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笔记思维导图: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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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21】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链接点P11]

关键词实际情况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决定传批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机构

考查点 1. 立项: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2)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汇总立项申请后, 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______

(3)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 应及时报告党中央。

2. 起草: 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1) 国务院组织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 (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_______起草。起草完成后,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多部门共同起草的, 共同签名)。

(2) 开门立法: 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 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 民主立法: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主体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4) 专业立法: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5) 部门协商: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 起草部门应与之协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3. 审查:

(1) 审查机构: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2) 适用听证: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可举行听证会。

( 3) 意见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或者报_____

(4) 经审查,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①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 起草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③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④未对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并报国务院决定的;

⑤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的;

⑥报送的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 提请审议:

①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②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法律配套行政法规草案, 可以采取____,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4. 决定: 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或由国务院审批。

5. 公布与施行:

(1)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 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并在中国政府信息网站发布, 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公布后 30 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 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公布后30日内由______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 解释:

(1)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出现新情况, 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2) 属于具体应用问题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 由_______答复。

注意点 涉及重大问题的,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