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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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创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新中国的立宪工作扫清了道路。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于人民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土地制度改革在新解放区尚未开始,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有待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还有待提高,全民选举尚无法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时机还不成熟。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号召”,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一 共同纲领

1949年,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宪法性文件以规范和统一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导当时各项重大任务的完成。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共七章,总计60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文化教育政策,实行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侵略等。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住和迁徙自由等。

《共同纲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即在当前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又在基本大政方针上同党将来制定社会主义的纲领相衔接。《共同纲领》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共同纲领》是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切合人民需要的行动纲领,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它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制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 1954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五年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1)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封建制度基本被消灭;(2)国民经济初步恢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实行;(3)抗美援朝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新生的国家政权得到巩固;(4)通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提高了人民的觉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总之,通过《共同纲领》的有效实施,国家政权逐渐得到巩固,社会秩序逐步好转,人民安定团结的局面已经形成,在这种形势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趋于成熟。同时,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3月,毛泽东同志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订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为宪法起草的基础,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于1954年6月又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全国人民的讨论,宪法草案最终形成,提交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年9月20日,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主席团公布后实施。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分四章,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总计106条,主要内容如下:

1.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五四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同时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通过管理、监督,“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3.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五四宪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国家机构”一章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对《共同纲领》中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加以确认以外,还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第一次获得宪法保障。

“五四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1)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通过人民广泛参政、议政扩大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将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宪法规定。(2)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在内容上,这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除了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制度,还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五四宪法”是在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制定和颁布的,它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同时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五四宪法”颁布实施的前几年,我国各级政权基本上都能遵循宪法规定的轨道运行。中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毛泽东、周恩来常常问彭真是不是符合宪法,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提醒“可不要违宪呐!”。[2]“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基本完成。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一度脱离正轨。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宪法和法制不那么重视了,这部宪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干扰,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严重冲击,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1970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建议。197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