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档案管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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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家庭档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档案与“文物、图书资料”同属文化和信息载体,属于财产性质,“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家庭成员拥有对家庭档案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一)占有权

家庭档案是归家庭私有的,其所承载的信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可估量的精神财富。这些财富是不可逆的,大多是孤本,所以极其珍贵。因此,家庭成员既是家庭档案的创造者,也是家庭档案的所有者,同时还是家庭档案的守护者。如果您的家庭档案被窃取或者侵占,就侵犯了您的占有权,您就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可以要求非法侵占人归还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我国民法以诉讼程序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有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排除妨碍。如果家庭不具备保管条件,也可将重要的家庭档案寄存在本地的综合档案馆,但占有权不会发生变化。

(二)使用权

家庭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家庭档案一般在家庭内部使用,除非特殊情况可以在成员同意的前提下提供给社会利用。由于不具备专业保管条件,部分重要的家庭档案可以交给档案馆寄存,这部分档案在征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提供利用。有的家庭档案由于其内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应当根据需要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或捐赠,可公布的部分会提供给公众利用。《档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分权

处分权也叫处置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家庭成员对家庭档案享有自由处置的权利。《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因此,对于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那部分家庭档案,不能随意处置,应当妥善保管,必要的话需移交档案馆保存。“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因此,对于这些档案可以采取寄存、转让、捐赠、出售等处置方式。处分权与收益权联系密切,一般所有者先行使处分权,进而获得收益权。

(四)收益权

家庭档案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之一,其中一些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部分,可以出卖或者转让。例如一些祖传秘方或者工艺,如果家庭成员可以掌握这些秘方或者工艺,就可以作为谋生的手段,亦可作为技术转让的标的物,将其转化为货币形式。再譬如家庭成员的书稿、发明等有知识含量的创造物,以及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投资和藏品等都可以是收益的来源。所以家庭档案如果管理得当、开发得当,可以为家庭创造效益。

家庭档案是我国社会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作为党和国家研究经济发展状况、社会风貌等的重要素材。为了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使家庭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和家庭服务,因此国家需要对家庭档案进行管理。

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


[1]冯子直:《在探索中华文明的起源中寻找档案的起源》,《档案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美] 兰德尔·吉默森:《掌握好档案赋予我们的权利》,马春兰译,《档案》2007年第3期。

[3]杨冬权:《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新思维》,《中国档案报》2018年1月11日第3版。

[4]杨冬权:《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新思维》,《中国档案报》2018年1月11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