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1.法律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2.网络信息链接
金融法律网 http://www.cnfl.org/
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m/
3.相关事例链接
吴英集资诈骗案[1]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此,吴英案引发了一场罕见的大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试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
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
然而,民间的热议并不止于死刑改革。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帮助解决这个矛盾。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同样的,曾成杰案亦引发了社会各方面的诸多热议。茅于轼写道,“曾成杰案案情复杂,既有中国民间金融幽微侧影,也折射地方政府的多面角色。个中曲折,仍待有心人挖掘”。曾成杰案的主要疑问源于始终未出现的资产评估。法律明确规定各项笔录、司法报告、法医检验等等审计结论应当送被告人,但是曾成杰从一审到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始终都没有见过针对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
在王少光看来,“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李庄亦认为,如果这个程序上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又怎么能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多少钱?这直接关系到他有没有罪、罪的大小。事实上,一年之前,包括高铭喧、赵秉志、陈兴良等9名刑法学者就曾针对曾成杰案作出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中强调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资产评估未果后,王少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这份报告。看到报告后的第一感觉是“资产被明显低估了”,但是,王少光认为,即使是这份不到三馆公司资产实际价值1/3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按照当时只还本金不计利息的处理政策,尚有2.8877亿元的盈余。
同样备受争议的是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的财产就已经被处置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被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而曾成杰案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已将其资产卖掉,外界根本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究竟有没有资不抵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个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