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研究框架
第一节 新生代农民工婚育模式与婚姻质量概念界定
本书的主题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婚育模式与婚姻质量的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核心概念:农民工、婚育模式和婚姻质量。
一 农民工
(一)农民工的概念辨析
“农民工”这一名词是在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第一次提出,并于198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上首次被使用[1],随后该词被广泛使用。早期,国内研究只是将农民工界定为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劳动者,是一个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比较特殊的社会劳动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界定,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与明确的定论。有研究者指出,农民工是从农民群体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劳动者,他们从事工人职业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但是在身份上依然属于农民。[2]从理论上说,农民工具有非城镇居民的身份,是率先从农民群体中分化出来的,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他们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并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属于非农业化的从业人员。有研究者将农民工界定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劳动力,并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私营企业雇主除外)。[3]但也有研究者将农民工界定为进入城镇或城市就业的自雇人员或受雇人员,并且具有农业户口。[4]从广义上来定义的“农民工”,包含了在城市自雇就业与受雇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
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本书对于农民工定义考虑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从户籍身份而言,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仍是农民,一般在家乡都承包有部分土地,虽然进城务工,但并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同等社会服务与保障;二是从职业身份而言,农民工进城打工,其主要工作时间都脱离土地;三是从收入来源而言,农民工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收入,这是与进城农民进行区别的关键。一般而言,进城农民是以从事个体经营等其他收入为收入的主要来源。本书对“农民工”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依据《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一文的说法:“户籍地在农村,在乡镇或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以非农业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而关于农民工,不同的研究有不同的表述,例如,有称其为“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口”“农村流动人口”和“城乡流动人口”等,因此,需要对其概念进行辨析,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农民工以及农民工与其他表述之间的区别。
1.农民工与农村流动人口
所谓农村流动人口,即指从农村走向城镇或城市,在城镇或城市就业与生活,但拥有农业户籍的人口。[5]可见,农村流动人口与农民工两者都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劳动,但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员。但农村流动人口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范围更为广泛,农民工以及那些在城市自雇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均可以纳入农村流动人口的范畴。
2.农民工与进城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即指本县(市)境内,常住于城区且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至少6个月,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户籍依然在乡村的劳动者;或者是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常住于城区,从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至少6个月的劳动者。而农民工则是指进入城市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其从事非农产业劳动至少6个月。可见,进城务工人员与农民工的概念范畴相比更为广泛,还包括外县市进入其他城市务工的人群。
3.农民工与外来务工人员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二是进入城镇务工。广义上,它既包括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又包括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人群,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群;狭义上,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指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6]。通常所说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那些具有农民的户籍身份、有承包土地,但进入城市打工的人员,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外来务工人员与农民工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农民工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但外来务工人员的概念范畴更为广泛,其不仅仅包括了农民工,还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下海人员以及创业大学生等。[7]综上可见,外来务工人员的概念并非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外延相较于农民工更广,包含着农民工。
4.农民工与城乡流动人口
在经济因素的驱动下,农村地区的居民为了获取相应的生活物资来源,不断涌向城市,这部分人群被称为城乡流动人口。但他们与农民工区别在于,有些人可能成为技术人员,有些人可能是个体户,有些成为工厂工人等。可见,城乡流动人口包括农民工,但其范围更广。
