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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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治毒政策概念的厘清

我国当前基本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首次官方表述出现于198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其中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召开从宽处理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时,应同时适当宣判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拒不认罪的从严处罚的案犯,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自2004年以后,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在政法部门文件、中央领导讲话以及中共中央文件中出现的日益频繁,逐渐成为一种常态。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更是系统、全面地阐释了宽严相济的基本思想及贯彻要求。而在毒品治理领域,对具体方向性刑事政策的恰当界定,是以“禁毒政策”与“治毒政策”概念的厘清为前提。

“禁毒政策”是指以毒品的禁绝为最终目的,以消除毒品需求与供应为主要手段,着重于打击与消灭毒品供应的具体方向性刑事政策。“治毒政策”与“禁毒政策”的最终目的一致,也与全人类的共同期望相同,均为消除毒品犯罪、毒品使用现象。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随着人们对于毒品犯罪的市场属性认识的加深,尤其是对于毒品需求市场的刚性市场需求认识的加深,以及对于毒品犯罪成因理解的深入,毒品犯罪治理的具体方向性刑事政策也做出了一定调整。“禁毒政策”的着力点在“禁”,而“治毒政策”的着力点在“治”。前者以打击毒品供应为重点,以刑罚作为惩罚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主要手段;而后者综合应用刑罚、戒毒服务、禁毒教育等措施,注重削减毒品需求和打击毒品供应并举。

我国现阶段毒品问题治理政策官方文件中的表述多为“禁毒”,这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于消除毒品犯罪与毒品的美好愿望,也是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期望。自21世纪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中多次强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例如2007年《禁毒法》第4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也指出,毒品问题治理过程中以“源头治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严格管理、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可以看出,自21世纪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削减毒品需求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作用,以及刑罚之外,诸如针具替换措施、阿片类毒品的替代治疗措施、禁毒教育等举措对于控制毒品需求的关键作用。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毒品治理更多地表现为运用刑罚手段与各项社会手段综合治理毒品犯罪与毒品使用问题的“治毒政策”,而非单一运用刑罚手段注重打击毒品供应的“禁毒政策”。“治毒政策”的产生与发展是刑事政策调节功能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