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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4】 回避制度 [链接点P5]
关键词 ①回避的决定权 ②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
考查点 一、回避的对象、原因
1.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 (含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 但不包括证人。
2. 回避原因: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这种情况不仅要回避, 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 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二、回避的程序
1.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指令回避)。
2. 申请回避的期间: 通常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但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 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4.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 ______①:
(1) 院长任审判长: 审委会决定;
(2) 审判人员 (含陪审员): 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6.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
三、申请回避的效力
1. 申请回避的效果: 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 回避决定可复议一次。
3.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__________②。
4.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