(2015)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有五大核心任务和7个模块的关键指标,提出了明确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建议。[144]舒宗礼(2016)认为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在重视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加强组织的内部治理,提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能力,最终形成外部政策推动、内部治理驱动的协同治理局面,实现青少年体育的跨界整合、协同治理和可持续发展。[145]王志学、刘连发等(2017)认为,健康中国背景下我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治理体系的路径在于:科学合理规划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从顶层设计提高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的动力;发挥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共同解决我国青少年体育资金的来源。[146]侍崇艳、刘伟等(2017)对青少年公共服务体系的特点、建设的理念和思路进行阐释,认为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长期、动态发展的过程,提出了青少年公共服务体育法规健全化、体育组织体系协同化、体育活动全员化、体育活动条件合理化、信息传递迅捷化等策略。[147]杨国庆、刘红建等(2018)认为,新时代推进我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理论认知不深入、内容建设不充分以及机制建设较滞后等方面;并从厘清体系内涵、明确具体路径、强化保障机制3个方面提出建议。[148]张亚安(2018)基于媒介的社会定位及社会功能,从媒介责任视角审视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产生的根源、新的表现形式,明确媒介责任的概念及目标,并从政策、家庭、学校及社区4个方面构建了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媒介责任的履行机制。[149]桂祝、孙振波(2018)认为导致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的不仅有学校教育因素,同时也有家庭、社会等因素,从政策支持和环境保障两方面,提出了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相互合作的一体化、网络化的体质健康管理和干预体系的建议。[150]周结友、裴立新等(2018)从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服务、体育组织建设、体育活动开展4个方面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上海、广东等省(区、市)政府在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现状、问题并提出了建议。[151]陈昌(2018)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模式主要分为行政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和文化主导模式三种模式,提出加强政府对俱乐部的扶持力度、保持俱乐部行政隶属关系、构建行政—市场—文化一体化模式、拓展外部的发展环境、树立全体化发展目标五项优化措施。[152]

2.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赵聂(2008)运用因子分析与DEA模型的组合方法确立了公共体育服务指标体系,包括了服务体系产出、体育资源保障、体育组织管理、体育科技服务、体育法治服务等6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证实了这种绩效评价模型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评价。[153]宋娜梅、罗彦平等(2012)通过对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涵盖公共服务效能、公众满意度、公共服务投入度等指标的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但是他们也认为,该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尚需在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154]韦伟、王家宏(2015)实证构建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价体系,认为服务绩效的提高主要途径是发展体育组织数量、体育社会指导员等让公众直接能感受到的测量指标项目。[155]舒宗礼、夏贵霞等(2016)认为,高校承接政府购买青少年体育服务实践中面临着责任意识需强化、场地器材需增量、国家课程需校本化、文化需融合、绩效需评价、利益需驱动6个方面的问题,对每一方面的问题提供了建议。[156]张凤彪、王松(2017)提出了我国当前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理论与实践研究不均衡、指标体系构建存在短板等6点不足,建议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绩效的评价方式研究与评价外延研究。[157]王松、张凤彪等(2018)依次就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第三方”四种评价模式进行历史性回顾,作者提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应构建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优化、社会公众参与、“第三方”协同的公共体育服务绩效多元主体协同评价模式。[158]

(三)青少年运动伤害预防与侵权责任研究

1.青少年运动伤害的风险预防研究

陈立春、常立飞(2010)认为制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计划主要包括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分析风险、确定控制方法、法律分析与政策陈述、操作程序、执行与监督等。[159]尹明敏、王书梅等(2011)认为青少年运动伤害和青少年个性特征具有相关性,应针对运动伤害发生情况及不同个性特征者运动伤害发生的风险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同时培养健全心理和人格,降低运动伤害发生。[160]王岩、姚蕾等(2013)认为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四大类,根据其致因要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161]

