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集权政治中权力的获取
一 群伙和部落社会中权力产生的规则
在群伙和部落社会里,还未产生世袭权力,换言之,即还未产生可以继承的公共权力,既无可交接的权力,也无继承权力的规则。首领死了,他的权力也随之失去,新的首领在竞争中胜出,重新开始建立自己的权力基础。权力产生于任务的完成中,任务结束,权力归零。领导地位和权力是临时的,不具有终身性,更不能传递。个人领导地位的形成是自发的,在采集或狩猎,园艺或游牧中,自发产生领导,领导地位的确立是靠个人的才干和品德,以赢得拥戴或推举。每个人获得权力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这是部落社会的政治平等。获得权力后得到的社会嘉益也不比其他任何成员多,相反还有责任。根据一些民族志资料,一些群伙中的首领也有世袭,但这种首领不具有实际权力。如在昆·桑人中,其头人的职位是世袭的,但权力不能带给他任何嘉益,他得与普遍成员一样制造工具、搭建窝棚,组织并参加狩猎,帮助群伙捕获食物,协调与其他群伙的关系,决定是否接纳新成员,处罚犯错者等是他的主要职责,这些职责就是世袭的习惯性权力,而在具体劳动中如果他不具备才干,人们就听从其他人的号召。头人是做出错误决定时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平时的生活中他也是普通一员。园艺或游牧部落中的权力继承也是如此。领导地位的获得主要凭借能力、财富或年龄的因素,尤其是年龄和品德,所谓德高望重,不是依靠继承获得。我国古代的尧、舜、禹时代实行禅让制,权力的获得是通过民主举贤的方式,舜由尧推举,禹由舜推举,尧、舜、禹都以优秀的品德和超群的才干,身先士卒,吃苦在前,为部落的生存付出比普通成员更多的心血和汗水。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说明他们作为部落社会的王,“王天下”的基础是优秀的品德、吃苦耐劳精神和领导部落的才干。
生活在中国西南的苗族,其早期社会“无君长,不相统属”,未形成稳定的政治实体和政权,却形成了“鼓社”“议榔”“理老”等具有特色的社会组织。“鼓社”是按血缘关系形成的,“议榔”是按地缘关系形成的,“理老”是村寨中自然而然产生的首领(又称为寨老)。苗语理老直译是“长老”之意,极受尊敬。他熟悉古理古规,主持公道,调解纠纷,能言善辩。理老一般是自然形成的,不经选举产生,也不世袭。因其熟悉古规古理,人们经常找他处理村寨内部事务,排解纠纷,惩处坏人等,被公认为“好人”,自然成为村寨权威。不是自封,也不以财产的多寡和有无权势为标准。理老要具备如下特征:一般在四十岁以上;有生产经验;通晓古规古理,办事公道;热心公众事业,愿意为公众事业挺身而出。担任寨老无劳酬却有责任。[2]与苗族类似的少数民族社会还有许多。如云南的佤族社会,早期实行窝朗制和魔巴制,后来产生了头人制,头人是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自然产生的,其权位并不是世袭。即通过村民推荐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能说会道、办事能力强、勇敢公平的人来处理内部公共事务,经过一段时间的熟悉、适应和选择,大家即公认他为头人,头人不仅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是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劳动能手,一定在某一方面具有超群的技能或才干,为大家所敬佩。后来头人制度逐渐有了世袭的趋向,世袭趋向表现在村民对头人及其后代的尊敬上,爱屋及乌,如果头人的后代具备做头人的基本条件,头人死后其后代仍可继续成为头人。但若是头人不称职或者在村民中失去威信时,群众就不再找他办事,不再认可他,逐渐地他将被更有能力和威信的其他能人所取代。这种权力更迭制度是村民自然选择和淘汰的结果[3]。2021年1月26至28日,我在云南省沧源县调研,了解到民国时期佤山爱国头人的后代,今天又成长为县民宗局的领导,依然得到佤族人民的肯定和支持,其中包含着对其祖辈尊敬的延续。
二 非集权社会中的权力继承
在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的西瓦伊人中,首领被称为“要人”(Big Man),作为有权力追求的要人,他需要尽可能多地娶妻从而与其他家庭结成联盟,巩固自己的地位,形成一种可见的地位符号。他还要饲养许多头猪并种植喂猪的王莲草,在设定的竞争节日上杀猪宴请村民,争取更多人的拥护和支持,也让对手甘拜下风。如果他能争取到数百人建立广泛的地方会议,他的地位就得到巩固。权力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权力越大,拥护者越多;在节日上献出的猪肉越多,宴会的规模越大,吸引的拥护者就越多,首领越加光彩。[4]这样的循环使这些要人积累起相当大的权力,从而具备了“半—再分配”(应该指二次分配)的经济实力和发动战争的能力。然而,人们的忠诚只是对他一人,不会辐射到他的世系。随着他的去世权力结构也就随之坍塌。忠诚又转移到另一个或几个新的权力追求者。
上述材料表明,在非集权政治制度中,权力不能继承和传递,权力的获得主要依靠个人品德和才能,权力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权力并不附着于固定的职位之上,个人权威是权力建立的基础。非集权体制下这种权力产生方式可以让优秀者胜出,当权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同时也表明,人类社会的世袭权力是逐渐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