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金融市场与金融法概说
一 金融的概念
金融法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关系决定着金融法律关系,要了解金融法律关系,首先要了解金融的产生及相关概念。
(一)金融与货币
金融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交易,其本质是价值流通,在金本位时代,黄金是世人公认的最好价值代表。如今黄金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更易流通的纸币、电子货币等所取代。现代金融主要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简而言之,金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流通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谈到金融,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货币,为此,有必要对货币作简要的了解。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是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工具。在某一社会形态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因此,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在商品世界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有地位。
从法律属性来看,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法定唯一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随着越来越活跃的商品交换之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于一致,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维护金融稳定性的要求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第二,国家信用性。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其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一般而言,货币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三,高度流通性。在一定范围内,货币具有高度适用性,有着最高的流通性,而且这种流通性,一般通过正式法律来赋予和保证。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
货币本质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完备起来。其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货币储藏、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其中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货币作为沟通整个商品经济社会生活的媒介,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金融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贷款活动;银行的转账结算;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托投资;保险;票据流通;汇兑往来;外汇、外债的管理;金融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等。由此可见,现代金融活动与货币密不可分,都是以货币为对象而进行。因此,没有货币也就无所谓金融活动。而货币作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成为金融运作的基础工具。金融活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
(二)金融与信用
金融与信用密不可分,在经济学领域,信用是指以一定经济标的物为内容、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对信用的解释是:“提供信贷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渡,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可见,信用要求当事人一方基于信任对方有能力和诚意依约先行转让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利。除典型的资金借贷行为外,赊销赊购、保管、借用、租赁、信托、间接投资等,都属于信用交易的范畴。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信用活动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多种信用形式。各种信用活动都是通过信用工具来进行的,所谓信用工具,是在信用基础上产生的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凭证。信用工具大致可以分为货币和证券两类,证券主要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即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权等。目前,信用工具通常成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最主要的一个因素。
信用具有资金的再分配、供给和创造货币职能,对社会经济发挥着筹集和分配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调整经济结构、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重要作用。因此,信用是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现代金融就是资金的信用融通。另外,金融是以货币资金为对象的借贷,这也充分反映信用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所以,金融与信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按照是否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参与者为标准,金融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进行货币资金的有偿借贷或投资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是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借款人和存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金融活动。间接金融存在两个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存款人将资金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为条件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存款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以贷款人的身份,将筹集起来的信贷资金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为条件,以抵押、保证、贴现等形式贷款给筹资人,形成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广义上是指货币的借贷、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融资活动的场所或机制。之所以把金融市场视作为一种场所,是因为只有这样才与市场的一般含义相吻合;之所以同时又把金融市场视作为一种机制,是因为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活动既可以在固定场所进行,也可以不在固定场所进行,如果不在固定场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就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融资机制。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市场职能划分,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货币市场的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亦称“长期金融市场”、“长期资金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长期存放款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满足工商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按交易方式划分,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是现钱现货,现货市场是指对与期货、期权和互换等衍生工具市场相对的市场的一个统称,期限为12个月左右。期货是合同交易,期货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按交易场所划分,金融市场还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即有形的场所和无形的空间。有形市场是指有专门的交易场地、场所、交易设施和设备的市场,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票据交换所等;无形市场是指通过现代通信技术和通信设施建立起来的无形交易网络。虽然有形市场在目前仍然是金融市场的主体,但是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活动正在向无形市场转移和发展。
金融市场作为货币与资本等金融资源流动和配置的场所,在现代经济体系运行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功能包括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为消费行为和投资活动提供信用、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定价和防范的工具、为企业提供规范运作的外部约束和激励机制、为政府提供实施经济金融政策的工具和渠道。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在经济转轨和金融深化的背景下诞生和发展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产品丰富、交易机制多样的市场格局,市场跨度覆盖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市场;参与交易的金融产品囊括了股票、债券、基金、票据和外汇等内容;交易机制涵盖了现货、回购、远期和期货等重要品种。
三 金融法概说
金融法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金融关系是金融法予以规范的对象,没有金融关系的矛盾冲突也就没有金融法律规范的存在,当然也就不会产生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将金融法定义为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或称为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金融组织关系、金融运行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狭义的金融法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法律。在我国,没有直接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
(二)金融法的特点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既有调整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既涉及微观的经济个体,又涉及国民经济全局和人民大众的基本生活,具有公共性、全局性、社会性的特征。在我国,一般认为金融法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金融法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一方面,金融法规定了作为实体法调整对象的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步骤和方式等。因而,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的特点。金融法调整的是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为中心的金融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企业并非一般工商企业,其经营的产品具有准公共性,它们承担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传导职能,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既有关系金融个体利益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关系到金融全局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这就决定了金融法既不能如公法一切以国家意志为本位,也不能如私法以个人意思为中心,而须以社会为本位,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即金融的稳定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法具有强制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由于金融业的公共性与高风险性,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开展对整个社会的一般商业活动和人民大众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这就需要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并强制实施。因此,金融法主体的组成、职责、权利及义务往往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改变;金融活动的开展也极为规范,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准则性要求。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金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机构、新的融资手段、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技术不断涌现,金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