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基本理念
“危害最小化”政策不以毒品使用的强制减少为基本前提。在减少毒品使用的危害方面,主要采取针具替换措施、阿片类毒品的替代治疗、医疗监督下的毒品使用区的具体减害措施,逐步实现对吸毒者的毒品使用量的有效控制,减少毒品使用相关危害。在减少毒品犯罪的危害方面,主要以完善、全面的刑法规制来实现预防毒品犯罪的效果。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构建于以下几个基本的逻辑前提之上:第一,相较于毒品使用,传播艾滋病等风险行为对公民个人和公共健康的威胁更大;第二,在无法立即解决全社会毒品使用问题的背景下,可以着力于减少毒品使用者的风险行为;第三,承认从某些毒品依赖中恢复是非常困难的;第四,在无法改变某些毒品使用者持续使用毒品这一现实状况下,要使他们能够使用危害较低的毒品或替代毒品,以及使之在可控区域、可控剂量使用毒品或替代毒品。[49]“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着眼于控制与减少毒品使用行为和毒品犯罪行为引起的个人身体健康、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危害,而以不强制减少此类物质的使用量为前提。
以“危害最小化”为指导思想,理论和实践中逐步发展出以下几项理念。[50]
第一,务实主义理念。接受某些使用改变精神的物质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这一基本事实,承认对这类物质的一定程度的使用在当今社会中亦属正常现象。为了充分了解毒品使用行为,我们在考虑毒品可能对人类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应当正视“毒品”作为“药物”而可能对使用者带来的有益作用。从社会的角度看来,相较于彻底消除毒品使用行为而言,遏抑或减少与毒品相关的危害更加实际可行。
第二,人道主义价值理念。毒品使用者的吸毒行为应当被视作一项事实,无论其使用量或使用方式如何,都只应进行事实描述,而不应予以谴责或支持,不进行道德评判,尊重毒品使用者的尊严和个人权利。
第三,以危害为焦点理念。使用毒品不仅会直接影响吸毒者个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可能促使毒品使用者在毒品影响下实施恶性暴力行为,或者有可能促进吸毒成瘾者为了维持其毒品开销而实施获取型犯罪。此外,毒品使用也是毒品犯罪的温床,毒品需求市场是毒品供应市场的原动力。“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以毒品使用的危害和毒品犯罪的危害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将毒品需求市场的控制与毒品供应市场的控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四,成本收益均衡理念。必须确定与评估毒品相关社会问题的重要性,各项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针对各项问题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的成本与收益,从而把治理资源集中到解决最重要的问题上。这一分析框架不仅考虑毒品使用者的即时利益,还将更广泛的社会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但是,这一分析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在理论上指向对“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长期影响与短期效果的系统评估。具体而言即是评估特定干预措施的成本是否可负担,比较此类措施与其他干预措施,甚至是不采取干预措施的成本和预期成效。然而在实践中,短期和长期进程中需要检验的因素太多,系统评估过于复杂,这也成为贯彻“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难点。
第五,立体化目标体系理念。“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目标体系是分层级的,类似于杂技演员使用的安全网,如果一个安全网无法给予充分保障,在这个安全网之下还有其他安全网继续作为保障。[51]简单来说,其目标体系更像是依照目标完成困难程度而设置的金字塔形安全网,处于金字塔尖的目标为减少毒品的使用量和毒品使用的危害,依次往下为减少注射型毒品的使用量和注射型毒品带来的危害,减少口服类毒品的使用量和口服类毒品造成的消极影响,减少软性毒品的使用量及其消极后果。在减少毒品使用量和毒品使用危害的目标无法迅速达成时,首先考虑控制注射型毒品使用者的毒品注射量,并逐步促进注射型毒品使用者改变毒品使用模式,逐渐转为使用口服类毒品,从而达到减少与注射毒品相关的艾滋病、肝病传播风险的效果。此时,仍存在口服类毒品的问题,于是到达下一层级的“安全网”,即控制并减少口服类毒品的使用量与减少口服类毒品带来的消极后果。接着更下一层级,控制并减少软性毒品的使用量及其消极影响。可以说,就如何实现减少毒品使用者的风险行为和预防毒品使用的两大目标而言,体系化的目标原则为“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思路。[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