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中国政教关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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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轴心时代的中国社会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的青铜时代,根据近代以来考古学的发掘证明,尽管当时的青铜制造工艺已经相当发达了,但是由于青铜资源的稀缺以及青铜本身质地较软,所以当时的青铜主要用于铸造“兵器”和“礼器”。至于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主要以木、石、骨、蚌器为主。到了春秋时期,人们“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斸,试诸壤土”(《国语·齐语》)。所谓美金就是青铜,用于制造刀剑等兵器,所谓恶金就是铸铁,用于铸造犁铧、锄头,用于农业生产。当代考古工作者在江苏、湖南、江西、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发掘了一定数量的春秋中后期的遗址,发现一批铁制农具。到了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就更加普及了。除了农具的改良,春秋时代的人们还发现,原来仅仅作为宗庙祭祀用的黄牛还可以派上别的用场,“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语》)。铁器与牛耕的使用,比起人力用木器、石器的耕作,使生产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古代社会的面貌。

铁制工具的发明和应用,对于当时社会的震撼力,不啻近代以来蒸汽机、发电机、原子能、计算机的应用。在青铜时代,个人的生产能力是十分低下的,因此个体的家庭不能离开整个氏族部落独立生存,人们都过着聚族而居的生活。宗法血缘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组织原则,如恩格斯所说:“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6]宗法制兼备了政治统治权力和血亲道德制约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宗族内部的等级系列和国家的行政系列合而为一,族权与君权结合,同族亲友辈分上的天然差别转化成了政治上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另一方面,不同辈分、不同阶层、不同阶级的人们又都出于共同的血缘,使大家可以在共同的祖先神灵面前团结起来。因此这个时代,阶级的差异与矛盾被血缘关系掩盖了,个人与社会整体对立不可能发生,“自身与自身的限度”(雅斯贝斯语)之类的问题更是无从谈起。

铁制工具的使用表面看来与政治制度无关,却使夏商周三代的宗法封建体制逐渐趋于瓦解,这充分说明社会巨变的根源来自生产工具的变化。在青铜时代,人们在宗法封国的井田里劳作,《诗经·周颂·载芟》描述了当时人们劳作的场景:“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井田的中央属于天子的公田,周围则是农夫的私田。农夫首先要到公田里尽“助”的义务,然后才能在私田里为自己生产。当时的人们把为天子、诸侯、大夫服劳役看成是自己作为子弟、晚辈、族人应尽的义务。《诗经·小雅·甫田》:“有渰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宗法血缘关系使人们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公田受损,如同私田遭灾。但是在铁器使用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如恩格斯所言:“铁使更大面积的田野耕作、广阔的森林地区的开垦,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硬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7]春秋时期的情况正是这样,社会制度的变革首先从荒地的开垦开始。农夫们利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很快就可以完成公田里的劳役,原有的私田也不够种了,他们开始开垦井田附近的荒山、森林。这些被开垦的荒地完全属于劳动者所有,故而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吕氏春秋·审分览》载:“公作则迟,分地则速。”随着个体生产、生存能力的提高,一部分氏族成员“出于野”,“入于邑”,开始摆脱了“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礼记·王制》)的公社生活,成为脱离宗法氏族组织的自由民。

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必然要引起经济、政治管理方式的变革。首先在经济方面,一些开明的政治家针对“公田不治”的状况,取消了原有“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履田而税”的政策,即将原有的“贡”“助”制度,变成了“税”“赋”制度。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周语》)、晋国的“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等等。国家对私田征税,实质上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从而根本上动摇了宗法分封制度的基础——井田制。相应地,面对日益增多的脱离了宗族体制的自由民,原有的宗法政治制度开始瓦解,向地域政治管理制度过渡。三代政治管理是以宗法分封为基础的,每一个诸侯国就是一个宗族集团。国人对于卿大夫,卿大夫对于诸侯,诸侯对于天子,都既是血缘关系,又是政治关系。但是对于那些脱离了原有宗族周游列国的“士”“氓”而言,宗法管理已经无效,只能进行属地管理。商鞅则是秦国改革的设计师,根据《史记·秦本纪》和《商鞅列传》,其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父子分居制度,促进个体家庭的形成。这条政策的推行,使大家族迅速地瓦解。(2)“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彻底的土地私有制度。井田制是宗族政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的废除使原来束缚在井田内的劳动者得到了解放。(3)重农抑商,奖励耕战与军功,促使一些社会下层的“贤者”有机会上升到统治阶层中来,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等级秩序。(4)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限制宗室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消除社会对人的身份等级限制,促使社会从宗法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5)否定分封制度,建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国家行政体制,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突出了皇权的地位。变法的结果,除皇室以外的族权与政权脱离,改变了西周封建制度下宗统与君统相一致的状况。商鞅变法从政治、法律上肯定了从春秋时期开始的社会变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从分封建国制向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过渡。

所以,春秋战国时代,郡县制开始出现,逐步代替了原有的分封制。秦国经过商鞅变法,政治体制的改革最为彻底,《史记·商鞅列传》载:“于是以鞅为大良造。……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郡县的官员不再实行世袭制,而是由皇帝直接任命,定期轮换,防止了地方的割据和分裂,中国政治制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从古代国家的宗法分封制变成了成熟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