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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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财税管理实务

1.6.1 营改增后,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不再缴纳增值税

质保金是业主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从验工计价金额中扣留的款项。如果在验工计价确认销售额时已经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在取得业主支付的质保金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6.2 次月缴纳上月税金时,账面现金不足的处理

(1)纳税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税金缴纳,采取在纳税期期满之后定期申报并结清税款的征管方式,而在营业税税制下,则是在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才缴纳税金。因此,在纳税申报期内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时,要提前筹措资金和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书后面所述例题,仍以2018年5月1日前实行的税率为基础。

[2]此税率已经在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11%。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