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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四个服从”是怎么来的?
“四个服从”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召开,这是一次在全党“立规矩”的重要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政治纪律。会议首次明确要求,全体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毛泽东同志在会上强调:“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13]
“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一定要长久坚持下去。”[14]