5.农民工与城市居民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家扩大了对外开放,相继在城市和农村推进了各项各类制度与体制的改革及落实,特别是伴随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在城市中逐步形成了“二元结构”,它是指在社会因素与制度因素的影响下,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化日趋严重的两个阶层,即城市居民与农民工,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身份差别。其中,城市居民是指常住在城市市区的合法公民,他们具有城市的有效户籍,并且从事非农业生产。[8]
(二)农民工的代际分类
1.新生代农民工
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2010年发布了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在该文件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新生代群体是相对于老一代群体而言,该群体是指在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群体,主要是指我们所表述的“80后、90后”人群。全国总工会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中,将新生代农民工界定为“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村户籍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在文化水平、人格特征、打工目的、城市认同、生活方式、工作期望、与农村家庭的经济联系等方面都与老一代农民工迥然不同,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务农的经历和经验,也不愿再回乡务农。《我国农民工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课题组归纳了新生代农民工所具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学历水平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学历水平中,初中占比70%,高中占比8.7%。(2)新生代农民工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技能逐渐弱化。新生代农民工虽然还具有农民户籍,但他们中的多数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的技能与经验,他们很少参加农业劳动,离开学校以后就进入城市务工了。(3)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情结趋于薄弱,他们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日渐城市化。新生代农民工代表着农民工的主流,他们由“亦工亦农”“寻求谋生”“城乡双向流动”逐渐向“全职非农”“追求平等”和“融入城市”发生转变。[9]
2.第一代农民工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在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我国的农民工按时间可划分为两类,即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而第一代农民工的界定为1980年以前出生,在乡镇或城市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也就是改革开放后最早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多数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由农村流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的工作,并且具有文化水平低、返乡意识强的特点。[10]
3.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区别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自身特征。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同时知识储备更多、学习能力更强;但他们在农村的生活经历更短,相应的农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基本缺失。[11]第二,价值取向。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取向以自我取向和发展取向为主,具体来说,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丰富的个性,喜欢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理性在社会生活中进行选择,更强调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为出发点。[12]而第一代农民工的价值取向更多地表现为“务实取向”“经济取向”与“家庭取向”,具体来说,传统农民工主要是为了提高家庭的收入与改善生活而进入城市务工,他们是出于养育子女、赡养父母、修建住宅甚至是光宗耀祖的目的。第三,目标理想。第一代农民工务工是为了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以期能“荣归故里”,而新生代农民工则是为了融入城市和实现自身梦想,第一代农民工与新生代农民工在目标和理想上产生的差异主要取决于两者在自身条件与价值取向的不同。[13]
二 婚育模式
学术界对于婚育模式并没有形成清晰的界定,而是呈现出“组合式的特点”。一般来说婚育模式是指个体婚恋过程的基本形态,一般包括择偶模式、婚姻模式和生育模式等几个方面。本书认为,婚育模式是指个人在选择配偶、婚姻关系、性关系、生育活动中的观念、态度和行为特征的总和,主要包括择偶模式、婚姻模式、生育模式和性生活模式四个方面。
(一)择偶模式
对于择偶模式的研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微观角度的择偶模式主要从个体层面出发,认为择偶是作为选择双方的决定,进而从择偶双方的个人特质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模式等角度去探索择偶的模式及其成因[14],强调个体因素在择偶过程中的作用;而宏观角度的择偶模式则主要是从社会层面关注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群体择偶模式的转变,强调社会因素的外在影响。本书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择偶模式的个体差异。因此,本书所探讨的择偶模式是指个体选择配偶的观念、标准与行为特征,可以具体操作为择偶目的、择偶标准与择偶行为三个方面。
(二)婚姻模式
婚姻模式是指个人对婚姻关系的认知、态度及其在婚姻关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征,主要包括婚姻观、婚姻态度和婚姻行为。其中婚姻观是指个人对婚姻及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主观看法,属于婚姻基本认知层面。[15]婚姻态度是指个体对婚姻的内部心理倾向,具有稳定性与评价性,蕴含着个体的主观内在感受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外在行为倾向。它既包含了对自我婚姻的期望和评价,也包含了对一般的婚姻关系的普遍观念。[16]婚姻行为是指是人们在婚姻关系中所表现出的行为特征。我们认为婚姻观、婚姻态度和婚姻行为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婚姻观是表层基本认知,婚姻态度是婚姻观的进一步内化的主观感受,是联结婚姻观和婚姻行为的中介,婚姻行为是对婚姻观和婚姻态度的外在表现。
(三)生育模式
生育模式是指个人对生育活动的认知和态度及其在生育过程中所表现的行为特征的总和,主要包括生育观、生育态度和生育行为三个方面。生育观是人们对生育行为的主观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生育意愿。主要包括对生育子女数量和性别的看法。从宏观上来说,生育观反映的是社会的生育文化特征;从微观上来说,生育观则体现着个体对于生育的主观选择。[17]生育态度是人们对生育行为所持有的评价和行为倾向,它是人们对生育行为将要采取的行为准备。生育态度形成后,会对个人的生育行为产生重要的作用。生育行为是指人们在整个生育活动所表现的行为,包含了具体的生育选择、生育决定和最终的生育结果。可以这么说,生育观是个人生育活动产生的最初起源,生育态度是个体生育活动的综合倾向,生育行为则是个人的生育观和生育态度的外在体现。
