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是指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因过失提供给武装部队,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包括武器装备生产、销售、修理、采购单位的负有产品质量检验责任的人员和主管人员, 军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负有产品质量检验责任的人员和主管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质量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以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的。如果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则不构成犯罪。
2.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对象是两种, 行为人只要侵犯了其中一种, 即构成本罪。但在认定具体罪名时, 应根据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 就定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 如果既过失提供了不合格武器装备, 又过失提供了不合格军事设施, 就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不实行并罚。
3. 划清本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行为人虽然都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 其区别在于: 各自对行为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 本罪的行为人, 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 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而后罪的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0条第2款规定, 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0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 应注意分清犯罪情节。本罪“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造成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要任务的等情形。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 造成大批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报废的; 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要任务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