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增值税纳税要求、规定及计算
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1.1.1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只有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1.1.2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1.3 关于“境内”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