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中美贸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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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01调查报告》对中国的指责

美国对中国开展301调查的主要“发现”是:中国正在推行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其产业政策目标是“在技术领域,特别是先进技术领域取得领先地位以取代美国,统治全球市场”;其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手段包括四大类:“第一,‘不公正’的技术转让制度,第二,歧视性的注册限制,第三,瞄准高技术产业的海外投资,第四,‘入侵’美国商业计算器系统,通过网络盗窃美国知识产权。”[76]

基于上述“发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8年3月22日公布的《301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行动、政策和实践,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对美国企业形成了“负担或限制”。以此为依据,根据301条款,USTR在2018年4月4日公布:要对从中国进口的1333种类别、总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2018年7月6日,美国政府正式对上述产品加征关税。

USTR认为,“中国制造2025”集中体现了中国的产业政策。因此,《301调查报告》以“中国制造2025”作为针对目标展开了论述。

对于产业政策,可以有不同定义和理解。一般而言,产业政策(或所谓“选择性”产业政策)应该具有以下五个基本要素:其一,政府选定少数目标产业;其二,这些目标产业被普遍认为具有重要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三,政府对这些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其四,对目标产业的支持应该是持续的,但必须有时限;其五,在各个目标产业之间,以及在目标产业和经济中的其他部分之间,各种产业支持政策相互协调,统筹实施。

USTR承认,很难指责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技术赶超而做出的努力,于是便把攻击的矛头指向中国执行产业政策的手段。《301调查报告》声称:“中国政府为实现2025目标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大部分是前所未有的(其他WTO成员国并不使用这些政策工具),包含了旨在主要通过限制、利用、歧视外国企业及其技术、产品和服务或使之处于不利地位来推动中国产业发展而设计的名目繁多的国家干预、扶植。”

原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特定产业实施的可能改变其市场发展轨迹的支持或限制措施。根据徐林的归纳,中国施行产业政策的主要政策手段包括:税收减免、技改贴息、加速折旧、关税减免、研发补贴、特殊收费、行业准入、直接注资、产业基金、价格补贴与特定进出口补贴。但USTR并未讨论上述产业政策手段,而是归纳出了前面提到过的政策措施:强迫外资转让技术的技术转让制度和注册限制(《301调查报告》中两者是分别讨论的)、瞄准高技术产业的海外投资,以及通过网络盗窃美国知识产权,并以此向中国发难。问题是:这些所谓的“产业政策”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措施是否违反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