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与刘敬东老师结缘是在2017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举办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机遇和挑战”研讨会上,我受邀担任会议主持人。彼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仲裁和调解)起草《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已具雏形,在全球范围推介宣传、集思广益的工作紧锣密鼓。按惯常排序,对于重大研究项目,特别是像《新加坡调解公约》所述的跨境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救济责任,最终会落实到执行地主管机关——法院头上,因此成员国的司法部门尤其慎重,因为他们要执行的不是域外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或裁决,而直接就是一个或多个外国人的商业安排。尽管在参加制定《新加坡调解公约》过程中,大到制度设计小至条款措辞,我都与法院相关部门和一些年轻法官保持密切沟通,但与高层领导面对面探讨还是第一次。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的刘敬东老师一派谦谦学者风度,他首先告知最高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对国内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多元化解决商事争议并进一步提出,如果《新加坡调解公约》不能马上落地,也可以把跨境商事和解协议转化成仲裁裁决,从而通过《纽约公约》机制执行。刘敬东老师的发言引发我两个思考,一是国内法院考虑放开对国内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说明中国自198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临时仲裁问题上实行了三十多年对外开放、对内不开放的双轨制,现已到了并轨之时。二是将经调解达成的商事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虽然可以通过《纽约公约》执行,但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仍需要承担仲裁费用;同理,如果将商事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判决,除非法院地国和执行地国之间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否则仍较难得到执行。所以依附仲裁或司法协助执行公约,调解的高效、低成本优势并不能得以充分体现。
与刘敬东老师的再次交集是刘老师结束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回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继续担任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之后,这份评估研究报告诞生之初。
2019年6月间,《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在即,中国要不要作为公约首批签署国?业界仍有不同声音。中国素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自三千年前的周代即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1]有似于当今的人民调解员,但无论从调解人产生还是调解方式上看,都与当今美欧通行的商事调解理论与实践存在巨大差距。[2]目前中国内地尚缺乏对国际商事调解的系统研究,个别学者和从业人员还固守“调审合一”的所谓“东方经验”。我不反对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做一些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尝试,但调解与仲裁毕竟是争议解决的两种途径,调解是通过使争议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而仲裁与诉讼则是通过分辨是非曲直来定分止争,思路迥异。调解成功有赖于当事人对调解员充分信任,畅所欲言,但如果当事人意识到其所述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被摇身一变的调解员作为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呈堂证供,该当事人势必三缄其口,其结果必将使调解成功率大打折扣。因此,我不认为仲裁员在解决同一争议中也充当调解员的角色是妥当的。很多国人认识不到这一点,片面地以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就是调解员劝说当事人让步或者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这种由法官或仲裁员来做的居高临下、以势压人的“调解”并不是真正的调解。
在中国是否积极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问题上,初期的确有争议。反对的声音有“早加入吃亏”说、“国内缺乏配套法律”说、“逆向不对等”说、“虚假调解”说、“增加司法工作量”说云云。我认为这些说法出自一种错误的先验论,缺乏逻辑支撑。例如“虚假调解”本是一种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并存的现象,如同有纸币就有伪钞一样,并不是纸币制度本身所必然导致的问题,不能因为出现伪钞就取缔纸币。另外还有一件事令我百思不解,中国于1986年决定加入《纽约公约》,但直至1994年才有了第一部《仲裁法》,长达八年时间没有配套法律,但为何并未妨碍中国迄今一直是世界上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
作为一个具有调解传统的大国,究竟要不要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多边合作?商务部采取了向学术界招标的方式。刘敬东老师立即欣然请缨,说:“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有一支活力四射的留学归国团队,加上我曾经在最高法院民四庭任职的经验与人脉,我们有信心也有实力承担这项研究项目,但我们的顾虑是一个多月后《新加坡调解公约》就要向世界各国开放签字了,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深入调研,分析利弊,怕是欲速不达。”我当即表示,学术界的支持是中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催化剂,但学术研究不是只为政府决策作注解,而应当尊重学术规律,恪守学术规范,秉笔直书,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寻求普世的价值观,是故,我们不搞限时作文,只求把这一国际商法史上重大研究项目做扎实。
在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四个月后,刘敬东老师团队完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评估研究报告》初稿,不是急就章,而是凝聚着刘敬东老师、孙巍律师、孙南翔助理研究员、傅攀峰助理研究员半年多的心血。由于缺乏现成学术资料,为总结商事调解实践经验,仅调研差旅就占据了大半捉襟见肘的科研经费,但他们交出了一项高质量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没有局限于中国学者惯常的利弊分析,而是秉持着学术理性、立足于中国国情、致力于与世界接轨,回应了我前面提及的各种“假说”。这份研究报告使我想起商事仲裁界一个流行说法:三流的裁决书写给当事人看,二流的裁决书写给同行专家看,一流的裁决书写给历史看,大师级的仲裁员只为公平、正义、良知的巍峨。一份厚重的裁决书充斥了烦琐的案件办理程序、两造陈述、事实查明、逻辑推理和结论阐述,调解书则没那么复杂而只谈处理结果,两三页纸得大圆满,但这两三页纸的背后却往往凝聚着难以量化的调解员智慧、耐心、情怀与汗水。刘敬东老师提交的这份研究报告有似于此,但可不止两三页纸。报告者,阶段性之总结。然而,我希望这份研究报告能启发读者思考,激发新的真知,开启一段新的征途。行百里者半九十,《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之路尚未结束,愿报告为此助力,哪怕助力走上二三里。
温先涛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二级巡视员
2020年10月30日
[1] 《周礼·地官·调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69页。
[2]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77—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