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信社在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地位
(一)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中存在垄断地位,邮储银行的补充作用日益提升
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发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邮政储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以社员入股缴纳的股金、留存公积金以及吸收的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是以农业信贷和结算业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及服务,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农信社在正规农村金融中占据着垄断地位。
根据对调研问卷的整理,共得到有效数据1078份,具体分析如表1-2和图1-1所示。
表1-2 对村里金融机构的了解情况
图1-1 对村里金融机构的了解情况
在调研的样本中,对农信社/农商行有了解的村民高达484人,占比为44.9%。其次是邮政储蓄,260人,占比为24.1%。有71人对农村金融机构完全没有了解,占比为6.7%。因此,从知名度和被村民了解的程度上看,农信社/农商行具有占主导性的垄断地位。
随后,我们对村民银行账户的数量进行了调查。在受访的2730位村民中,各有0~8个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表1-3所示。
表1-3 银行账户数量统计
从图1-2中可以看出,银行账户数量最多的一位村民拥有8个银行账户,而315位村民一个银行账户也没有,占全部受访村民人数的11.54%。1564位村民拥有1个银行账户,占比为57.29%,是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其次是拥有2个银行账户的村民,共636人,占比为23.30%。
图1-2 银行账户数量统计表
接下来,我们对村民账户的所属银行状况作了统计(见表1-4)。
表1-4 账户所属银行
从图1-3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共计2995个有效数据中,村民在农信社/农商行拥有银行账户的数量高达1879个,占总量的62.74%;其次是邮政储蓄,共计738个,占比为24.64%;农业银行也有一定的份额,数量332个,占比为11.09%。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进行调研的17个村庄中,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中占据垄断地位,邮储银行的补充作用日益提升。
图1-3 账户所属银行
由于农业本身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农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事业发展中相对薄弱的一环。随着国家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工作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从农业银行这个方面来看,主要存在营业网点过少的问题。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农业银行为了节约网点设置成本、提高各网点的平均营业利润,往往将大部分网点都分布在城市的商业区,而在农村地区设置较少,甚至基本不设网点,不仅减少了金融知识本就匮乏的农村居民接触金融业务的机会,而且给办理业务的村民带来了距离上的不便。
从农信社这个方面来看,产权不明晰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人力资本不足而导致在业务方面很难有所创新和发展……这些原因都成为制约农村金融长足发展的障碍。调研数据显示,有62.74%的村民在农信社/农商行开设银行账户,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对农信社的了解程度也最深。农业银行和农信社作为我国两大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民进行资金获取和流转的主要渠道,也是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牵引力量。因此,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促使我们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经营管理体系。
(二)涉农信贷的特殊性和信贷约束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无法及时预测,农民的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农民能到期还款的可能性很难保证。此外,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通常除农村宅基地外再无其他房产,没有合适的抵押物作担保,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贷款业务的发展。银行出于安全性与营利性的考虑,将大部分流动资金投入城市和二、三产业的贷款业务,而在农民贷款方面能提供的资金极为有限。总体来说,目前涉农信贷存在如下问题:
(1)为农民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较少。目前在乡镇以下为农民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设在乡镇的网点,而农业银行由于前几年的网点撤并整合,服务半径缩小,致使部分偏远乡镇的农民贷款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办理。
(2)农民贷款担保抵押品十分有限。由于我国农民现有的不动产绝大部分为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产,受我国现有相关担保抵押法律法规的限制,均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农民自有的农业机具由于其专用性和不易变现、难于管理等因素,多数金融机构都不将其列为有效的贷款抵押物。由于金融机构对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准入门坎较高,在乡镇以下农村寻找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担保也较为困难。
(3)农民贷款的成本较高。由于农民办理贷款存在贷款额度小、管理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金融机构在对农民贷款定价上均比城镇居民贷款高。一般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以上,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稍低,但也上浮20%以上。同时,农民贷款受结算网点少、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贷款的各项费用较高。
(4)金融机构为农民办理贷款的意愿较低。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利润也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办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金融机构逐年提高贷款准入标准,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力度,使得客户经理发放农民贷款的意愿逐渐降低。
(5)农民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与贷款银行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产业范围广泛,使得农民对贷款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农民贷款在用途和期限上与相关金融机构规定的用途和期限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具体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了用途虚假、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贷款期限小于实际使用期限等现象,从而造成农民贷款逾期较多、农民负担加大或资金链中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