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绪论包括对高新技术含义的解读,以及相关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矛盾的辨析。高新技术是指在一个国家技术发展背景下,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具有新兴产业特点、具有前沿性并代表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技术,在现阶段主要涵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高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的基本矛盾是高新技术创新现代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基本矛盾之下存在三个方面的从属矛盾:高新技术创新类人化与知识产权创造制度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高新技术创新开放化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对僵化之间的矛盾;高新技术实施网络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固化之间的矛盾。
第一章研究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问题。(1)人类胚胎干细胞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干细胞技术可专利性的规定有积极修改,缓解了与鼓励技术发展的科技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近年来,专利复审部门对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审查决定在可专利性客体范围以及其他实质性授权要件方面确立了具体规则。我国应当对违反伦理道德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种类、干细胞溯源、人胚胎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上放宽标准,并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充分公开等方面体现干细胞发明的特殊性,促进干细胞技术和产业的发展。(2)日本专利法上有关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伦理观念曾发生过转变,并进行了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日本在胚胎干细胞发明实用性、创造性审查方面体现了特殊性,通过科技政策推动专利授权规则发展,并且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发明专利授权与反垄断政策之间的互动问题。借鉴日本胚胎干细胞发明可专利性标准,我国应当从传统的抽象伦理观过渡到具体伦理观,注重科技政策与专利规则之间的协调,并适度拓展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范围。(3)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理念开放,认为涉及人类胚胎本身的干细胞发明违反道德观念。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标准较为宽松,认可非全能干细胞具备可专利性,对于干细胞来源及用途给予特定豁免。我国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的审查标准可以借鉴英国制度经验,允许非全能干细胞获得专利授权,以“14天”作为获取干细胞的胚胎发育时间界限,允许基于医疗和科研目的应用干细胞发明,以期完善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审查标准。(4)随着以人类胚胎干细胞为代表的生物技术的发展,实用性标准在专利审查中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欧盟及英国的专利实用性标准及其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中的适用为我国提供了域外借鉴。我国专利实用性标准有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等,与其他国家相比,标准较高。我国应当合理界定专利实用性标准,使其与科技政策相结合,并且与相关产业竞争力相适应。
第二章研究高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问题。(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将其纳入司法改革的体系化框架。坚持规范论和实证论的路径选择,既从横向方面考量世界潮流的总体走向,又从纵向方面考量我国历史的进步方向。应当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审判兼具商事审判和技术审判的双重属性,制定相应的专门化程序和审理规则,解决平行程序的迅捷化改革及技术审判的专业化改革等核心问题,采用“跟进式”和“渐进式”策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质和国家治理能力。(2)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在技术化改革基础上进行商事化改革,体现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商事性质,凸显当事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活动及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营利属性。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理念要相对区别于普通民事审判,并在保障营利与兼顾公平、市场导向与利益平衡、尊重意思自治与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价值实现等方面进行商事化转型。在审判机制方面,要以商事法官或商事调查官为重点推进组织机构建设,引入法庭之友,并解决举证责任、诉讼利益分配及过错行为加重责任等问题,体现知识产权审判商事化改革取向。(3)中国和欧盟近年来均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设上取得突破,欧盟计划成立统一专利法院,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避免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权威,并激励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中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审级设置、机构配置和管辖权限等方面各有特点,并且分别采用了技术审查官和技术法官促进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克服专门法院过度专业化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诉讼机会缺失等问题。通过制度完善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第三章研究高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与人才培养问题。(1)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高校和发明人将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明确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并且根据该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在专利制度领域,混合所有制面临职务发明权属约定范围限制及专利共有权约定范围限制等问题。有必要明确职务发明权属约定优先原则,允许专利共有人约定共有份额并进行自由转让,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2)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职业理念、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三个层面的素质,并且此类人才培养具有前瞻性、层次性及系统性的特点。国家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已将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纳入其中,从战略层面重视其培养工作,强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体系化建设与分类管理,并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应当从职业责任感、创新精神、协同精神及全球化视野等方面对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进行职业理念的培养。由此,可以提高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3)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及社会需求对接、人才培养的差异化及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与评价机制相衔接等方面尚面临问题。为此,有必要合理解决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机构建设、专业设置、课程配置、教学方式、师资建设等问题,从而在相应培养模式下更好地培养具有职业理念、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四章研究其他领域高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药品等医疗发明专利问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可专利客体问题,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授权标准,从而鼓励对于病毒的基础性研究和利益分享。在新冠肺炎药品研发领域,应当通过建立专利池促进技术整合,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专利丛林问题。在新冠肺炎药品专利实施中,有必要积极通过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提高患者以合理价格获得药品的可能性。在新冠肺炎医疗发明专利政策方面,应当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法律制度及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国际合作。由此,可以有效解决疫情所带来的专利问题,提高应对疫情的医疗水平,并早日消除疫情影响。(2)智慧医疗领域研发活动较为活跃。人工智能算法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工具,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成为一种重要的许可形式。在智慧医疗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规制方面,存在专利权滥用规则门槛较高、延展性许可费标准不明确、相关市场界定复杂等困境。为此,有必要降低人工智能算法研究工具专利权滥用门槛、明确计算延展性许可费的影响因素、合理界定智慧医疗研发领域的相关市场、推进人工智能算法研究工具的开放共享,从而解决延展性许可问题,促进智慧医疗研发活动。(3)有害技术获得专利权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为推动专利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契机。为应对该问题,应当在界定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明确专利权的属性与权能、提高专利实用性判别标准、设定专利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负面效果披露义务、允许依职权宣告专利无效和明确无效宣告法律效力,以及限制有害技术通过专利文献途径公开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以期有效应对有害技术专利问题并消除公众的误解,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