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二) 罪名详解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是指由于过失致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遭受损坏, 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 》第3条增设的罪名。按照1997年《刑法》第369条规定, 只有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但是近年来, 一些地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光缆等通信设施遭到损坏的情况比较突出, 严重危及国家的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安全。为了维护国防利益, 打击这类犯罪, 立法机关在《刑法》第 369 条中增加一款, 将这类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为犯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军人, 也可以是非军人; 可以是中国公民, 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按照《解释》,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 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 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 构成犯罪的, 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实施了损坏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在城市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施工中, 挖断地下军用通信电缆, 致使军事通信中断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 行为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才构成犯罪, 否则不构成犯罪。
2.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对象是三种, 行为人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但在认定具体罪名时, 应根据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损坏了军事通信, 就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如果既过失损坏了武器装备, 又过失损坏了军事设施, 就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不实行并罚。
3. 划清本罪与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相同或近似,主要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后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 而后罪则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破坏行为, 就构成犯罪。
4. 划清本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一些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 犯罪对象性质不同。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9条第2 款规定, 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 战时犯本罪的, 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 , 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具体是指因过失损坏行为造成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 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特别重要或者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 造成多人伤亡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 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战时犯本罪的, 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