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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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网络信息链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cbrc.gov.cn/index.html。

3.相关案例链接

典型案例[9]

案例1——中银信托接管收购案:由于存在严重违规经营、内部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等问题,1995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接管,包括其在全国17个省市的分支机构,接管期为一年。在接管期届满前,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仍不能恢复其经营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又组织广东发展银行对其进行收购,从而避免了因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也使得广东发展银行的业务突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限制,走向全国。在该案中,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部门充当了重要角色,通过先接管后合并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没有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案例2——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1998年,因为兼并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等而导致自身经营恶化,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存户挤兑现象。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蔓延,1998年6月21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到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受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商银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

案例3——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几家对外融资窗口企业之一,对广东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诸多贡献。但由于内部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种种问题积重难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份宣布关闭广东国投,并组成清算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仅有资产214.7亿元,负债则多达361.6亿元,资不抵债146.9亿元。广东国投的问题被发现后,政府没有像以往那样进行接管或者由政府把债务承担下来,而是依照国际惯例,通过司法程序宣告破产,首开我国处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融企业的先例,为今后处理其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