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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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治毒政策的发展与挑战

第一节 我国治毒政策的沿革

一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治毒政策

依据政策施行的区域不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治毒政策可以分为革命根据地的治毒政策和解放区的治毒政策。

革命根据地的治毒政策表现为“因地制宜”和“严禁”毒品犯罪。为了治理毒品使用和毒品犯罪现象,革命根据地成立了禁烟督察处、禁烟督察分处、禁烟督察局、禁烟局等机构等专门禁烟毒机构,[1]颁布了《晋察冀根据地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开展灭毒运动的命令》《晋察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20部禁烟法律法规。[2]“因地制宜”体现在不同的革命根据地以其所在地区毒品使用状况、毒品犯罪形势为依据,制定不同的禁烟条例或命令,设置不同程度的刑罚。“严禁”则体现在对于禁止种植罂粟,禁止制造鸦片,禁止贩卖或贩运烟毒,禁止设立传播烟毒的商店、烟馆,禁止帮助或包庇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禁止或限制吸食及注射烟毒等特定涉毒犯罪行为。[3]革命根据地的治毒政策尚不涉及毒品使用行为的治理和预防。

表2-1 革命根据地时期解放区发布的治毒文件

解放区的治毒政策表现为“严打与教育一体化”。[4]相较于根据地政府,解放区政府治毒政策的重大区别在于,解放区政府认识到仅靠政府一己之力无法解决毒品使用和毒品犯罪问题,而必须依赖于禁毒教育、社会措施以及吸毒者自己。在打击毒品供应市场方面,解放区政府保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在削减毒品需求市场方面,解放区政府采取了禁毒宣传教育、登记制度的举措,预防潜在吸毒人员的产生与帮助现有吸毒人员戒毒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