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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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 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央银行的萌芽

中央银行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7世纪末期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当时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瑞典、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带动了货币信用业务的发展,各国普遍设立了商业银行,早期的中央银行便是由商业银行演变发展起来的。1694年,被称为中央银行鼻祖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成立,该银行最早是由私人出资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的。但是当时英格兰银行只是一家普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直至1833年国会立法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无限法定货币,英国1844年银行法出台促使银行券的发行日益集中于英格兰银行,才使英格兰银行正式开始向中央银行演变。[1]由商业银行通过取得货币发行、清算、金融管理等权力逐渐转化发展成中央银行的方式是中央银行早期产生的一种主要途径,也有一些国家是直接创建中央银行,使它一开始就具备金融调控的职能,如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演变和发展

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各国中央银行逐渐与商业银行划清界限并逐步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中央银行的职能范围逐渐扩大,与政府的关系也日渐紧密,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次会议强调了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以应对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并建议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尽快设立中央银行。这次金融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推广和建立起来。

二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功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得以建立。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立也为各国中央银行的发展与交流提供了规范化的平台。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或改革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大部分以国家资本为主要形式,并把“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持货币稳定”当作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2]

二 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提供公共金融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管理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各国社会历史、经济政治制度及金融环境各不相同,但中央银行都是各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并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是统领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制度的枢纽。[3]

探讨中央银行的地位亦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中央银行掌控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是“发行的银行”;其次,中央银行针对普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与普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主导与被主导、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中央银行在此种意义上是“银行的银行”;最后,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的发行机构。拥有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根本标志。这也是中央银行产生初期就具备的特性。货币发行权由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可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节,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运行,进而对国民经济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被称为“银行的银行”,主要是因为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针对个人、公司、企业等办理存贷业务,而中央银行则针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开展存贷等金融业务。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资金的最后来源。此外,中央银行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代表国家监督管理和干预各项有关经济和金融活动。此外,中央银行还为国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例如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为政府融资、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等。所以,中央银行也是“国家的银行”。

三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宏观调控的职能

在中央银行的多种职能中,宏观调控是首要的、基本的职能。中央银行就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的职能而产生的。在中央银行未产生以前,商业银行为了融资和追求盈利,大量发行银行券,这种银行券的发行虽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如果在流通中产生银行券兑现危机而引起纸币过剩的现象,则会引起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而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一些银行由于规模和实力的限制,其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国内有限的地区流通,这给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来了阻碍。为了克服这些弊端,顺应经济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将银行券和货币发行权集中统一赋予某一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银行,来调控银行券的发行和货币发行量,避免信用和通货膨胀。而这些银行则通过操作这些政府所主导的业务而逐步演化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最初的宏观调控职能就是通过这种货币发行量的控制来实现的。

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愈来愈高,货币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各国的商业银行也不断拓展各类信用形式,开拓新的金融业务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任务也从货币发行控制扩展到了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进行控制。存款准备金制度就是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为准备存户提款而留存的现金,最初是存放在各家银行。在中央银行出现以后,商业银行将存款准备金存放在中央银行,不仅是为了便于资金周转和清算,也是银行清偿能力和信用的保证。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限定存款准备金及其比例来约束货币供应、将存款准备金集中存放在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从而调节国家宏观经济。美国是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存放存款准备金的国家。1913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储备法》,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此后,各国的中央银行纷纷效仿,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通行世界的央行宏观调控手段。

(二)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职能

金融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社会上的各类经济主体都有业务和经济往来。如果因为管理失范、竞争无序而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倒闭,则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比普通企业倒闭要大很多。所以,金融业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政府和金融行业需要一个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凌驾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上的专门机构,对金融业来进行监管,确保金融业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中央银行正是肩负这样的职能和使命而产生的。

此外,中央银行可以为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如经理国库、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等。

(三)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监管一国金融时具有相对自主性。实际上,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就是关于中央银行权责的大小,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程度、效果的大小和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地位的问题。总之,中央银行要真正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保持经济、金融的稳定,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4]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上的传统习惯不同,中央银行在各国的独立地位也不尽相同。按照中央银行在各国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力大小和独立程度来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独立性较高的中央银行。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比较高的法律地位,它对国会负责,政府不能直接对其发布指令,不能干涉其金融政策。拥有独立性较高的中央银行的国家往往是法制比较发达、政治体制存在分权和制衡的国家,或者是联邦制国家。例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的中央银行就是这种类型。美国的中央银行是联邦储备银行(简称美联储),它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可根据国会授权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美国总统和其他政府机构对美联储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欧洲中央银行也是一个超国家的独立性比较高的中央银行。第二,独立性居中的中央银行。这一类型的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但是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仍保持着较大的独立性,例如英国、日本等国。第三,独立性较小的类型。这类国家的中央银行只能根据政府的指令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采取金融措施之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意大利、巴西等国就是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小的国家。

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虽然较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中央银行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机构,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问题上也由政府来组织安排,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即国务院的指导,故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是不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