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汉时期政教关系初具雏形
一 秦汉之际的思想转型
秦王朝从商鞅变法开始,就一直用法家思想治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贾谊:《新书·过秦论》),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从一定意义上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秦孝公采用商鞅变法政策的胜利,也是商鞅变法精神在全国的普及。从客观效果的角度看,秦国的以法治国适应了战国时代诸侯争霸的时代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国力,完成了统一全国的伟业。
法家治国的基本思路是,利用人逐利的本性进行胁迫和诱导,通过“奖励耕战”的具体措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韩非子·八经》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人有趋利避害之情,故人主可以利用赏、罚“二柄”以立威势。只要“势行教严”,臣民虽反感但不敢违背,不满而不敢非议,所以严厉管教是教民向善的最好办法。秦王朝建立之后,有儒学博士建议秦始皇恢复西周的封建制,其初衷是为了缓和社会上的尖锐矛盾,有利于王朝的长治久安。但是宰相李斯认为儒家所主张的封建制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坚持秦朝立国的郡县制原则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是正确的主张。但是他进而主张:“‘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史记·李斯列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化方法,表面看来实现了全国思想上的统一,人民在严刑峻法面前噤若寒蝉,缄口不言。但是须知,法律制裁与道德教化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于罪犯只能“禁之于后”,但是却不能“预之于前”。以法律代替教化,实际上是不要教化。没有精神内核的“以法为教”使秦王朝丧失了政治的合法性依据,这是其致命的缺失。[1]
汉高祖刘邦从反抗秦王朝暴政的农民起义中起家,又经过几年的楚汉战争,终于建立了汉王朝。汉王朝继承了秦王朝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另一方面也在治国方法上采取了一些调整。汉初自惠帝至武帝之间约70年时间,黄老思想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统治思想。据《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惠帝时宰相曹参曾请教道家学者盖公如何治国:“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关于黄老之术的性质,其实质是一种道家与法家相结合的“黄老刑名之术”。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道家的“无为而治”和法家的“严刑峻法”貌似统治手段的两个极端,但是从思想发展的过程看,其内部又有本质的关联性。战国时期的法家学者,基本都是用道家的“天道自然”思想来否定西周以来的礼乐文化,为自己的变法主张进行论证,韩非的《解老》和《喻老》就是典型。
当代学者金春峰曾经指出:“黄老思想,正如帛书所表明,本身就是一种法家思想。它对政治、人生、社会、社会秩序,不诉诸于道德说教和宗法情谊;不乞求理性的自觉,而完全求助于暴力和物质手段的奖罚,认为唯有法律、吏治、强力,才是巩固统治,建立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2]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汉初的政治家吸取了秦王暴政亡国的教训,减轻了对民众的压迫,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认识到通过教化,进行政治合法性建设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
汉王朝建立,自高祖皇帝始,时时以秦朝前车之鉴为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治国政策。从秦至汉,最根本的转折就表现为以法立国经过黄老无为而治,最终实现了以儒立国。汉初几位著名儒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教化”就是其中讨论的重点问题。汉初儒生陆贾认为:“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新语·无为》)贾谊也认为,秦朝的覆亡在于:“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新书·过秦中》)秦王朝法网不可谓不严,官吏不可谓不强,但是短短十几年就亡国了,关键的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治以道德为上,行以仁义为本”(《新语·本行》)。那么王国如何行德政呢?其根本方法就是推行教化。陆贾认为:“故曾、闵之孝,夷、齐之廉,此宁畏法教而为之者哉?故尧、舜之民,可比屋而封,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何者?化使其然也。”(《新语·无为》)再严苛的“法教”也不能使人产生孝悌之心、廉洁之行,因为道德是靠教化培养出来的,不是靠法律惩罚出来的。所以教化是推行仁政必不可少的措施,甚至是根本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