谭静(2013)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分为校方管理不善的事故、学生自身过错的事故、混合过错事故以及意外事故。作者着重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了体育伤害事故,建议完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立法,构建更为合理的规则体系,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等。[162]石岩、王冰(2013)分析影响青少年体育暴力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采用质性研究对青少年体育暴力的测量维度进行初步建构,认为青少年体育暴力由青少年体育暴力认知观念、青少年体育暴力情绪和青少年体育暴力行为3个维度构成。[163]徐士韦、肖焕禹等(2013)从学校体育的目标及特征出发论述了学校体育领域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因风险造成的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从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和应对的角度出发,提出学校体育保险机制的构想。[164]王菁、于善旭(2014)认为学校体育风险识别与应对失衡、过度化的安全管理、缺乏学校体育制度约束和化解事故矛盾基础保障不足,是体育伤害事故阻滞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久治不果的重要原因,提出科学应对学校体育安全治理、完善和扩大风险转移渠道等方面的治理对策。[165]李秋利、邹亮畴等(2015)认为青少年运动伤害的影响因素包括运动时间、运动环境等多方面,主要原因是运动技术动作错误,青少年运动伤害的预防和干预应结合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多方面的配合。[166]石岩、霍炫伊(2017)认为:体育运动风险研究形成了以体育科学为主导的多学科多领域互相交叉的综合性学科群;研究热点围绕体育运动损伤风险展开,研究人群主要为儿童和青少年运动员,理论上以风险认知和感觉寻求为主导;应用上研究多偏向体育运动造成的具体损伤风险。[167]朱金宁、李红娟(2017)通过对1011名初中生进行体质评测并作数据分析,了解不同体质状况的青少年发生运动损伤的情况,认为青少年发生运动损伤整体比例较高,肥胖、心肺功能差、平衡能力差是青少年发生运动损伤的主要体质内因。[168]

2.青少年体育侵权责任研究

王岩芳、高晓春(2005)认为,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可构成侵权责任,也可产生违约责任,提出了采用由受伤害学生选择追究学校侵权责任或是违约责任(二者择其一)的处理规则,对于学校的利益则可通过法定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兼顾。[169]梁恒(2007)分析了在体育活动中侵害学生人身权的行为中的7种具体权利,建议采用政治、经济、道德、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170]韩勇(2010)认为,学校体育伤害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慎用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体育伤害的各种典型形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代表队训练比赛、体育设施伤害、体育活动中学生之间伤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171]向会英(2012)认为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实质核心问题是对伤害事故的合理赔偿,通过对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现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构建全面、高效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制度。[172]田雨(2013)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视角,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比较作为归责参考,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理分配应该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173]

汤卫东(2014)认为,在侵权法的视角下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部分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立法,以维护公众的体育权益。[174]刘乃宝、严峰等(2015)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致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等五类,其责任归属主要分为学校承担责任等五种形式,认为当前我国缺乏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保障,建议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体系两个方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保障。[175]赵毅(2015)认为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同时提出囿于校园体育的特殊性,在加害人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的损失。[176]李杉(2010)分析了我国学校竞技体育在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及各责任制裁,提出了培养青少年体育安全意识和良好体育道德观念,完善受害人救济制度等防范对策。[177]王聃(2016)认为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认定是解决学校体育教育的矛盾纠纷,维护体育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规范学校体育教育行为,遏制学生体质下降的主要路径,从健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救济保障体系、拓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救济路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法律救济的具体策略。[178]唐勇(2016)提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属于高发案件,学校在该类型案件中承担的责任过重,从法理上看,学校无过错则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认为针对学校体育伤害的专门保险值得推广。[179]

(四)青少年体育参与影响因素的研究

韩会君、陈建华(2010)认为青少年体育习惯的养成与体育参与不仅与家庭、学校、社区、同伴群体等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与他们之间的互动联系以及社会的变迁等现实状况有关系,需要以发展的、历史的眼光从系统上认识不同层面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的针对性策略。[180]李晓智、张惠红(2012)认为汉语的学习方式、家族制、文弱审美及功名价值取向等传统农业社会的文化特点都对青少年运动行为有影响,建议培养青少年儿童的个体意识与自主意识、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减少青少年课业负担等。[181]霍兴彦、郇昌店等(2012)认为制约青少年体育参与的因素包括学校系统与社会系统影响,提出以下建议:立足学校,确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科学有效地组织体育课教学,保证体育课质量;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配合。[182]项明强(2013)以自我决定理论为基础,考察了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积极心理效应,认为自主性支持可满足青少年体育锻炼的心理需要,促使其自主动机形成,可最终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和健康幸福。[183]冉清泉、付道领(2013)从行为机制的视角考察了影响初中生体育锻炼行为的心理机制和环境机制,认为心理层面和环境层面均对青少年的锻炼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建议从青少年内部动机与锻炼效能、学校锻炼条件以及家庭锻炼条件三方面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行为。[184]

