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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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网络信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http://www.gov.cn/gzdt/2008-08/14/content_1072077.htm

3.相关事例链接

典型事例[10]

事例1——美联储:20世纪以前美国政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对中央集权的恐惧。这不仅仅体现在宪法的制约与平衡上,也体现在对各州权利的保护上。对中央集权的恐惧,是造成美国人对建立中央银行抱有敌意态度的原因之一。除此以外,传统的美国人对于金融业一向持怀疑态度,而中央银行又正好是金融业的最突出代表,美国公众对中央银行的公开敌视,使得早先旨在建立一个中央银行以管辖银行体系的尝试,先后两次归于失败:1811年,美国第一银行被解散;1832年,美国第二银行延长经营许可证期限的要求遭到否决。随后,因其许可证期满在1836年停业。

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停业后,由于不存在能够向银行体系提供准备金并使之避免银行业恐慌的最后贷款人,这便给美国金融市场带来了麻烦,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全国性的银行恐慌已成为有规律的事情。1837年、1857年、1873年、1884年、1893年和1907年,都曾爆发过银行恐慌,1907年银行恐慌造成的如此广泛的银行倒闭和存款人的大量损失,终于使美国公众相信需要有一个中央银行来防止再度发生恐慌了。

不过,美国公众基于对银行和中央银行的敌视态度,对建立类似英格兰银行的单一制中央银行,还是极力反对的。他们一方面担心华尔街的金融业(包括最大的公司和银行)可能操纵这样一个机构从而对整个经济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也担心联邦政府利用中央银行过多干预私人银行的事务。所以,在中央银行应该是一家私人银行还是一个政府机构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由于争论激烈,只能妥协。依据美国传统,国会便把一整套精心设计的带有制约和平衡特点的制度,写入了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从而创立了拥有12家地区联邦储备银行的联邦储备体系。

当初建立联邦储备系统,首先是为了防止银行恐慌并促进商业繁荣;其次才是充当政府的银行。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金融的中心,联邦储备系统已成为一个能够影响世界货币结构的独立的巨大力量。20世纪20年代是联邦储备系统取得重大成功的时代。当经济出现摇摆的迹象时,就提高货币的增长率;当经济开始以较快的速度扩张时,就降低货币的增长率。它并没有使经济免于波动,但它的确缓和了波动。不仅如此,它是不偏不倚的,因而避免了通货膨胀。货币增长率和经济形势的稳定,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

事例2——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欧洲央行的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主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以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其职责和结构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

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它是唯一有资格允许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11个欧元国政府失去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必须实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

欧洲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欧洲央行委员会和扩大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由行长、副行长和4名董事组成,负责欧洲央行的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和12个欧元国的央行行长共同组成的欧洲央行委员会,负责确定货币政策和保持欧元区内货币稳定,其任务是保持欧盟中欧元国家与非欧元国家接触。

欧洲央行委员会的决策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每个委员只有一票。货币政策的权力虽然集中了,但是具体执行仍由各欧元国央行负责。各欧元国央行仍保留自己的外汇储备。欧洲央行只拥有500亿欧元的储备金,由各成员国央行根据本国在欧元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