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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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的背景

各国养老金法律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源于养老金基金的社会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各国出现的养老金基金挪用案的发生。

养老金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并且仍然是2019年“两会”所关注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在这一改革进程中,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我国老龄化危机的不断强化,来源于公共养老金系统的养老收入已捉襟见肘,养老金供给更多地依赖私人养老金计划(包括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本课题主要以私人层面的养老金信托(下文简称“养老金信托”)为研究对象。

中国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至2017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增加到2.4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增长到17.3%。这主要因中国出生率较低、寿命的延长等因素,所导致的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强。我国退休老龄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公共层面的社会保障基金,少量来源于企业年金或职业养老金,养老金的个人储蓄非常少。虽然社会保障是老龄人经济保障的基础,但由于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加之老龄化速度剧增,公共养老金资金缺口相当大,另外,私人层面的养老金储备的量少和滞后,我国老龄人养老问题面临相当大的困境:公共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面临挑战;养老基金被挪用案件屡屡发生,基金安全性不容忽视;养老基金收益率为负数,保值增值亟待关注。数据显示:2014年养老金盈余减少上千亿元,收不抵支的有22个省[1];2016年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有7个。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显示,2016年黑龙江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花光累计结余,尚“负债”232亿元。[2]另根据《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8—2022》,今后五年,在扣除财政补贴之后,全国的企业职工养老金当期结余将出现“收不抵支”,往后这一“缺口”势必不断扩大。[3]

一些国家将信托运用于养老金法所确立的目的,并在养老金领域得以发展。许多国家对退休生活的保障主要采取“三支柱”的结构,在我国,随着长寿风险的增加和退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人经济保障面临严峻的问题,第二、三支柱的养老保障结构亟待强化和完善。在美国,由私人养老金计划覆盖的雇员数量成倍增加。[4]尽管养老金计划的条款不同,但遵循一般的模式且呈现出相同的法律问题。养老金计划文件及规则一般规定雇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后在规定的年龄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遵循特定的标准或根据雇员服务及其整个工作时期或部分工作时期的工资比例来确定。雇主在计划到期时支付养老金,并预先以设立养老金信托的方式来设立养老基金。[5]普遍认为,如果公司提供的养老金福利与成本对设立养老金计划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话,那么,雇员养老金以降低员工周转人数的形式以及能吸引更好的员工就不属于公司越权行为。这种关系不由公司接受未来特定的雇员服务与养老金的支付是否匹配来检测,而是由计划所产生的全部福利与养老金计划的总体成本是否能冲抵来衡量。公司在之前没有承诺提供养老金福利而向退休的雇员支付养老金时,养老金的提供则属公司越权行为。由雇主提供的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向大多数或全部雇员提供福利是员工全部酬劳的一部分,计划的养老基金由雇主或雇员出资或由他们共同出资。这种养老金计划旨在将聚集的筹资和回报按退休替代收入的既定水平来补充雇员社会保障养老金。

未来的老龄人的保障模式应当是“福利”(社会充足)加“保险”的和“信托”(个人平衡),福利来自公共层面,而保险和信托则由私人来投入,来自保险和信托的福利根据CPI指数来确定替代率。2018年4月16日我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表明私人层面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给养老金基金以安全的保障,同时使养老金基金保值增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独立的信托基金方式来运作。本课题在比较研究国外养老金信托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养老金信托制度之运作机理、构建及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