张文娟、毛志雄(2016)以计划行为理论(TPB)为基础架构,研究青少年体育活动意向与行为的关系,认为行动控制和情绪是意向和行为之间的中介变量,且起着部分中介的作用,建议注重培养青少年的意志力、自我监督和调控的能力,选择自己喜爱的活动项目,增加成功体验,享受体育活动的乐趣,养成情绪调节的方法。[185]杨尚剑(2016)认为,家长对青少年体育锻炼行为的支持与否不会影响到其参加锻炼的自我效能和满意度,而同伴和学校对其锻炼行为的支持度越高,越能提高青少年对参加体育锻炼效果的满意程度,建议有效运用青少年外在环境的社会支持系统提升自我效能进而影响其体育锻炼的满意度,形成一个正向的循环机制。[186]董宝林(2017)认为,体质健康信念和社会支持是影响青少年锻炼坚持性的重要变量;建议培养体质健康认知和信念、给予足够的社会支持,促进青少年积极、自主参与体育锻炼。[187]张加林、唐炎等(2017)认为,体育环境是提升青少年体育参与的关键因素,在未来发展中应注意家庭体育环境、社区体育环境、学校体育环境的建设,基于这一认识,作者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树立以家庭体育环境为儿童青少年体育环境基础的建设观念,规划社区体育环境与学校体育环境要平衡发展的建设思路,构建“立体式、融合型”儿童青少年体育环境的建设模式等。[188]

(五)发达国家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经验借鉴研究

马新东、刘波等(2010)对中美两国体质健康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青少年体育教育更注重健康教育理念,在中小学阶段基本完成目标,提出了加深对体育教育资源的优化和整合,培养学生锻炼习惯的针对性建议。[189]彭道海、柳鸣毅(2012)以公民社会为理论背景,研究英国青少年体育组织运行模式,认为其个体权利和公共领域的融合发展给青少年公共体育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应重视青少年体育社会团体发展并与学校体育融合、不断拓展休闲空间,使青少年实现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190]李琳、邵金龙等(2012)认为:俄罗斯宣传体育与健康生活方式的举措对于解决我国青少年体育所面临的“重智育,轻体育”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与俄罗斯新的国家体育教育标准相比,应该提高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标准;俄罗斯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及所采取的措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191]李卫东(2013)分析了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青少年体育组织管理经验,认为政府和社会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大众与竞技运动的协调发展,广泛的青少年体育支持是现代青少年体育组织管理的发展趋势,提出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适合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组织管理模式。[192]季艺、陈玉忠等(2014)研究得出美国公立学校开放体育设施中如出现伤害事故是依据政府豁免、主权豁免、州立娱乐休闲法规及《普通法》4 个方面认定诉讼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依据损伤给予赔偿救济;相关法律系统的分类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给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开放中法律保障的完善提供了积极的借鉴。[193]

