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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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土地范围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

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四荒地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需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条文参见

宪法[2]9、10 ;《物权法124、134 ;《土地管理法2、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草原法9、10 ;《森林法3 ;《渔业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