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3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链接点P15]
关键词 ①刑讯逼供 ②暴力、威胁 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庭前会议 ⑤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⑥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
考查点 1. 排除对象。
(1) 言词证据 (绝对排除):
①采用____①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注意点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 或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
②采用_____②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实物证据 (相对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排除程序。
(1) 启动:
①依职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②依申请: _____________③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2) 法庭的审查:
①开庭前:
《刑诉解释》第99条: “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的规定召开____④, 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②庭审中: a. 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法庭应进行审查。对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进行调查; 没有疑问的, 应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 继续法庭审理。b. 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________⑤。 c.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在申请后进行,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d. 庭前发现线索, 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3) 法庭调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出庭。
依据《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___________⑥, 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4) 证明责任:
①初步证明—申请方 (提供线索材料) —引起法庭怀疑即可。
②举证责任—检察院 (取证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方可。
(5) 法庭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60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予以排除。”
(6) 二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刑诉解释》第103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 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 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 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注意点《监察法》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