汪晓赞、郭强等(2014)分析了国内外青少年体育健康促进的发展规律和内在价值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包含身体干预、心理调试和营养膳食的多维发展格局,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多维发展策略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监测、评价、管理等多维监管机制的中国青少年健康促进框架体系。[194]李红娟(2015)对美国青少年体质测试与体力活动促进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了研究,提出美国青少年体质问题从关注运动能力已经转变成了体力活动促进、生活方式教育等在内的综合教育干预,这对我国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具有借鉴意义。[195]党挺(2017)认为英国青少年体育新政策主要包括 5 个方面,即学校建立体育竞赛的长期传统、提高学校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之间的联系、政府和社会共同致力于青少年体育、增加体育设施投资、重视社区体育和志愿者管理;建议我国政府和全社会都要重视青少年体育的发展,建立政府和社会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确保政策推进等。[196]杨运涛、刘红建等(2016)认为英国新青少年体育战略注重青少年体育“学校—社区—俱乐部”体系的建立,强调多元主体协同推动青少年体育政策实施,建议我国拓宽活动场域,整合部门资源,挖掘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公布公开政策资金进程状况,便于监督与评估。[197]王占坤(2017)认为,发达国家特别重视整合各方面资源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众参与体育活动提供良好、综合的服务,由此对比我国的青少年体育治理,从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等7个方面提出了建议。[198]李卫东、王健等(2017)认为,注重学校、家庭、社区的协调发展,发挥青少年体育组织的积极作用是国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主要经验,提出了发挥社会组织在政策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青少年体质健康多维联动的发展机制等发展启示。[199]张文鹏(2017)对比分析了中英青少年体育政策治理体系,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的落实不足和执行不力是政策制定者协调、议价以及妥协能力方面不足的彰显,提出了加强政策边际效应和构建协同化的政策工具体系等政策治理启示。[200]毛浓选(2017)分析了不同时期日本学校体育政策对青少年体质状况的影响,认为我国应该立足国情,汲取日本的成熟经验,提出从法律体系建设、保证体育活动质量和优化配套制度设计等方面来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建议。[201]柳鸣毅、王梅等(2018)认为,发达国家基于体育自然属性、成长规律、体育社会组织支撑和体育教育融合四方面发展青少年体育,建立了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顶层设计,枢纽社会组织为中介,基层社会组织执行的治理体系。作者提出我国当前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关键是厘清国家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202]

三 先行研究评述

(一)相关代表性成果的分析评价

上述国内外体育法学界取得的学术成果和各种观点对本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外学界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视为一个依法运行的独立体系,将其依法纳入公共健康治理体系;同时也将其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制定了专项法案予以保障。学者们围绕青少年体育权利、法律保障和权力配置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一系列观点鲜明的研究成果,这为本书提供了重要借鉴。例如:美国学者围绕《第九条教育修正案》,以及各州相关教育法案,对儿童、青少年的体育权利展开了研究,从不同视角拓展了这一人权的内涵;欧洲很多国家的学者围绕《里斯本条约》《欧盟自由流动法案》等对运动员劳动权益,尤其青少年运动员法律合同展开探讨,推动了法律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和欧盟的学者对不同治理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力平衡”和“资源配置”展开了研究,促进了长效权力监督机制的建立。

第二,西方国家的学者通过大量的案例对青少年体育参与的社会干预、综合环境评估、预防运动中的脑震荡、协同实施、评价监管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知识内容体系,尤其是从公共健康视角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改革建议,这些经验和成果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美国的学者从实证健康法学视角对50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的脑震荡法律及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系统明确了青少年运动权益、伤害预防、法律责任类型和归责、司法干预等;欧洲很多国家的学者注重跟踪研究,同时关注青少年体育活动环境评估模型的研制,提出了综合性的设计思路。这些成果为开拓本书研究视野和思路提供了启示。

第三,我国的众多学者立足“依法治体”深化改革,对青少年体育、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等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形成了诸多有代表性的成果。例如:近10年来学者们围绕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探讨,不断完善了理论分析框架;研究者们日益关注青少年体育的相关政策分析,提出切实保障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的改革建议等;研究者们通过典型的案例对影响青少年体育参与的因素、运动风险防范、伤害事故责任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促进和规避措施。相关成果的取得不断拓展和丰富了我国体育法学理论体系。

综观国内外研究,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国外研究所呈现出的主要不足是偏重青少年体育开展的个案和具体问题分析,较为缺乏理论体系构建,这限制了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第二,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权利内涵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较为缺乏从人权哲学基础深入辨析其内涵和特征。

第三,国内相关研究多局限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某一问题研究,缺乏对其法治体系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分析,尤其是缺乏从法哲学、法社会学视角深入探讨其治理权配置,以及依法运行和监管等法律问题。

(二)可进一步探讨、发展或突破的空间

第一,本书立足人权哲学思想,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权利内涵、多元价值、实体化转译等展开深入探讨。

第二,本书以体育基本权利为导向,确立治理权合理配置的立论基础,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权的内涵、类型、内容、运行、监管及评价等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了论证的逻辑主线。

第三,本书基于“治理权优化配置”,综合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体育学等学科理论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决策权、管理权、实施权、运动伤害的预防与治理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确立了“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形成系统的知识内容。

第四,本书立足我国“依法治体”深化改革,紧密围绕“权力以权利实现为导向”这一中心,分类提出了完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法治路径的思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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