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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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4)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和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发包方应当:(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如果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发包方还应当监督土地经营权人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果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执行县()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田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3)切实履行承包合同,保证承包方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积极性如耕地的承包期为30,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补偿

承包方应当:(1)按照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承包土地的目的就是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禁止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承包方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罚。(2)增加土地的投入,禁止掠夺性开发承包方应当合理地增肥地力,这样一方面提高土地生产力,发挥土地最大效益,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增加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提高土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3)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为了片面追求短期内的生产效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大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结果导致土壤污染,生产能力下降;有的承包方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在耕地上建房窑等建筑物,对耕地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土地经营权人应当:(1)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增加土地的投入,禁止掠夺性开发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增肥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等,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3)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如果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条文参见

土地管理法3、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 ;《草原法3、4、6、7 ;《森林法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