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2)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3)对侵犯集体土地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4)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5)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6)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7)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