(四)性生活模式
性生活模式指个人对性活动的认知和态度及其在性关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征的总和,主要包括性观念、性态度和性行为。性观念是一种个体对性关系的主观认知,主要包括贞操观、婚前性行为观、婚外性行为观以及随意性行为观。性态度是一定时期人的性心理固定化、系统化的思想反应,是个体对性所持有的评价和行为倾向。性态度形成之后,就个人的性行为产生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性态度和性观念会导致不同的性行为,性行为是个人的性观念和性态度的外在体现。
三 婚姻质量
(一)婚姻质量的概念辨析
婚姻是指男女(或者同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密切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18]婚姻质量包括婚姻的“质”和“量”两个方面。其中“质”指的是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征,“量”指的是婚姻关系的密切程度。婚姻质量这一词,最早是1929年美国社会学者汉密尔顿提出“婚姻调适”这一词,后来克莱恩(Klein)在1973年提议采用“婚姻质量”取代“婚姻调适”这一概念。中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涉及这个问题的研究。
关于婚姻质量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将婚姻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类型。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个人感觉学派、婚姻调适学派与多维混合学派。第一,个人感觉学派倾向于将婚姻质量界定为个体对自身婚姻的自我感知与主观体验,因而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个体对婚姻关系以及对配偶的态度与看法,也就是衡量一个人对婚姻质量的主观感知的指标,认为幸福感越强或满意度越高的夫妻则其婚姻质量越高。[19]第二,婚姻调适学派。与个人感觉学派强调主观感知相反,婚姻调适学派强调的是婚姻质量的客观性,认为婚姻质量是由夫妻间所具有的可被测量统计的结构以及特征的客观测量结果所决定的。[20]第三,多维混合学派。该学派则从主客观整合的角度去进行解释,认为婚姻质量应该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主观与客观的综合描述及评估。[21]婚姻质量包含婚姻整合、婚姻互动、婚姻角色关系紧张和冲突、婚姻沟通、婚姻满意度以及婚姻幸福感等主客观指标。[22]
目前国内有关婚姻质量的定义并未有统一的定论,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婚姻质量当作一个总括型概念,另一种观点则是将其当作一个混合型概念。[23]持总括型婚姻质量概念的学者强调婚姻质量的主观方面,认为婚姻质量的界定应侧重于个体对自身婚姻关系的综合性与总体性的评价。如有学者将婚姻质量界定为“夫妻间各种关系的和谐程度”“个体对自身婚姻的主观体验与综合评价”[24],并将婚姻满意度作为测量婚姻质量的重要指标。持混合型婚姻质量概念的学者则将婚姻质量看作涵盖婚姻生活各个方面的一个总体。例如学者徐安琪等将其定义为“夫妻的物质生活、感情生活、性生活、余暇生活及其彼此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25]。它以婚姻中个人的主观评价为主要的评判指标,并且结合夫妻相处模式和婚姻结果的客观事实来进行描述。高质量的婚姻表现为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对配偶及婚姻关系的满意度高,夫妻凝聚力较强且冲突较少,彼此具有充分的情感与性的交流的特征。婚姻质量的混合型概念是主观与客观、个人感受与婚姻实际情况相结合,它既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的个体的主观感受与评价,也强调了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特征,相比于总括性概念更加全面。
本书所采用的是混合型婚姻质量的概念,具体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对自己婚姻关系的主客观描述与评价,可以操作为婚姻互动、婚姻冲突、婚姻幸福、婚姻问题与婚姻不稳定性五个方面。同时将婚姻质量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维度,其中积极维度包括婚姻幸福感和婚姻积极互动,消极维度包括婚姻问题、婚姻冲突与婚姻不稳定性。婚姻幸福感和婚姻积极互动是测量积极婚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夫妻间积极的互动也能促进夫妻间的感情,提高对婚姻的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相反,婚姻冲突、婚姻问题与婚姻不稳定性作为评估婚姻质量消极维度的重要指标,能够较为稳定地反映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对自身婚姻状况的认知感受与主观评价,提升对婚姻失败或成功的原因的理解。
(二)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是指婚内的暴力行为,是在已婚夫妻之间发生的既包括丈夫对妻子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双向暴力行为。[26]目前关于婚姻暴力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明确的概念,部分学者认为婚姻暴力即指夫妻之间的某一方所采取的侵犯或危害另一方人身权利,并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另一部分人认为,婚姻暴力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以暴力手段对相对弱势者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的欺凌行为。[27]婚姻暴力的界定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婚姻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严重躯体暴力,即丈夫以胁迫或暴力等手段对妻子所进行的躯体或者是性方面的攻击,并产生了一定的伤害性的后果。广义上的婚姻暴力主要指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对另一个配偶施行的躯体、精神和性虐待或伤害,主要包括身体侵犯、强迫性行为、心理虐待和控制行为。[28]
(三)婚姻满意度
婚姻满意度一词最初由美国社会学家汉密尔顿于1929年在《婚姻研究》一书中提出,他认为,婚姻满意度是指已婚夫妻对其所在的婚姻关系的主观感受与综合评价,婚姻满意度与婚姻质量密切相关。[29]随后,J.M.Gottman和L.J.Krokoff探讨了婚姻满意度的概念、内容和维度等[30],也一致认为婚姻满意度是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关系满意程度的主观感受与综合评价,是婚姻生活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综上所述,婚姻满意度与婚姻质量相关联,是已婚夫妻基于自身对婚姻关系的主观感受所做出的对婚姻质量的主观评定。[31]
(四)婚姻稳定性
婚姻稳定性往往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通俗传统概念中就是“从一而终”,指在没有意外发生的情形下,婚姻因配偶一方的自然死亡而结束。婚姻稳定性是与婚姻成功、婚姻失败相关联的一个重要概念。婚姻稳定性是指一个婚姻是否受损或是否完整的状态。因此,婚姻稳定性实质上反映了存在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对婚姻的主观态度以及对婚姻延续性的信心,是否产生过或存在离婚的意向。[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