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目的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目的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在最终目的层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与我国当前治毒政策,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禁毒政策的最终目的一致,都以消灭毒品、消除毒品犯罪为最终目的。
其次,在总体目的层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目的是基本刑事政策目的在毒品犯罪治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即预防和惩罚毒品犯罪。
最后,在具体目的层面,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在惩罚毒品犯罪层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以减少毒品犯罪造成的消极影响为主要目的。力图通过对已然发生的毒品犯罪的恰当、及时的处罚,以及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的及时、充分适用,实现对毒品供应的有效控制,可谓“治标之策”。第二,在预防毒品犯罪方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以减少毒品使用造成的消极影响为主要目的。力图以刑罚的威慑效能与教育、戒毒治疗等各项社会措施实现对毒品需求的有效控制。从控制乃至最终消灭毒品犯罪源头的方式,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可谓“治本之道”。“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旨在实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控制毒品需求与供应并重的毒品问题治理模式。
具体而言,“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以对毒品需求的控制和减少着手,控制与最终消除毒品使用的危害。若人们的毒品需求、毒品依赖得以减少甚至消除,那么毒品使用对吸毒者个人造成的健康方面的消极影响也将相应减少与消除,受毒品影响下实施相应犯罪、为了获取毒资而实施获取型犯罪的现象也将随之减少甚至消除。鉴于毒品犯罪行为与最终危害后果之间还需介入其他人的毒品消费行为,甚至毒品消费行为之后的受毒品影响下实施的其他行为,最终危害后果才会发生。毒品犯罪的危害属于冯·赫希与斯密斯特所界定的介入型遥远危害。对于毒品犯罪危害的控制与消除,应着眼于对毒品供应的打击与控制,若毒品供应得以恰当控制与削减,那么毒品犯罪的危害也将随之减少。
图1-1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