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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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各级组织机构按照该法的规定安排和设置。该法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及分支机构,以及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内部机构和外部分支机构组成。

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及其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也是其法定代表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可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的核心决策者,对内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事务,对外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职权。如上一节所述,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分支机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职责和职权

中国人民以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首长,对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领导权和支配权,有权召集和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行务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履行法定的职责和职权的时候,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肩负相应的义务。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此外该法第15条也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其存在是为了更加民主、科学地制定货币政策,为稳定货币、防止通货膨胀进而稳定宏观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国务院于1997年4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就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机构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货币政策的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主要讨论的事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部职能部门

根据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汇率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6]

四 中国人民银行的外部分支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组织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按行政区划来设置分支机构。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模式会损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地方政府干预央行业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环境的日益发展和日益复杂化,这种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分支机构的模式也凸显弊端。1998年12月,为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了省级分行,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也称为九大区行),即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同时,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7]其他省会城市则设置中心支行,如哈尔滨中心支行、长春中心支行、太原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昆明中心支行等。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水平,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决策与操作体系,2005年,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这也是中央银行设置分支机构的创新性举措,推进了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的发展和变革。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具体来说,分支机构的职责主要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2)负责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3)防范化解辖区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4)分析、研究辖区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定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5)负责管理所在地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6)管理所在地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7)管理所在地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8)管理所在地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9)管理所在地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10)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